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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一般特征仍然属支配地位。辨认出这些特征无须作仔细的观察;相反,发现它们的
变化却必须具有一种非常精确的注意力。人人都注意前者;几乎无人看到后者。因此,
如果赞同和不赞同,同感激和愤恨一样,是区别于其它任何情绪的一种特殊情绪,我们
就会希望在它们两者可能经历的一切变化之中,它仍能保留使它成为这种特殊情绪的一
般特征,即清楚、明白和容易被人识别的特征。但是,事实上它完全不是这样。如果在
不同的场合,当我们表示赞成或反对时,注意到自己的实际感受,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在
某种场合的情绪经常全然不同于在另一种场合的情绪,而且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发现共同
的特征。例如,我们观察温和、优雅和人道的情感时所怀有的赞同、全然不同于我们由
于为显得伟大、亲切和高尚的情感所打动而怀有的赞同。我们对两者的赞同,在不同的
情况下,可能是完美而又纯粹的;但是前者使我们温和,后者使我们变得高尚,在我们
身上激起的情绪毫无相似之处。不过,根据我一直在努力建立的那一体系,这必定是事
实。因为为我们所赞成的那个人的情绪,在那两种情况下是全然相互对立的,并且因为
我们的赞同都来自对那些对立情绪的同情,所以我们在某一情况下所感觉到的东西同我
们在另一情况下所感觉到的东西不可能具有某种相似之处。然而,如果赞同存在于某一
特殊情绪之中,这种情绪与我们赞同的情感并无共同之处,但是,如同各种其它在观察
其合宜对象时的激情一样,产生于对那些情感的观察之中,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出现。对
于不赞同也可以这样说。我们对残忍行为的恐惧与对卑劣行为的蔑视并不具有相似之处。
在我们自己的心情与其情感和行为我们正在研究的那些人的心情之间,观察那两种不同
的罪恶时我们所感觉到的正是极度的不一致。
其次,前已提及,对我们天生的情感来说,不仅人们赞成或不赞成的人类内心的各
种激情或感情表现为道德上的善或恶,而且那种合宜的和不合宜的赞同也打上了性质相
同的印记。因此,我要问,根据这一体系,我们是如何赞成或不赞成合宜或不合宜的赞
同的呢?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仅仅存在一个可能给予的合理的答案。必须说,当我们
的邻人对某一第三者的行为所表示的赞同与我们自己的赞同相一致时,我们赞成他的赞
同,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把它看作道德上的善行;相反,当它同我们自己的情感不一致时,
我们不赞成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把它看作道德上的罪恶。所以,必须承认,至少在这
一情况下,观察者同被观察者之间情感的一致或对立,构成了道德上的赞同或不赞同。
而且,我要问,如果在这一情况下它是这样的,为什么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它就不是这样
呢?为了什么目的要设想一种新的感觉能力来说明那些情感呢?
对于认为赞同本能建立在区别于其它情感的某种特殊情感的基础上的各种说明,我
将提出反对的理由;这种情感,即肯定想使它成为人性指导原则的情感,迄今为止如同
没有以任何专门用语给它命名那样很少受人注意,是奇怪的。道德感这个词是最近创造
的,并且还不能看作英国语言的构成部分。赞同这个词只是在近几年内才被用来特指某
种这一类的事物。我们以贴切的专门用语称许自己全然满意的东西,称许一座建筑物的
形状,称许一架机器的设计,称许一碟肉食的风味。良心这个词并不直接用来表示我们
据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的某种道德官能。的确,良心意味着某种这样的官能存在,并且
合宜地表明我们对已经做过的行为同它的倾向相一致或相对立的知觉。当热爱、憎恨、
快乐、悲痛、感激、愤恨,连同其它许多被当作这一本能主体的激情,已使它们自己的
重要性达到足以得到各种名称来区分它们的程度时,它们之中占统治地位的感情迄今为
止却很少受人注意,因而除少数哲学家之外,没有人再认为值得花功夫给它命名,那不
是令人奇怪的吗?
