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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法师佛学论文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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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什么不同的。因为他们认为“芽之为有,就是由于有自性”,若没有自性,也就没有芽了。但在中观师看来,则有极大的区别,即“芽之为有,是由缘起故有”,但因缘所生的东西,就绝对不会有自性。故“有自性”与“芽之有”,是两回事。
  中观师在出因时说:“是缘起故”。这缘起法之有,在实事师看来也是“有自性”的,他们以“有自性的缘起”为因而来成立“芽为无自性”,这是说不通的。故中观师在未成立“芽无自性”之前,先须成立:“缘起是无自性。”成立的方法是要显示出:依仗因缘才能生起的缘起与有自性绝不相容;否则,犯相违过失。因为有自性则不须依赖因缘;既依赖因缘才能生起,便没有独立的自性。“缘起无自性”的这一主要问题,是贯彻在中观论全文的精神。假若对方能了解到这一主要问题,则其它的问题皆可迎刃而解了。
  这个比量式中的“芽”,是“缘起”因的所依有法。缘起是芽的属性,芽是缘起而有的(在因三相中的遍是宗法性)。这是中观师与实事师二者现量所成立的。认识到“缘起”因与后陈“无自性”的关系,则更须知道“缘起”和“有自性”的相违性,也更须知道“有自性”和“无自性”是绝对相违的。由这三种认识为先导,才能遣除敌者对“芽是否有自性”的犹豫,从而起肯定“芽定无自性”的比量智。这样就达到了立量的目的。但这里面所有的“有法”、“因”,皆不是以有自性为基础,故不成为“自续因”。又如中观师(应成派)内部,对于某种道理的名义,借用比量方式,引生比量智时,虽有立敌共许之有法等,然也不成其为自续。因为立者和敌者皆不许于所取义自相有不迷乱之量故。此许因三相,皆是由假名安立故。
  由于这个问题,也牵涉到中观宗如何安立现量、比量等。这些问题,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辨别清楚的,暂时搁置不说了。这里所已谈到的问题,也只是提纲挈领而极概括的叙述一些,要想详细了解,可看宗喀巴大师所著的《辨了不了义论》(卷四、五)、《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二十一)和《中观论大疏》等。
  (原载《现代佛教》1959年第八期)

  17。  中观宗“不许自证分”的问题
  ──佛护、月称的中观宗讲座之五
  “自证分”,是说能缘境的内识,不但能缘境而且着重地指出还能够缘自体。这能缘自体的作用,就是由“自”己来“证”明(了知)自己的存在,所以名“自证”;他是内识本身的东西,所以叫“自证分”。
  主张有自证分的宗派很多,但是主张所取分(相分)、能取分(见分)、自证分同是以一心为体的,那就是唯识宗的思想了。
  在“成唯识论”里,叙述安慧、难陀、陈那、护法四大论师的不同主张,因之称他们为一分家、二分家、三分家和四分家。一分家的主张,就是简单的说“一切法唯识”,总以识为体而说。二分家则是把识分为能取、所取二分,说明所取不离能取,主要是在成立唯识义。三分家则是在能取和所取,能量和所量的关系上要找一种能为证明的心体,那就是自证分。这三分又叫做所量、能量、量果。说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见分,量果即自证分;又说相见二分是识的用,自证分是识的体。到了四分家,并没有别的道理,只是根据三分家的理论上引申推理的方法,主张说自证分后也还须要更另有个量果来证明它的存在,所以又安立了“证自证分”。就是说,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时,用自证分为量果证明见分心为实有体。进一步推论,若以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时,倘没有“证自证分”,又用什么为自证分的量果呢?假如说用见分回过头来给自证分为量果,那是不合理的;因为见分通量(正确的)与非量(不正确的)两种性质,通非量的东西是不能给纯属现量的自证分作量果的。
