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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名道姓-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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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的情况,并将他们的名字一一刻在石碑上。律师认为,把公民的名字刻在石碑上,不但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违反了《宪法》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上海市首例侵害姓名权案是1987年12月由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胡亚明与被告吴民安同是上海电池厂工人。1987年6月,吴携带43条沪产大前门香烟欲贩卖,被民警查获。当吴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吴为逃避处罚,竟冒用了同厂职工胡亚明的姓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海电池厂通报了“胡亚明”贩卖香烟被罚没一事,并要求给予其行政处理。胡感到莫名其妙,为此承担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后经厂保卫科和工商、公安部门反复调查,真相大白。胡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姓名权。经法庭调解,被告向原告当庭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赔偿费和全部诉讼费。
    河北省涿州青年农民窦某与女青年张某恋爱,因张某父母膝下无子,要求窦某到张家做上门女婿。婚后不久,夫妻经常因琐事吵架,窦某觉得自己是上门女婿低人一等,心中非常不悦。一天,窦某问怀孕的妻子:“以后孩子生下来随谁的姓?”妻子斜了他一眼说:“你登上张家的门,孩子当然得随我的姓。”晚上窦某躺在床上想:“如果孩子真随了张姓,岂不辱没了我窦氏门庭,自己脸上实在无光。”第二天,他又去试探岳母,谁知,岳母冷冰冰地说:“男到女家生下孩子应随女方,这是常理呀!”窦某因此对张家耿耿于怀。一天,二人又发生冲突,张某吵着要离婚,窦某觉得前途暗淡,抄起斧子闯入岳母的房间,将岳父、岳母、妻子、妻妹砍伤,又回到自己房间将价值4000元的房屋和家具一把火烧毁了。
    窦某因故意伤害罪和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不管子女姓谁的姓,都是自己的后代,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男女平等,双方协商解决。窦某与张某等封建意识浓厚,不懂法律,最终酿成大祸。
    2003年2月13日《中国妇女报》载:2002年李丽娜与本单位张利民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得知此事,曾经追求过她的高中同学王铁强极不平衡,决心报复。于是,他以李丽娜的名义登出征婚启事,此后1个多月,大量的应征信件寄到李丽娜的单位,男友和同事因此对李丽娜产生了误解。李丽娜通过报社查到启事的原件,才知此事是王铁强所为。愤怒之余,李丽娜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王铁强侵犯了李丽娜的姓名权,判令王铁强向李丽娜书面道歉,并赔偿李丽娜精神损失费1000元。
    以人名注册商标,是新时期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
    以鲁迅命名的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已有63年的历史,不料,却被鲁迅的儿子周海婴指责侵权,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周海婴认为,“鲁迅”商标只能由家属来注册。鲁迅美术学院在根本未与周家联系的情况下,就将“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这是不应该的。全国目前有近十家学校用了“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周家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就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备受关注的鲁迅之子周海婴状告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侵害鲁迅姓名权一案,由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鲁外”将鲁迅姓名用于学校的命名属于正当行为,并非侵害鲁迅姓名的人格利益,原告周海婴败诉。据悉,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去世名人姓名使用争议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姓名的使用对法律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北京市的王先生从1989年起就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更改姓名,但折腾了十多年,也没改成。2002年11月11日,王先生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登记不依据法律为由,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时派出所才正式通知原告,决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派出所不肯为王先生更名的一个原因是:他要将名改为“奥古辜耶”,这名字听起来有些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合法公民,自己有变更姓名的权利,可是王先生的改名,却不能为社会接受。这样的事受到公众的极大关注。
    《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依照法律,姓名权是公民的自我权利,可是,现在取名却基本是家长的事,并不是本人的意愿。如果孩子长大后对名不满,纷纷改名,会不会造成混乱?
    对成年公民来说,改名牵涉到的不仅是身份证的更改,更多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等,都要随之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人违法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而在特殊时期,比如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把名字改了,这些情况也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曾报道,张春和张建明是邻居,两家一直不和。张春给新生的儿子取名“张建明”,并经常对小“张建明”大声说:“张建明,快叫爸爸!”
    给儿子取邻居名,是否侵犯了邻居的姓名权?有的观点认为,张春给儿子取与邻居张建明相同的名字,这完全是合法的,是他代替儿子行使姓名权,并没有丑化他人的姓名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故不构成对邻居姓名权的侵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重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借助重名来侵犯他人名誉,则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有人认为,张春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肯定构成对邻居张建明的侵权,认定其侵犯的是名誉权似乎更为妥当。
    据报道,2002年5月,英国一对夫妻欲给新生的儿子起名叫“本·拉登”,被市政当局阻止后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本·拉登是罪大恶极的恐怖分子,起这样的名字实属“触犯众怒,有违公德”。
    一对夫妻,谁也不姓周,但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周润发”,以表示他们对影星的迷恋;有个球迷给自己的新生儿起名“迈克·乔丹”。面对这种种取名方式,法律应该怎样应对?
    社会越是发达,经济越是活跃,人们使用姓名的频率越大、范围越广,涉及姓名的案件也就越多。有的人在不经意中,就侵害了别人的姓名权利;有的人则利用别人的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人们却恰恰容易忽略姓名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商品发达的经济社会,补上与姓名有关法规这一课,应该成为我们重要的学习内容。姓名与政治风云姓道名MINGSHUxingdao说
    姓名与政治风云姓名是为了区别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开始只是一种符号,但姓名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阶级社会中也打上了深深的阶级烙印,与主人的荣辱兴衰经常发生联系,政治风云的变幻也不能不影响到人的姓名。
    在原始社会,人们认为人的名是一种神秘的东西,几乎每个民族在原始状态时,都有过神圣的命名仪式,有的保留到现在,成为民族习俗。印度尼西亚的杜伦南人命名时,在祭坛上同时点燃三支不同名称的香,以最后熄灭的香的名称作为婴儿的名。达雅克人的取名仪式是从杀猪开始的。当三头猪宰完时,母亲抱着婴儿来到猪前,由村里的长者对着婴儿诵经,祝愿孩子以后大吉大利,然后在孩子额前涂上猪血,接着,亲友们纷纷为婴儿献名,每献上一个名,司仪就把两块猪皮放在刀尖上,并抖动刀尖,让猪皮落地,当两块猪皮的皮面同时朝地时,这时亲友献的名就是孩子的名。爱斯基摩人认为,人是由身躯、灵魂和名三个部分组成的。他们坚信,新生儿的啼哭是想得到名。这些说明,在阶级社会之前,人们已经不把姓名当单纯的符号看待了,原始人认为姓名具有一种神力。在人人平等的社会里,每个成员获得名的权利是一样的。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姓名立即参与了复杂激烈的政治斗争。
    统治者总是把姓名作为维护统治特权的工具,借助姓名的社会作用,增加自己的威严。
    中国周朝开始形成的避讳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帝王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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