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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决定,要待后起识方能决定。故对于差别,是由他决定的量。三如引生自己怀疑是否看见青色、缘青色的根现识。这种现识,对于现相和事实都不能决定,都须由余识来决定,故对任何方面都不是量,是现而未定的识。前两种是由他决定的量。总的说来,由他决定的量虽一定是量,但对于某事,是由他决定的量,则对于彼事,一定不是量。因为对于某事若是量,则对彼事一定是由自己决定的量故。
又,就名称也可分为三种量:一士夫量,二语量,三智量。初如大师世尊。二如四谛法论。三如现量和比量。前两种是假名量,第三种是真实量。实际上只有二种量,为现量和比量。因为所量的境,也只有二种境:即自相和共相。以自相为所现境的是现量,以共相为所现境的是比量。
二、什么是非量的觉?非量觉的定相如为“非新证不欺诳的了别”。意思是说这种了别,或者是欺诳,或者不是新证,不具备量的条件,所以是“非量”。非量觉的差别有五种:一已决智,二思察,三现而未定,四疑,五邪智。非量觉中已决智的定相,为“通达已通达事的了别”。“已决智”的差别有三种:一现识已决智,二分别已决智,三俱非彼二的已决智。“现识已决智”又分为五种:一根现识已决智,二意现识已决智,三自证现识已决智,四瑜伽现识已决智,五俱非彼四之已决智。事例:初如缘青色根现识的第二刹那,二如他心智通的第二刹那,三如领受眼识等自证现识的第二刹那,四如见道无间道的第二刹那,五如现识第二刹那。是中第五俱非彼四之已决智,是抽象的名词。其实体仍不能超出前四种之一。“分别已决智”有二种差别:一现量所分别已决智,二比量所引分别已决智。初如缘青色根现量所引生的决了青色的合理定解。“合理”一语,即显示已决智,是不错乱的认识。二如通达声是无常比量智的第二刹那。“俱非彼二已决智”,如量的第二刹那等,也是抽象的名词。
非量觉中思察的定相,为“于自境有欺诳性的合理着智”。“合理”显示思察于所计的义理是正确的认识。“欺诳”显示思察于所计的义理是未能得到决定性的认识。“着智”显示思察唯属有分别的觉智,不通无分别心。思察的差别有五种:一没有理由的思察,二理由相违的思察,三理由不定的思察,四理由不成的思察,五虽有理由未审决择的思察。事例:初如闻说“声是无常”的宗,便计“声是无常”。如是思察,没有审思到为什么“声是无常”的理由。次如由“空无作用”之因,而计“声是无常”的宗,其空无作用应是常,而与无常性是正相违背的。三如由“所量性”之因,而计“声是无常”的宗,其所量性即可成立彼宗,也可否定彼宗,是不定因。四如由“眼识所取”为因,而计“声是无常”的宗,其眼识所取的是色不是声,不能成立彼宗。五如对于“声是所作性”及“凡所作性皆是无常”之理,未能以量得其决定,即由“所作性”为因,而计“声是无常”的宗,对于此因尚未审谛决择。
非量觉中现而未定的定相,为“若自所趣境的自相法明了显现,但对于自所趣境自相法,不能引起定解的了别”。所趣境,指显示彼心所特缘的境(关于“境的分类”,下文另述)。事例:如能引起怀疑,我是否看见青色的根现识,及异生身中缘色等五境的意现识,并领受彼识的自证分。这里法称说的异生身中缘色等五境的意现识及彼自证分,皆是现有未定的识,皆非现量;这和奘师所传的五俱意识及自证分,皆是现量的说法,有所不同。
非量觉中疑的定相,为“由自立犹豫二边的了别”。疑相应的心王及彼心眷属中受等心所法,虽亦对境有所犹豫,那是由于疑的力量使其犹豫,非是他自力对境犹豫。疑的差别有三种:一如理疑,二不如理疑,三等分疑。初如“声是无常耶?的疑心。次如“声是常性耶?”的疑心。三如“声常耶?无常耶?”的疑心。另外,如于“声大概是常性”的不如理的疑。此疑也通邪智,以是有分别的邪智、邪分别故。