  以上是唯识四分说的简单内容;但在月称论师等中观师看来,“自证分”已经属于多余的东西,更何况乎“证自证分”呢。
  主张有“自证分”的论师们,主要是用它来成立内识为实有体。他们说,内心生起的时候必具有两种作用:一是向外转的,即见境的见分;二是向内转的,即缘见分的自证分(所见的境是否离心的外境,另是一个问题,此处不谈。凡心生起的时候,必有所缘的境和能缘的心,这是大家所共许的,这里也不详论)。倘若不许有自证分,则能见境的见分如现见青色纵然是现量,但也没有量来证明它是现量,那么它所见的青色也就无从说是由现量而成立的了。但所见的青色,各宗都主张是现量所成立的,那么能见青色的心是现量,也需要有量来成立它。但能成立它的不外两类心:一是每一直接缘境的自识,二是直接缘境自识之外的其余识。余识,又不出两类:一是与直接缘境自识的同时余识,二是异时(后起)的余识。但研究起来,不论同时的或异时的余识,它们都各有各的不共作用,各有各的所缘境界,没有那一个识能来给直接缘境自识作证明而成立它为现量。这个余识是不能成立的,况且余识又须用余识来成立,那就有“无穷的过失”。显然不能用余识来成立见青色的心为现量,那就只有用自己缘境之识来证明自己为现量了。这是成立有“自证分”的一套理论。
  另有一套理论,就是以过后有能够回忆的“念心所”为理由,来成立当时见青色的心是有自证分的。他说,一切念心所,都是缘着曾经习见的事情为境而生起的(这是大小乘对法论中所共许的,用不着再以理由成立);反言之,假若过去某一种事情虽曾发生过,但在个人过去却不曾见过,则对于这种情形,过去也不可能回忆的。如像我们昨天看见过青的颜色,今天我们就能回忆起昨天所看到的青色;如果我们昨天没有看到青色,今天就不能回忆了。这就是说:凡是我们所能够回忆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曾经见过的东西,这是念心所的定义。就以这种回忆(念)为理由,来证明是过去曾经见过的。那么,我们忆念“昨天曾看见青色”的时候,这里面忆念着两种东西:一是忆念了“所见的青色”,二是忆念着“看见青色”。由忆念“青色”为因,证明当时有能见青色的心。如是由忆念“看见”为因,也可以证明当时对于“看见”又有能见的心了。这种对于“能见”(见分)而能见的心,也就是自证分。既有了“自证分”,就用自证分来成立“实有能缘心”。这也就避免了“无穷的过失”。
  月称论师说,你这种用忆念为能立因,推比你所立宗的自证分的量式;你是用什么样的“念”为因呢?是以“有自相”的念呢?还是以“无自相”的念呢?假使你以有自相的念为因,而我中观宗不许念有自相,你的能立因犯不极成过,也就是失却成立宗的作用的。假使你以无自相的念为因,这种念在我宗虽然许可,可是在你宗是不许可的,也是犯不极成因。再说用无自相的念来成立有自相的自证分,也是很不恰当的;问题在于无自相的念的因和有自相的自证分的宗并没有因果关系,怎么可以用与宗没有关系的东西作能立因呢(这是因明中的规律,此处不能详说)?你的立量的形式应是这样:
  缘青之识,有能领受的自证分(宗)
  以有回忆缘青识之念故(因)
  这个量式是找不到同喻的,也就没有成立宗义的功用了。假如你的立量是这样:
  缘青之识,有能领受者(宗)
  后有回忆缘青之念故(因)
  犹如青色(同喻)
  这仅是一种暖昧的说法。实际上还是把自证分作为所立法的。这样的量式,虽然勉强可以找到同法喻,但是那个因,还是犯不定过。因为“有能领受者”一语,若指的是自领受(即自证分),则因不决定,仍然没有b同喻。若仅指有能领受之心,则立敌共许,犯相符极成的过失,也不能作为立有自证分的宗。你说要先曾经领受过(见过)的才生后来的忆念,即说“念心所”是从前“领受”而生起来的。这种说法,如果仅仅说是在互相依仗关系方面的,本没有什么过失;但是你的主张是说:前头的领受心是有“自相的”,后生的念也是“有自相”的;而我宗明确地指出:凡是前后各别有自相的两个东西,就不应当有因果的关系,如张三所见过的事情,李四是不会忆念的。假如你认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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