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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_清史稿-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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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俄因废约事,与中国肇衅。詹事府左庶子张之洞奏:“俄人恃日本为后路,宜速联络日本。所议商务,可允者早允,但得彼国两不相助,俄事自沮。”政府得奏,因徇日使户玑之请,以南部宫古、八重山二岛归中国,而加入内地通商照各国利益均霑之条。户玑又以本国现与西洋各国商议增加关税、管辖商民两事,美国已允,请一并加入条约。总署以日本既与各国商议,俟日本与各国订定后,再彼此酌议,暂不并加入约。已定议矣,而右庶子陈宝琛以俄事垂定,球案不宜遽结,日约不可轻许上言。两江总督刘坤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内阁学士黄体芳各有建议,皆不果行。八年十二月,李鸿章复与总署议球案,欲就前议中国封贡议结,仍不决。 

  十年九月,日本公使槺疚溲锴胗诘侵荨⑴W谠硕贡U苑翘踉妓小@詈枵挛剑骸巴卧曜苁疳哂⑹怪耄莩诙菇芽鼓呀埂M伟四辏ι涎笊坦陀寐执洞优W岸乖送て椋本苁疴磷芩八静榻榉#还R院蠖故ザ嗔魅攵螅抵小⑷斩┰迹涫倍菇咽辍H帐乖耄室酝ㄉ瘫鹂诼蛟耍恋恰⑴A酱Γ约岢植恍怼使所请,仅豆饼一项。中日通商章程载明年限届满,两国方可会商酌改。今尚未订改期,若婉辞以缓,至重修商办,似无不可。如仍哓渎,应予通融,声明原约其馀各款照旧信守,庶于羁縻之中,仍寓限制之义。” 

  会朝鲜乱,日本进兵,以保护使馆为名,又以中国兵枪伤日本兵为口实,十一年正月,派参议伊藤博文为全权大臣,来华议事,并递国书,进谒李鸿章。初日本敕书内有“议办前日案件,妥商善后方法”之语,李鸿章以为隐括朝案宗旨。伊藤开议要求三事:一,撤回华军;二,议处统将;三,偿恤难民。鸿章以撤兵一节尚可商议,议处统将、偿恤难民,力争不许。函致总署,谓议处、偿血卩两层,纵不能悉如所请,须求酌允其一。但我军入宫保护,名正言顺,交战亦非得已,断无再加惩处之理。伊藤强请三事皆允,鸿章只允撤兵,并要同撤,伊藤亦允。吴大澂拟四条,送交伊藤:一,一同撤兵;二,练兵各营,须有中国教习武弁若干人,定立年限,年满再行撤回;三,以后朝鲜与日本商民争端,日本派员查办,不得带兵,中国亦然;四,朝鲜如有内乱,朝王若请中国派兵,自与日本无涉,事定亦即撤兵,不再留防。伊藤不以为然,自出所拟条款:一,议定将来中、日两国永不派兵驻朝;二,前约款仍与中、日两国战时之权无干,若他国与朝鲜或有战争,或朝鲜有叛乱,亦不在前条之例;三,将来在朝鲜如有中、日两国交涉,或一国与朝鲜交涉,两国各派员商办;四,朝鲜教练兵士,宜由朝鲜选他国武弁一员或数员教练;五,两国驻朝兵,于画押盖印后四个月限尽撤。鸿章以伊藤所拟五条,意在将来彼此永不派兵驻朝,辨駮不允。旋奉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至教练兵士一节,亦须言定两国均不派员为要。”鸿章奉旨后,与伊藤会议,因议将前五条改为三条:一,议定两国撤兵日期;二,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三,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遂定议,而于议处、偿恤仍不许。惟因当时日兵实被我军击败伤亡,鸿章因牒日本致惋惜,并自行文戒饬官兵,以明出自己意,与国家不相干涉。三月初四日,立约画押,是为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盐田议修约,李鸿章以为宜缓,因致总署,谓:“日廷现与欧、美各国改约,应俟彼商定后,我再与议,庶可将西国所订各款参酌办理。又球案亦当并商妥结,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请总署酌夺。”旋因长崎兵捕互斗案出,暂置未议,而琉球遂属于日,不复议及矣。 

