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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柄?谁有能力叫人以后不再犯罪?对照起来,当下文化界被要求忏悔认罪的人太像故事中的妇人,而要求别人忏悔的人却太像经学家和法利赛人。似乎已经证据确凿,只等耶稣来宣判。然而,耶稣没有落入俗常的道德圈套之中,他反而向人类发出了惊世骇俗的追问:“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经学家和法利赛人只好放下举起的石头,羞惭地退去。他们清楚自己有罪,“没有义人,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罗马书》三章)基督教的伟大正在于此,它洞穿的是人性的本质——罪。这里的罪,不是指外面行为的诸罪(sins),而是指里面性质的罪(sin):先有罪性,然后才有罪行;是罪人犯罪,而不是犯了罪才变成罪人。令我感到诧异的是,在圣经中,一向以顽梗著称的经学家和法利赛人尚且能够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罪人,没有定罪别人的资格和权利,而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些以理性著称的文化人却忽视自己的罪人身份,总想着清算别人的罪恶。岂不知,罪人没有定罪的权柄么?譬如,一个法官,自己犯了罪,他又何来权柄作出公正的审判?这是一个常识。《约翰福音》八章中那个行淫的妇人的确是一个罪人,但是,那些假冒为善的经学家和法利赛人也是罪人,在耶稣跟前,他们具有的是同一种罪人的身份,性质上并无差异,有的只是罪行的多与少而已。罪人的命运是等待无罪者的审判,而绝无彼此审判的道理。
所以,面对那个行淫的妇人,只有耶稣自己留了下来,因为只有他没有罪,只有他完全圣洁。正如耶稣被钉十字架之前,被交到总督彼拉多那里审查,结果彼拉多三次对犹太人说:“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约翰福音》十九章)此前,耶稣自己也曾向所有人挑战说:“你们中间谁能指证我有罪呢?”(《约翰福音》八章)这就应了《哥林多后书》五章的一句话:“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义。”圣经所说的救赎由此而生。更为希奇的,有定罪权柄的耶稣,最后对那个妇人却没有定罪,而是赦免,“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多么令人安慰,耶稣深刻的怜悯和同情,如此具体而有效地援助了一个罪人,它不是通过施加审判压力的方式来达到的,而是借着赦免,使她的良心重新觉悟,至终远离罪恶,“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良心觉悟,对罪敏感,直至不再犯罪,这是忏悔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它不是为了叫人难堪,也不是为了使罪人抬不起头来,恰恰相反,它的目的在于使人重获良心的标准,活着的勇气。一个人之所以忏悔,不是因为过去的隐私被人揭发,而故意作出一个请求原谅的姿态,这是毫无意义的;它内在的含义应该是,承认自己的生命有欠缺,承认自己有罪,为此,他感到内疚,继而萌发出改写自己生命痕迹的愿望;另一方面,一个人之所以忏悔,也表明他相信在每个罪人之上,有一个绝对公义的价值尺度,像大光一样照着每个人,使你一切的罪恶都无处藏身。前者是对自我的认知,后者是对更完全的生活的想象。二者的联合,忏悔的价值才会显现出来:已过的罪被赦免,将来的生活也有了重新开始的基础——公义的、良心的尺度。
然而,现在文化界所讨论的忏悔话题,几乎完全偏离了忏悔原初的意义。大多数人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忏悔,主要是看他做的事情本身的对错,由此寻找表面的原因。我要说的是,如果一个人只是犯了错误,那他改正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个人有罪,是本质的污秽,那他需要的就是赦免。忏悔与赦免有关。遗憾的是,在中国的语境里,要正确地讨论忏悔问题,非常困难,原因在于,中国文化大多相信人性善,而少有罪恶感,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忏悔自然就变得毫无必要;况且,在一个没有宗教感的国度,忏悔的对象是谁?谁来接受我们的忏悔?“文革”期间,国人可以面对毛泽东像痛哭流涕,争表忠心,一旦偶像摔碎,自己内心的价值标准也随之溃散,面前有的只是一片废墟,谁也不比谁好多少,忏悔不仅显得多余,而且矫情。
