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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偏
对见年10月9 日,经法院审理后裁定,刘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刘实所犯贪污罪与受贿罪本
文不做具体交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刘实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认为:L 诉人刘实身为沈
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马向本案件的机密级内容,
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情节严重—。一审判决认定刘实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黑社会通风报信 公安局副局长被判刑
闭伟革 黄朵成
2001年4 月3 日,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做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林树春,因向黑社会团伙譬员通风报信,导致警方抓捕计划落空而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 年。
现年58岁的林树春,曾有过一段清清白白且令人羡慕的历史:他1962年参军,
1968年到公安部门工作,历任办公室秘书、专职保密员、派出所副所长、副指导员、
所长,1990年任百色市公安局副局长,1998年任督导员。这样一位有着30年公安工
作经验的领导干部,是如何沦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阶下囚的呢?
事情得从震惊一时的澳门抢劫案说起。
1991年至1994年间,百色市黑帮成员陆声雄、潘剑锋、丁旭、陆忠灵等人在澳
门黑帮成员的配合下,持手枪、冲锋枪?三榴弹等武器,先后对澳门谜水商业银行、
澳门葡京赌场、凯悦酒店赌场实施三次抢劫,共劫得港币、筹码等价值数千万元。
劫匪们分赃后很快逃回百色。潘剑锋等人为安全计,有意识地以金钱开路,拉拢百
色市的公安干警。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林树春自然成了他们下功夫结交的人物。
林树春虽然明知潘剑锋等人并非善类,但因其出手大方,便也乐意与他们交往。
1994年8 月,珠海市公安局在经过多方侦察后确认澳门抢劫案为百色黑帮所为,
遂派员到百色捕获了曾参加抢劫的陆声雄、廖日青二人。已成惊弓之鸟的潘剑锋意
识到陆声雄等人被押到珠海后一定会供出自己及其他同伙,便找到林树春,提出:
“如果珠海市公安局再到百色时,你要及时通知我。”林树春满口答应。
同年10月,珠海市公安局再次派干警秘密来到百色市公安局,要求协助抓捕潘
剑锋及其同伙。林树春虽然没有参加研究抓捕计划的会议,但他还是察觉到珠海警
方的到来与潘剑锋等人有关,便立即与潘剑锋联系,将珠海警方来人一事告诉潘。
潘剑锋得知消息后,又转告其同伙,并和丁旭、黄杰、陆忠灵等人一起外逃,致使
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落空,潘剑锋等人直到1999年才落网。
潘剑锋在暂时逃脱公安机关抓捕后,告诉丁旭等人:“这次是林副局长报信,
我们才得以逃命,过后一定要报答他。”此后。
潘等人筹了8000元钱,分几次送给了林树春,林都悉数笑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百色黑社会团体成员的落网,林树春浮出水面,被
押上了审判台。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树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故意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公安机关侦控的6 名犯罪嫌
疑人逃跑,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耐人寻味
佩韦
获取秘密文件如挥羹取物
A 是国家某部委的副司级干部,敬业干练,能力很强。她的丈夫B 过去在某国
家部委杂志社做副编审,三年前辞职后到某国驻京代表处任项目经理。A 生于1950
年,B 生于1949年,是与共和国一起成长起来的干部。然而,就是这样两个人,却
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人生歧途。
2000年9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B 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B 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秘密文件,全部来自
于他的妻子A
请看他们的交待。
B 的交待:“我到某外企公司后,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公司内所有涉及
中文编辑业务的终审核对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我过去的社交关系网尽量收集对公司
有用的经济信息;三是做好公司各种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工作。一开始我一直忙于编
纂公司的法规,无暇顾及后两项分派给我的任务,因而遭致老板的强烈不满,威胁
说如果仍不改变工作现状,将下考虑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我压力很大,决定寻找时
机摆脱窘境。”
不过,B 知道自己用不着费多大力气。要文件?找自己的妻子就行了!过去A
经常带文件回家,并且凡是是A 可以看的文件他都能看,凡是A 知道的信息他也都
可以知道。夫妻二人如此“信息共享”多年了、就算现在他在外企,“一家两制”,
但他知道,只要自己需要有关信息,他的妻子一定不会拒绝。不出B 所料,很快,
A 下班后就将机关的文件传阅夹带回家。B 像往常一样随意翻阅,并将文件带到了
他所在的外企公司!
“我将文件带到公司,因为是头一次将带有红头标志的文件复印,伯被人查出
来,我特别将每份原件的首页复印后,用修改液将印有某部委的有关字样徐掉,重
新复印一张,并将原首页的复印纸都撕碎后扔到垃圾桶中,最后将经过处理的十份
文件的复印件交给了老板,立刻受到了他的赞扬与肯定,并明确指示我今后仍要用
此方法替公司获得有用的经济信息。”
明知复印红头文件是不正当的,却掩耳盗铃般将红头文件用修改波进行处理,
且一次就复印文件达十份之多,这哪里像一个曾受党教育多年的人,连普通老百姓
应有的国家意识都没有了。
正像B 自己说的,进入外企后,‘’由昔日努力为国家做贡献,变成今天替资
本家打工卖命。“
当然,“资本家”也没亏待B。B 的薪水很快涨了上去,他的胃口也被吊了起来。
按照“资本家”的指示,他开始点着名地要A 帮他找文件,而A 为了自己丈夫的前
途,为了让丈夫的薪水再攀新高,她尽心尽力,有求必应!
A 的交待:“B 进入外资公司后,我一直没有意识到他的身份已变,还像他在
某部委我们共同进行政策研究一样,信息共某年某月,我由于要紧急完成领导讲话
的任务,晚上要加班。于是将某某文件传阅夹拿回家去看。B 看到后翻看了文件,
并提出有几份要拿去看看。事后,他将文件还给了我。
某年春节前后,我将中央领导讲话(复印件)带回家,B 看后。还给了我。“
不排除有因工作需要,带文件回家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B 要什么,A 就
想方设法帮他找来,甚至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文件,她也跑到档案室借出来复印
后给B。“某年某月,我从处里借了一批文件,带回家……
某年某月,我将办公厅传阅件拿回家,B 翻看后提出要看其中两份文件,我在
机关复印后,拿给了他。。某年某月,B 提出要看中央某号文件,几天后,我从研
究室档案柜中找到此文件,连同某文件一起复印后,用大信袋带回家…就这样,一
次两次无数次,A 随意地将文件带回家,轻松地将文件复印,甚至专门到档案柜中
寻找B 需要的文件复印;而B 转手就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了外企公司,有的竟传真至
境外! 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B 在代表处的办公室进行公开搜查,发现3 份机
密级复印件,同时在公司员工公用资料架也发现了某机密文件及公司指示B 搜集该
文件的有关传真件。
经过对该代表处的公共区域进行公开搜查,发现另外3 份机密级、2 份秘密级
文件复印件。
让我们共同思考
不想就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