  十三年正月,盐田因崎案已结,请催修约,总署仍令李鸿章核覆。鸿章谓:“原约分修好条规、通商章程为二。条规首段声明彼此信守,历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则声明现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会商酌改,条规并无可改之说。至通商章程,大致本与西约无甚悬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运洋货入内地、赴内地买土货,为最要关键。当时伊藤与柳原前光为此两款力争,鸿章坚持不改。今日稿第一款内,一曰遵守彼国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国与各与国所缔通商章程,固寓一体均霑之意,实欲将十四、五款删除,关系甚大,请缓议。”时日本伊藤博文新秉政,仍欲中国派全权商议,卒不果。 

  二十年三月,朝鲜东学党乱作,乞援于中国,中国派兵前往,日本旋亦以兵往。李鸿章电驻日公使汪凤藻,与日本政府抗议,日仍陆续出兵。及事平,驻韩道员袁世凯牒日本驻韩公使大鸟圭介,援约同时撤兵。日本外务省提出三项:一,中、日两国兵协同平定韩国内乱;二,乱定后,两国各设委员于京城,监督财政及吏治;三,募集公债,以为朝鲜改革经费。总署电令汪凤藻答覆,略谓朝鲜内政,应由朝鲜自由改革,不应干预。日本政府覆凤藻,谓朝鲜缺独立资格,日本为邻邦交谊,不能不代谋救济。既又提出二条件,谓无论中国政府赞成提案与否,日本军队决不撤回。中国主撤兵再议,日本则要求议定再撤兵,持久不下。 

  七月,日本遂宣战,误击沈高升英船。时日本寓华商民,属美领事保护,中国寓日商民,亦讬美保护,美使调停无效。及战事起,提督叶志超、卫汝贵守平壤牙山,先溃,左宝贵阵亡,海军继败。于是日军渡鸭绿江,九连城、凤凰城、金州、海城、大连、旅顺、盖平、营口、登州次第失守,又破威海卫,袭刘公岛,降提督丁汝昌,海军舰尽熸。 

  初,日人志在朝鲜,至是并欲中国割地赔费,指索台湾,又提出四条件:一,派大员往东洋议约;二,赔兵费五万万;三,割旅顺及凤凰城以东地;四,韩为自主之邦。二十一年正月,命张廕桓、邵友濂赴日本议和,拒不纳,乃再以李鸿章为全权。鸿章至日本,日本派伊藤博文、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与鸿章会议于马关,月馀不决。鸿章旋为日本刺客所伤,又命其子李经芳为全权帮办,卒订约十一款:认朝鲜独立,割辽南及台湾,赔款二万万,且许以内地通商、内河行轮、制造土货等事,暂行停战。 

  张之洞、刘坤一等闻之,亟电力争。俄国亦约法、德劝日让还辽南。日索交台湾益亟,朝旨命台湾巡抚唐景崧交台,台民汹汹欲变,并引公法力争。政府不得已,又因王文韶、刘坤一电阻,乃谕之曰:“新定和约,让地两处,赔款二万万,日人坚执非此不能罢兵。连日廷臣来奏,皆以和约为必不可准。目前事机至迫,和战两事,利害攸关,即应主断。”命直陈。又命李鸿章覆电伊藤展期。鸿章以原议批准电知,若改约另议,適速其决裂,请暂行批换。乃派道员伍廷芳、联元等往烟台换约。初限期四月十四日。及伍廷芳等至烟台,日使伊东美久治请速换约,限十四日申刻。廷芳駮以停战至十四夜子刻为止,乃听稍缓。亥刻换讫,伊东美久治即行。会台湾民变,将劫唐景崧、刘永福守台,别求各国查照公法,从公剖断。于是日派水师提督桦山资纪赴台,限日交割。政府乃派李经芳为交付台湾大臣。经芳之澎湖,与桦山指交于舟次。自是台湾属日矣。 

  寻议还辽,日派林董为全权,与李鸿章议商,辩论久不决。嗣定议分为六款:一,还辽南地;二,偿兵费三千万;三,交款三个月以内撤兵;四,宽贷日本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日本之中国臣民;五,汉文、日本文遇有解译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六,两国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遂在北京互换。复订专条,于定议五日内互相达知,以期迅速。是为中日辽南条约。 

  先是中日新约第六款所列各条,如苏州、杭州、重庆、沙市等处添设口岸,听其任便往来;第二条,日本轮船得驶入各口搭客运货;第三条,日本臣民得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第四条,日本臣民得在中国制造各项工艺,又得将各项机器装运进口,止交进口税,日本在中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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