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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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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某段时期里可实现价值的可分割的要求权。对个人能力的充分所有权;将通过人力资本的积聚,部分地满足这一需求,而非人身财产的所有权,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必要的补充。    
  在这里,我关心的不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与资本积聚率及由此而来的国家总体经济增长率的关系。这类似于从标准效率规范推导的论述。当然,我也不质疑财产制度在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方面的效力或重要意义,这些都是广泛接受的目标。但是,我在本文中的目的仅仅是:努力证明,除开效率或增长的考虑外,私人所有权还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手段。    
  如前所述,私有财产,无论是不是一直产生出某种收入的财产,都使所有者可暂时从市场关系中退出。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本身有价值的财产中,获得收益的人,如果他或她愿意如此,可以增加最终物品的流通周期支出额,或缩减向市场的投入的流通周期的出售——供应额。在每种场合,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权都增加了个人的选择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者拥有可行使的有价值的退出选择权,而无论这选择权是否被行使。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者仍然可在更广泛的选择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只要财产价值本身未被侵蚀。正如塞缪尔·约翰逊(Samual    
  Johnson)间接指出的,当个人拥有未被浪费掉的有价值的财产的时候,个人是最自由的(Boswell ,1946)。    
  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在促进对收入和支出流量的首选暂时调整方面的作用,与竞争市场力量的运作的功效,并不直接相关,后者与前面讨论的预防目的相关。 即使竞争过程在每个市场的每个时间点都给了个人多种选择方案,那么也会需要对价值或财产的可分割的要求权,以容许个人在“实时生活(life    
  in real    
  time)” 实时(real    
  time):计算机科学术语。指某物理程序处于计算机研究或控制中的实际时间;或指计算机解决某问题所耗之时间,即从数据提供入计算机开始算起,到答案接收到为止。译者注。 的无情力量前做出调整。个人,如果他不太关心或根本不关心受“市场盲目力量”伤害,如果他在竞争过程中固守古典的自由主义信仰,就会继续要求对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    
  就首选的财产形式而言,获得和持有财产的不同目的,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完全相信竞争市场过程的人来讲,对惟一或基本目的是能对收入和支出做时间际调整的人来说,首选的财产形式应当是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应能最容易地转换成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当然就是货币本身。如果我们能忽略预防的目的,甚至是在与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的转换有关的时候,那么,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就必然是首选的积累形式。某个人,如果在由财产而生的实物服务的自我生产中发现不到好处,如果他仅仅是为了时间际调整的目的而贮藏有价值的财产,将选择购买金融的要求权,这样,它就可有些资金,可豁免于当前的现款支出。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三章 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通货膨胀与价值充公    
   通货膨胀与以自由的基础的私有财产的辩护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考察。正如前面提到的,不关心由特定市场冲击造成的伤害的个人将发现,就收入和支出流量的暂时调整而言,财产所有权是必要的,但是,在理想的情况下,他总会选择拥有体现为一般购买力(即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的财产。然而,这种理想的情境,需要的不只是每种物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过程的有效运行。这种情境还必须确保在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上,没有市场的冲击;为防止这种冲击,该情境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这种条件,在现实世界的市场运行中,是不可能满足的。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模型,在其中,货币采取了商品或商品集的形式,在这里,竞争市场的运行,有望确保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保持合理的稳定。然而,在前述的各种经济体中,我们看到,货币并不是通过市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相反,它是国家或政治单位的创造,它的供应与它的生产成本很少或根本不相干。因此,对试图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拥有财产权的人来讲,他所寻找的保护措施,是针对国家或集体机构的潜在剥削,而非市场运行本身。    
  寻求保护、以防止对预期价值的潜在充公——这种可能的预防动机的根源,从心理学上讲,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情境中,是不同的。寻求保护、以防止“市场的盲目力量”的人,无需害怕已识别出来的或甚至可识别出的人或人群的阴谋诡计。在这里,所寻求的保护措施,是要反对大量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反应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的投入和产出价格的模型中;生出了意外的结果。这种人们寻求的保护,与市场过程中被称为“托拉斯”的东西,有着反向的关系,这种“托拉斯”的合理起源,仅仅依赖于这样一种宽泛的假定,即个人都倾向于寻求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鲜明的对比,个人如要寻求保护、以反对市场对货币——物品的交换条件的冲击,他所必须要关心的,就不是市场情境中许多供应者——需求者的行为,而是可被认定为是为政治单位办事的行动者的特定行为。通过大量的法律,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市场上许多人的集合行为,与其角色即国家金融行动者的特定人的行为相比,更易预测。    
  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国家为了它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通过它的权力,操纵货币和物品之间的交换条件,以实施潜在的剥削。人们也从历史中得到了一些教训。仅仅为了从时间上调整收入和支出流量而寻求获得财产权的人,将修正他们的行为,以努力抢先防止这种潜在剥削。在这里,预防目的的实施反映了人们对与金融财产相对立的不动产偏好。在这里,人们需求不动产,既不是它潜在的服务的自我生产力,也不是为了稳定的利润率,而是为了它在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不利于货币时的资本价值增长。对直接影响货币——物品的交换率的政治机构的信任的缺乏,代表了对私有财产范围的一种限制;评估这种限制的依据是对个人自由的潜在保护。    
  货币信用的这种财产扩张作用;在有关金融制度的讨论中;尚未被正式提及。在这里,正如其他地方,经济学家倾向于强调货币单位的价值的可预测性的效率促进特性。当然,这类特性很重要的;在货币汇率的价值的可预测性,存在且可望存在的社会制度中,所有的契约安排都被大大简化了。然而,除去这种人们熟悉的有关有效货币制度的规范论证外,经济学家(以及其他人)也应认识到,在个人的——私人的角色中,且与任何契约互动完全脱离的情形下,在货币——物品交换率具有可预测性的制度下,与在缺乏这种可预测性的制度下相比,个人被赋予了更大的独立(在前述章节所强调的意义上)。因为能够储藏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的价值,个人无论是在投入方面还是在产出方面,都获得了普遍保护,以防备特定的市场波动。    
  上述含义是明确简易的。如果货币——物品交换率缺乏可预测性,那么,一个包括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制度的功效,也会受到严重的限制。一个试图将普通财产的所有权私有化的制度,必须同时实施能够引入该可预测性且能使之可信的金融宪章。只要政治权威依然保有没收被名为记账货币单位的财产的有效权力(且人们认为它有这种权力),那么允许个人拥有和控制财产的法律结构就仍然是残缺不全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本身的潜在功效,仍然只开发了一半。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    
   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扩展自由的要素,也许有助于更全面评价,作为组织结构的社会主义必然要对自由施加的必要限制。依经典定义,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用集体的或国家的所有权取代私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的组织保护伞之内的活动范围扩大时,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就以同样的速度减小了。从禁止个人拥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包括拥有他们本人的能力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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