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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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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常言道,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殚思竭虑,煞费苦心。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当然,事实认定过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密切相关,所以,陪审团作出事实裁决,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对法官的法律解释和裁决指导洗耳恭听,并非随心所欲,放任自流。
  根据美国宪法,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3〕;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其作用仅在于审查和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审判舞台上,检察官和律师是领衔主演的演员,陪审团是审查“演出”和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沉浮的“观众兼领导”,法官则大致相当于“陪演”的裁判、司仪、量刑官兼临场法律导师,基本上是个“坐山观虎斗”的角色。因此,将英文“Jury”一词汉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精确含义。准确地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无任所人民检察院”和“无任所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从历史角度看,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出于民众对抗王权的政治需要,而非单纯司法审判的考虑。回首历史,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以如椽巨笔立宪修宪,并不在于挟雷霆之威颁布法律法规,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程序公正、具有权威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而陪审团制度在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的实质和特点,即是分权制衡,民主参与,监督审判,遏制腐败,不惜把法官像盗贼一般提防戒备,不顾成本昂贵,劳民伤财,效率低下,争议百出,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法国著名宪政学者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他还强调:“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作出评价。”〔4〕
  与间接参与公众事务、投完了票就只能“望权兴叹”的选举权相比,陪审团制度使普通民众凭借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选票,就能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真正体验“当家做主”、“大权在握”的滋味,使英美政治制度中“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反而成为“最民主”的政府部门〔5〕。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地区选出,能够较好地反映社会流行的价值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因而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比较容易被民众接受,具有比职业法官更令人信服的社会公信力。此外,在多党制的民主体制中,陪审团制度也是防止滥用司法权力、避免恶性党争的安全阀。比如,在“水门事件”和“拉链门”案中,尽管独立检察官身处敌对党派阵营,心存党同伐异之念,但无权正式立案调查和起诉总统。只有联邦大陪审团做出起诉的裁决之后,独立检察官才能在“顺从民意”的旗号下,穷追不舍,大动干戈,启动司法调查程序。
  陪审团制度中的民主参与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性。司法民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部门和官员独断专权,黑箱作业,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任意侵犯民众权益。如果制度上没有权力制衡和制约,体制上没有民主选举和新闻监督,听任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专横跋扈,权力无限,将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可能危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
  其次,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如果无论在人事上还是在财政上,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均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那么就很难谈得上依法独立审案。法官不是不能依法审案,而是依法审案可能遭到报复,丢掉饭碗。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办案?法官又凭什么独立办案?
  相比之下,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员对判决的结果不负任何个人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得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这种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避免利害关系人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缓和被判有罪者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减轻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弱民意和舆论的抱怨和谴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其实是法院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司法裁决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案情错综复杂、事实波谲云诡、证据争议极大的大案要案中,法官永远都会面对模棱两可、难以确定、扑朔迷离、后患无穷的事实问题的纠缠。可以设想,在辛普森涉嫌杀妻、罗德尼·金被殴这类轰动全球、争议极大的刑事大案中,如果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案,一锤定音,那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法官都将落得引火烧身、千唾万骂、身败名裂、遗臭万年的下场,从此退出审判舞台。而陪审团不计“个人毁誉”,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在疑难大案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使法官超凡脱俗,扬长避短,摆脱复杂纷繁的事实难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擅长的法律问题。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减少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卓有成效地维护了法官秉公独立、强大有力、位尊权重、廉洁奉公的“护法神”形象。托克维尔精彩地评论道:“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6〕确实令人不可思议,陪审团制度赋予“外行”参与司法、分享权力、裁定事实、遏制腐败的权利,结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内行”的权威和声望。
  再次,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一般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而且很难引诱和贿赂陪审员。即使当事人神通广大,铤而走险,但陪审团由十二至二十三人组成,身份不同,背景各异,致使贿赂成本极高,难度甚大,风险过高,稍有不慎,很可能弄巧成拙,惹祸上身。依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有期徒刑十五年。违法乱纪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打上门来,不怒而威,震慑极大。
  在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遭外界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旅店,并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同时,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遭到重刑制裁。总之,诸多制度性的困难和障碍,致使潜在的违法乱纪者望而却步,知难而退。久而久之,连美国黑手党都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身上动歪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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