当我们赞成某种品质或行为时,根据前述的体系,我们感觉到的情感都来自四个方
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在某些方面都互不相同。首先,我们同情行为者的动机;其次,我
们理解从其行为中得到好处的那些人所怀有的感激心情;再次,我们注意到他的行为符
合那两种同情据以表现的一般准则;最后,当我们把这类行为看作有助于促进个人或社
会幸福的某一行为体系的组成部分时,它们似乎就从这种效用中得到一种美,一种并非
不同于我们归于各种设计良好的机器的美。在任何一种特殊情况中,在排除所有必定被
认为出自这四个本能中的某一本能的行为之后,我们很想知道,什么东西余留了下来;
而且,假如什么人想确切地了解这余留的东西是什么,我就会直率地把这余留的东西归
于某种道德感,或归于其它特殊的官能。有人也许认为,如果有这种道德感或这样的特
殊本能的话,我们就应该能在某些情况下感觉到它,感觉到它是与其他各种本能相区别
和分离的,一如我们常常能感觉到喜悦、悲伤、希望和恐惧,感觉到它们是纯粹的,是
不掺杂任何其他感情的那样。但是,我认为,这连想也不敢想。我从未听说过有谁举出
这样的例子,在这种例子中,这一本能可以说成是尽力使自己超脱和不杂有同情或厌恶,
不杂有感激或愤恨,不杂有对某一行为同某一既定准则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感觉,或者,
最后,不杂有对由无生命的和有生命的对象激发出来的美或秩序的感受。
Ⅱ.另外还有一种试图从同情来说明我们的道德情感起源的体系,它有别于我至此
一直在努力建立的那一体系。它把美德置于效用之中,并说明旁观者从同情受某一性质
的效用影响的人们的幸福,来审视这一效用所怀有的快乐的理由。这种同情既不同于我
们据以理解行为者的动机的那种同情,也不同于我们据以赞同因其行为而受益的人们的
感激的那种同情。这正是我们据以赞许某一设计良好的机器的同一原则。但是,任何一
架机器都不可能成为最后提及的那两种同情的对象。在本书第4卷,我已经对这一体系
作了某些说明。
道德情操论(7卷…3篇)
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在本书第3卷中,我曾提及:正义准则是唯一明确和准确的道德准则;其它一切美
德都是不明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前者可以比作语法规则;后者可以比作批评家们
为写作的美妙和优雅规定的准则,这种准则只是使我们对应该努力达到的完美状态有一
个泛泛的了解,而没有为如何做到这一点提供任何明确无误的指导。
因为不同的道德准则的准确程度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尽力把它们收集和整理在
体系中的作者们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行事。一种人始终坚持有关某种美德的考虑自然地引
导他们采用的那种不明确的方式;而另一种人则普遍地尽力采用其中只有某些可能具有
确定性的戒律。前者像批评家那样写作,后者像语法学家那样写作。Ⅰ.关于前一种人,
我们可以把古代一切道德学家计算在内,他们自我满足于以一般的方式描写各种罪恶和
美德,并且既指出某种倾向的缺陷和不幸,也指出其它倾向的正当和幸福,但是不喜欢
规定许多无可指摘地适用于一切特殊情况的明确的准则。他们仅按语言可能说清的程度,
首先努力确定在哪一方面存在内心的情感,即每一种美德据以树立的内心情感;确定哪
一种内心的感情或情绪构成了友谊、人道、慷慨、正义、高尚以及其它一切美德的本质,
也构成了与之对立的各种罪恶的本质;其次,努力确定什么是行动的一般方法;什么是
那每一种情感都可能导致我们达到的普通的行为的常态和一般趋向,确定一个友好的人、
一个慷慨的人、一个勇敢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以及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普通的场合想
怎样做。
为了表示每种特殊美德据以树立的内心情感的特征,虽然需要一枝精巧和准确的笔,
然而,这是一桩可以相当正确地完成的任务。的确,根据各种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