这样看来,没有终极意义上的信仰,实在不是我们这个民族的幸福。它使得我们作任何人性真相的探查,都会面临难以深入的局限和困难。
忏悔一词的意义会在当下的语境中被滥用和歪曲,也就不奇怪了。其实,在我看来,就当下的中国而言,最重要的还不是国人是否对一些具体的、有愧的事情有懊悔的表现,而是如何让文化界认识人真正的本质——人有限,人也有罪,人里面的罪性是人会做出许多愧疚之事的内在根源。另外,还必须在人现有的生活中建立起新的确信,有价值的确信。确信的意思是,坚定地相信人生中有一些事物是值得我们为之生并为之去死的。那个叫约伯在受难中懊悔,叫苏格拉底从容赴死,叫耶稣默默无声地上十字架,叫马丁·路德在黑暗的中世纪订出他的九十五条,叫犹太民族在劫难中坚韧不拔地活下来的,就是他们内心那牢不可破的确信,在坚定地支撑着他们。有了确信,忏悔才有对象和标准。忏悔是面对过去的,是一种洗涤,表明为罪而伤痛;确信是面对未来的,意味着与神圣、超越、公义的价值相结盟。一旦每个人承认自己在本质上有罪,并确信神圣、超越、公义的价值之光的照耀,他对自己有限的生命的道德承担和良心觉悟的过程中,负疚感一定会越来越强烈,接下来,忏悔就势在必然了。惟一需要记住的是,忏悔与自己有关,而非用来审判别人;或者说,忏悔是为了解决自己“眼中的梁木”,而非用来去掉别人“眼中的刺”。
再说“钱濮”公案
? 李江峰 吉 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杨绛的文章《从掺“沙子”到“流亡”》,后经《中华读书报》转载,流传更为广泛。杨文没有直接点出“沙子”的名字,故引起不知情读者的猜疑。后来,赵女士出来澄清“林非被打真相”,读者才知道其中的一些过节。本来,两家打架,用赵女士的话说,在“文革”中实在算不得什么,就是在现今,也实在算不得什么,可为什么此事竟打个没完没了?笔者当时也没有往深处想这个问题,只是认为“名人”打架,好事者议之而已,直到看到二○○○年第八期《书屋》上发表的两篇文章,才认识到这架远没有打完,有必要再做一次深层次上的认识,同时,也算是对赵女士多次“恳请各位尊敬的朋友作出自己的判断”(赵2000年1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之邀作些呼应:
要对一个案子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要看当事人的“诉状”,听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而作为读者要得出正确的判断,就只有看当事人所提供的的文本。公案当事人双方的“诉状”共有五份,其中四份是赵家的,一份是杨家的,按时间先后,依次为:
1。濮一九九七年写的《小灾小难》;
2。赵发表在《长城》一九九七年第四期上的《回眸·林非被打》;
3。杨发表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南方周末》的《从“掺沙子”到“流亡”》;
4。赵发表在《鲁迅研究月刊》一九九九年第十二期上的《林非被打真相》;
5。赵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的《林非被打真相》。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笔者叙述,下文所引以上五种文字,简称为:“濮一九九七年版”、“赵一九九七年版、赵一九九九年版、赵二○○○年版”、“杨版”,另外,为了避免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漏摘或曲摘,笔者尽量将原文摘录完整;引文中的黑点则为笔者所加,意在提示读者多加注意。
凡是打架必有是非曲直,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因为有亲情在里面,清官不愿断,而非不能断;对于一般人的打架,分出个对错并非难事。从法律角度来讲,凡是一件公案,总有其踪迹可寻,无外乎事情的发生、发展、过程、结果等,这些环节有的可能晦暗不明,但只要有一个环节是真实的,便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从而使事实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不至冤枉一个好人。
一、必须要搞清楚的几个问题:
(1)为什么会住在同一单元里?
钱濮两家是同住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