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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由此,我们需要了解该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并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具体见下表: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类型小企业(条件之一)中型企业
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工业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300…20003000…300004000…40000
建筑业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600…30003000…300014000…40001
批发业100以下3000以下100…200100…2003000…30002
零售业100以下1000以下100…500100…5001000…15000
交通运输业500以下3000以下500…3000500…30003000…30000
住宿业400以下3000以下400…1000400…10003000…30000
餐饮业400以下3000以下400…800400…8003000…150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本制度的出台就是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问:我国小企业目前执行的是什么会计制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本制度?具体应怎样执行?
答:我国目前的小企业中,除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企业以外,以及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以外,执行的是原行业会计制度和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的7项具体会计准则。
不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小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本制度明确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要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核算办法,不应该再把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选择性制度。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4.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制度。
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尽管本制度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简化,但其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是一致的,本制度规定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如下基本原则: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问:本制度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针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本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做了一些删减、合并或调整。具体列示如下:
1. 删减的会计科目
(1)“预付账款”科目;
(2)“应收补贴款”科目;
(3)“包装物”科目;
(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自制半成品”科目;
(6)“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8)“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9)“委托贷款”科目;
(1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3)“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1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5)“预收账款”科目;
(16)“代销商品款”科目;
(17)“预计负债”科目;
(18)“应付债券”科目;
(19)“专项应付款”科目;
(20)“递延税款”科目;
(21)“已归还投资”科目;
(22)“劳务成本”科目;
(23)“补贴收入”科目;
2. 调整的会计科目
(1) 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合并为“应收股息”科目;
(2) 将“原材料”科目改为“材料”科目;
(3) 将“应付股利”科目改为“应付利润”科目;
3. 调整的二级明细科目
(1)“资本公积”科目下删减了“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明细科目;
(2)“盈余公积”科目下删减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科目下删减了“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增加了“应付利润”明细科目;将“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改为“转作资本的利润”明细科目。
但是,如上列示并不是绝对的,本制度同时规定,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可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
(3)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
(4)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5)小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可以增设“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
(6)小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等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合并为“生产费用”科目,并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
(7)对外提供劳务较多的小企业,可以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笔者就实施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的处理建议
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对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对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未作出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底前明确规定所有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以便《小企业会计制度》能够于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处理建议
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股份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6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