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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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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两税法在税制本身上比前此系统化了的租庸调简单多了。自然,一种简单而系统的税制,须得与实际经济状态相照应。唐代商工业的发展是前代无与伦比的,流通经济活动范围的加广和深入,已经需要一种较为进步的税制,为了配合,两税制简化的征收手续与程序,避免繁多项目与转折所给予纳税人的困累,是值得称许的,虽然当时币价与物价的不断变动,会使人民在以实物折价缴纳的场合,要受到许多的不利。此后由明代施行的统征折征混一的“一条鞭法”,及清代简化征收的诸般规定(特别是丁银拨入地粮的办法),显然是两税法简化原理在经济发达环境下的更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两税法“不问主客,以居者为簿,不问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赋税平等负担的原则的。“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税之列。”也许其着眼只在增加政府收入,但施行时无论彻底到了什么程度,这种贫富以资产为差的税法,至少和所谓“王子犯法,庶人同罪”的法律,同样会使士大夫们振振有词的宣扬“公道”、“公平”、“平等”,而由是缓和农民对于支配者阶级的对立情绪的。事实上,每个王朝开国之始,中央政府例皆利用其统一宇内的余威,多方设法整编户口,经理田亩。宋元两代虽格于豪右阻扰,成效殊微,明朝以户为主的“黄册”和以土田为主的“鱼鳞图”,并行互证,成绩甚大;清代沿袭明制,于征收稽核方面,更增详备。明清两代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基础的确立上,得益于此税制者甚多,而迹其发端,则不能不溯之于两税法。
  又其次,两税法的建立,一方面虽确定以资产为课税对象,予兼并侵夺者以打击,同时却又无异默认兼并侵夺的结果,而由是为大土地所有或庄园开一方便之门,中国庄园组织由唐迄宋大为扩增。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七分之一。元清两朝以异族行使统治,王公勋官皆有采邑军队亦有禄田,皇庄、官庄、寺庄、军功田庄所在皆是。此种大土地所有形态或庄园形态的产生,显然与两税法的施行,无直接关系,但两税法部分明是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像这样一面听任土地为王公、官僚、豪强占有,或干脆由专制君主任意赐予他们以大土地庄园,同时又多方加以阻制,在形式上、法令上不让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享有的“不输不纳”(Immunity)特权,仿佛是非常矛盾的。但这却正是中国官僚社会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强点或韧性。且进一步予以简括的说明。

  四
  本来,在一个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社会,要维持一个哪怕是官僚的封建统治,也是非常困难的。封建社会的经济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可能由国家统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买卖,而土地的买卖流通,又必然相应引起人民的转移变动,结局,这个社会的政权,便随时要感到根基不稳固或太不安定的危险。
  不论是王公,是猾吏,是巨族,是豪南,乃至是大僧道,他们归根结底,毕竟是与这种社会统治最休戚相关的人,让他们这批人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种各色的庄园,把“浮游的地客”用各种各色的方式和条件束缚在他们的大地产上、庄园上,那就无异为这种社会的整个统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着的力量。这使我回忆起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纳粹德国新官僚们的统治花样来,他们依所谓“帝国世袭农场法”(Reichserbhofgesetz)造出的“世袭农场”(Erbhof),就曾明号大召的说是要造成一种定着于土地的阶级,使他们全权主义的统治得到更坚实的保障。当然,我们唐代的官僚专制君主们,显然还不会进步到具有这种认识。但“利害也往往使人智慧”,这样的打算,定也会出现在他们的“深谋远虑”之中。
  可是土地的过分集中,庄园的无限发展,又将引起政治上否定集权官僚统治的作用和经济上倒退到自然状态的不利倾向,所以,把极有弹性的租税体刚作为一个调节的杠杆,在原则上不让步,有土斯有税,有人斯有役;而在实施上不坚持,择其可税者而税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那就成了恰到好处和面面兼到的灵活妙用。
  其实,何止在租税方面,官僚社会的矛盾的本质,在任一场合,都会加强讲形式,不肯过于认真,不能过于彻底的官僚作风。





  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二大杠杆——科举制

  一
  中国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后的高度发展,我们已在前面就其经济条件或经济基础有关的田制税法作了说明,但在田制税法影响官僚内部经济利益的分配,而经济利益的分配,又影响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内,既然田制税法方面已不能维持均田制租庸调法,而采行了以资产为课税对象的两税法,由是而有“丁随粮行”的一条鞭法,乃至“永不加赋”的“丁银摊入地粮”法,那末,在用人方面,也就显然不能再袭用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种新的经济体制,是须得有种能与其作有机适应的社会制度来配合的。由隋唐开创的科举制,正好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现的新事态所形成的结果。这里暂不忙解述科举制如何创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且先看看所谓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渐被否定,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
  九品官人制创行于曹魏,乃由秦汉所施行的郡国举荐方式转化而来。汉代选用人材途径,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国等机关有辟除,左郡国还得定期举荐。选贤与能,原是各种选举方式的共同目标。而贤能的鉴别,又是它们的共同困难。然在世家、望族以及与其结托的门生、故吏等等特殊社会关系尚未显著发展以前,其困难还不过是选举客观标准的不易确定,真才不易发现,植党营私、钻营奔竞的流弊无法避免;而等到长期的官僚统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们的后裔,逐渐依靠种种社会经济便利造成特权势力者的时候,他们无论在中央乃至在郡国就会隐然成为必须征召举荐的对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无疑是考虑到此种既成事实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设大中正,于郡县设中正,将所管辖区内人士,无论已仕未仕,悉入品状(品指德行,状指才能及治绩),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为登用黜陟的张本。将全州全郡县人士加以品状,绝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办到,而上述特殊社会势力者或大家名门的存在,亦不允许他们作任何客观的评定,于是品状云云,就完全以门第高低为准了。所谓“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矣。”(《唐书》柳冲传)“尚姓”无疑是贵族社会世禄世官的复活,而与秦汉选贤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在整个专制官僚统治上,自然会发生许多不利的影响
  首先,在专制官僚社会,原来是用刑赏为维持统治的两大利器。专制帝王对臣下的权威和臣下对于他的服从,完全是靠着这两个把柄。所谓“圣人之治也……必须赏罚”,所谓“赏厚则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  (《韩非子》六反)说明离开了或失去了赏罚的运用权力,就等于是降低或削除了专制帝王乃至官僚们维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晋经宋、齐、梁、陈,推行到隋及唐初,愈来愈成为变相世袭削。凡百官族姓为备中正选报稽考而特意编修的家谱家状,已经无疑是他们子孙世代为公为卿所依据的张本。他们生而有做官的特权,且由家世决定了做官的等第,已显然是赏不可劝了;再加他们各别在不同程度上,拥有我们在前面第七编中所述及的经济基础,及与其相应的政治权力,又差不多是罚不易加了。专制君主的赏罚权力被限制、被剥夺,正好与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应,但那却非中央集权政治形态所能容允的。
  而且,选贤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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