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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此种意义的竞争市场环境的产生和维持,个人相互间还必须有结社的自由,以组建能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作交易的生产单位或商业公司。也就是说,个人不仅应有作为卖方——供应者,销售他们自己的服务的自由;他们还必须有成为交换者的自由,这交换者指的是宏大意义上的组织单位,它们能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这些物品和服务最终将用于交换,以换取那些人们根据其个人能力所提供的服务。
两组相互补充的财产权利的潜在的行使,保护了生产服务的供应者的经济地位。个人对自己的人身的权利,使他能在他的或她的服务的可选择的买方中做出选择。它还使任何参与者都努力变成买方。总而言之,这些权利的运作,严格地限制了不利交换条件可能对个人造成的剥削。个人供应者保留了从与任何买方建立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任何其他个人则保留了进入与出售生产服务的个人的交换关系的权利。
除了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权外,竞争市场环境的另一个必要的补充条件是,交换关系的有效规模应足够大,从而使得每个市场上都同时存在很多的买方和卖方。这个条件可大致通过下述规则得以实现:该规则即,要使所有市场向所有潜在的交换者开放,无论他们是供应者还是需求者,也无论他们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即使市场从地理上和从政治单位的成员资格上讲,可能比较小,开放也将会对市场力量潜在的滥用构成限制,这些滥用的主体可以是物品和服务的买方和/或卖方,这些物品和服务能直接或间接地在空间上转移。
我前面说过,在复杂的现代经济中,很少有参与者(如果有的话)能够在自足的条件下生存。前面提出的分析图例,若经扩张,就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意思,即:所有参与者都倾向于很狭窄地专业化生产,即只生产单独的一种物品或服务。当然,这种暗含的意思并不很明确;即使没有这样一种狭窄的专业化,退回自足状态的权利,也可能消失。个人参与者可以仍然完全依赖对他的或她的服务的某种市场购买,但与此同时,又无须对任何特定产品的实行狭窄的专业化生产。这种生产的潜在的可替代性,与前述讨论似乎呈现的相应要求相比,有助于减少有效竞争市场的要求的限制。从与任何单独的买方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使参与者——供应者能够在不同职业、行业和地域的范畴之间和之内,转换自己的角色。当一系列选择权扩展之后,对退出权的提高了价值的认识,可使参与者,在考虑投资于为专业化所需的人力资本时,在生产服务的能力方面,仍将维持某种可取的潜在的灵活性。
在对能确保某人对自己人身的自由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竞争结构的最低要求的讨论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了个人市场参与的投入或供应上。个人进入交换关系是为了出售他的或她的生产能力以换取货币,他或她期望能用这货币购买最终的消费品。在可供选择的买方中选择的自由,和起到了确保以相对较低的查找和转换成本获得若干可供选择的买方的作用的竞争过程,提供了反对通过交换条件之操纵的剥削的保护措施。
从形式上看,个人市场参与的需求或产出方面与供应方面;对竞争的要求,是完全对称的。作为最终产品或产出的预期买方,个人易受到操纵交换条件之行为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且这些选择是可实行的。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市场在这方面潜在的剥削,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扩展到生产的专业化的界限之内。即使个人具有提供适合若干的任何职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的能力,一旦做出选择,他或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买方提供投入。我们很少见到,有人会部分时间做木匠,部分时间做管子工,部分时间做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种消费模型却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或她的收人花在了一整套的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物品是同时和以互相补足的方式被消费或使用的。与他或她对市场的需求结构(对任何他或她为赚得收入而提供的生产服务的需求)的依赖相比,个人较少地依赖市场的供应结构,以获取在其消费集合中若干物品和服务的任何一种。
个体参与者在市场过程的两个方面的潜在的脆弱性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保持有效的竞争结构,在消费品市场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义仅是,个人在若干可供选择的物品和服务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要更为有效,因为在个人消费模型中存在着对最终物品的较多的替代品。由推论可知,为保证这种选择自由之有效所必要的制度和结构要求,与供应方面相比,就有些不那么严格了。我们可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对学者来说,垄断买主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这比垄断控制所有的面包供应者,会带来更大的破坏。从吃面包到吃豆制品的转换,比从教授到管子工的转换,要更容易。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九章 专业的和私人的市场想像
一旦充分获得了对竞争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构的理解,它的美学魅力就会浮现出来,从而使任何估价判断都令人怀疑。市场是互动情境,在其中,人们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赖,然而,没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专断的权力,——这种对市场的理想看法,对我们用来解释可直接观察到的事物的方法,有着强大的规范影响。这种浪漫的解释可能会与其他看法冲突。其结果就是,在专业经济学家的竞争秩序模型与可间接地从个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中推出的秩序间,创造了一种智识的空白。
正如本文前几节强调的那样,私有财产权,就潜在的剥削经济关系而言,提供了可行的退出权或避免进入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只要个人仍能在若干可选择的方案中“自由地选择”,只要存在许多可选择的方案,我们就不必或无须担心,个人经市场交换关系对许多其他人的行为的(描述的观察见的)依赖。在这种对竞争市场经济的浪漫看法中,至少在第一个分析的截面上,除了人们熟悉的刺激——效率的观点外,似乎不存在支持对非人身的物的私有财产权的论据。换句话说,在理想的竞争结构模型中,基于自由的补充论据似乎是不存在的。
关于这个模型的运作的理论告诉我们,对非人身的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出租此种财产的服务的替代选择,而且,在这些制度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间的任何选择,都应当在严格成本比较的基础上,理性地做出。市场发挥作用,以确保这些选择方案在价值上大致相等。当然,对市场的政治侵扰可能会对这里的选择方案有不利影响
(例如,相对税收待遇),但是,在理想的竞争市场上,广泛分散的对非人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这种分散应超过为确保竞争过程本身有效运作之必要——并无明确的存在。例如,只要在若干租赁房屋的供应者间存在有效的竞争,那么,对单个家庭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以自由为基础的论证。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对诸如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的个人所有权,甚至适用于更广泛的对所有的耐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权。
然而,经济学家的竞争市场的模型,与可从个体参与者的行为中推出其运作状况的市场现实间,似乎存有差距。个人不能如此行为,就像市场在许多情形下都提供了有效的若干可选择方案一样;就个人效用函数而言,对由市场决定的交换条件的依赖,被看作是一项“恶”,正如我们早先提到的那样。即使不存在妨碍可选择方案的政治侵扰,就许多物品和服务而言,个人仍旧更偏好所有权安排,而非出租或租赁安排。个人(家庭)更喜欢拥有自己的房子,他们更喜欢拥有他们自己的汽车,作为私有财产,不论出租一租赁安排的市场的竞争程度有多高。我想进一步指出,许多人更喜欢所有权而非租赁,即使这里存在有利于后者的较大成本或效率差异。也就是说,即使租用品质相同的汽车的花费(打个比方)是每月
100美元,少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全部月成本,很多人仍偏爱所有权。由市场的相互依赖而生的效率收益,并不足以抵偿因独立的减少而生的效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