非量觉中邪智定相,为“倒取自境的了别”。邪智分二类:一分别邪智,二无分别邪智。初如计“声常”的分别,及执兔角的分别。第二无分别邪智又有二类:一属于意识的,二属于根识的。初如梦中明见青色的梦心,此心是意识,是无分别识,复是邪智。如其次第,以是梦中心故,是离声义可合缘着智的了别故;是自境法处所摄色,实无青色,缘为青色的智故。然这种缘青色心,若就正在梦中的人来说,却是合理的根识。第二属于根识的邪智,如见雪山为蓝色的根识,及见法螺为黄色的根识等。
上来略说“量”和“非量”的差别,共为七种心:即现量、比量、已决智、思察、现而未决定、疑及邪智。这七种心又可分为二类:谓通达觉与达通达觉。由能通达自境,故名通达觉。此有三种:即现量、比量、已决智。由未能通达自境,故名未通达觉。此有四种:即思察、现而未定、疑及邪智。有人说“思察”属通达觉,那仅是约正确思察而通达,非是已生定解而通达。其通达觉,又有直接通达和间接通达的两类。由现起彼境行相而通达的为直接通达,由未现彼境行相而通达的为间接通达。又七种心,若约有分别与无分别而分,现量和现而未定,唯无分别;比量、思察、疑、唯有分别。已决智和邪智,通有分别、无分别。若约心来分,根现识,自证现识、瑜伽现识,唯无分别,意识,通有分别、无分别。
心理又可分为三类:一以总义的所取境分别,二以自相为所取境无分别不错乱识,三以无体明现为所取境无分别错乱识。以总义为所取境分别的定相,为“声义可合缘的着智”。这里所说的“声”是“总声”,即由任何事物的名称所引起的影像。这里所说的“义”是“总义”,即分别心中所起的彼义影像。如听说“诸法无我”时,自心中对无我义所起的影像。“声义可合缘”,是把任何事物的名称影像和义理影像,合而为一的缘虑。如把瓶的名称、瓶的实体,结合为一事。“可”字是显示包括未能合缘者的分别。如未习知物名的幼儿,他见物或闻名时所起分别?小儿看见瓶时,不知名瓶,他虽尚未能把名称和事物结合起来而缘,但他的分别心也是可以把名称和事物结合起来而缘的,故用“可”字来包括他。分别的差别可分三类:一唯缘总声的分别,二唯缘总义的分别,三俱缘声义的分别。初如有人未知“鼓腹缩足有盛水作用之器物”就是“瓶”。他仅依瓶的名称,而生起缘瓶的分别心,实不如瓶为何物。二如有人见鼓腹缩足能盛水之器物时,仅生起缘鼓腹缩足盛水器物的分别心,而不知此物就是瓶。三如有人已了知瓶为何物而起缘瓶的分别心。其第一种人分别心所现起的瓶的影像,但是“总声”;其第二种人分别心现起鼓腹器物的影像,但是“总义”;第三种人分别心,不论是现瓶或现鼓腹物的时候,都是把总声和总义同时现起,更不感觉何者是名何者是义。“分别”又可分为结合名的分别与结合义的分别。前者是把能诠名和所诠义结合起来的分别,如见鼓腹盛水器物而起这是瓶的分别。后者是把别事和能别法结合起来的分别,如看见手执杖的人而起这人有杖的分别。但有的分别既不结合名,也不结合义;如但缘瓶的分别,则俱非彼二种分别所摄。又分别有合理与不合理;所著境属于有,即为合理分别。所著境无休,即是不合理分别。以自相为所取境的无分别不错乱识的定相,为“于自现境不错乱的明显了别”。这种识和现识相同。差别有根现识、意现识、自证现识、瑜伽现识。如前已说。以无体明现为所取境的无分别错乱识的定相,为“于自观境错乱明现了别”。这种识和无分别邪智相同。其差别有属根识、有属意识,如前已说。
复次心理,又可分为“证他”和“自证”二类。初与向外缘识相同,次与向内缘识相同。除自证分外,所余根现识、意现识、瑜伽现识,及一切分别心,皆是“证他”的心。心理又可分为心王与心所的差别,如《百法》、《唯识》等论广说。
附带说一下境。觉所了别,是境的定相。是境差别分四:一所现境,二所取境,三所著境,四所趣境。一切法皆是所现境,以有为法是现识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