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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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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梦境本身。究竟如何对梦进行界定,梦与醒的界限又在哪里?谁能保证这个被各种理论所瓜分的世界,不是一场荒诞的梦?《庄子·齐物论》说:“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梦之中又占其梦也,觉而后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后知此其大梦也,而愚者自以为觉。”史铁生的小说《往事》描绘了无数次的做梦,每次都是后面一个梦推翻前面一个梦,每次都认为自己已经醒来,而前面的是梦。在小说末尾,他问:“要是一个人做梦,到死都没醒,你说,这梦还能算梦吗?”〔23〕博尔赫斯说:“破谜的答案也许在最后一个梦中。”〔24〕但“最后一个梦”是不存在的,即使鲁迅说过:“我一径逃走,尽力地走,直到逃出梦境,躺在自己的床上。”但他无法证明究竟哪一端是梦。梦始终在对自诩清醒的人发出鄙夷的笑声。鲁迅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对现实与梦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他智慧地以梦作代用品,表达了他对那个时代与周遭境况的怀疑和否定。
  注释:
  〔1〕鲁迅:《梦》,见《鲁迅全集》第7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9页。
  〔2〕鲁迅:《〈呐喊〉自序》,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15页。
  〔3〕许寿裳:《鲁迅的精神》,见《我所认识的鲁迅》,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76页。
  〔4〕鲁迅:《〈苦闷的象征〉引言》,见《鲁迅全集》第10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32页。
  〔5〕〔22〕孙郁:《读〈野草〉》,见《声音的重量》上卷,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350页。
  〔6〕鲁迅:《听说梦》,见《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67页。
  〔7〕鲁迅:《狗的驳诘》,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8页。
  〔8〕〔11〕汪晖:《死火重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456页。
  〔9〕(美)李欧梵:《铁屋中的呐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10〕(英)戴维·方坦纳:《梦境世界的语言》,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2〕姚文元:《纪念鲁迅革命到底》,原载1966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13〕石一歌:《鲁迅的故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14〕李永寿:《鲁迅思想的发展》,陕西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1~212页。
  〔15〕〔16〕汪晖:《鲁迅研究的历史批判》,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315页。
  〔17〕石一歌:《学习鲁迅,做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牛”》,原载1972年5月25日《解放军报》。
  〔18〕鲁迅:《两地书》,见《鲁迅全集》第1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19〕参见李培林:《科学的“思辨”与新的理性》,原载《读书》,1988年第6期。
  〔20〕鲁迅:《好的故事》,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6页。
  〔21〕鲁迅:《影的告别》,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6页。
  〔23〕史铁生:《往事》,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24〕(阿根廷)博尔赫斯:《柯尔律治之梦》,见《博尔赫斯文集》小说卷,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版,第555页。

  并非“陪审”的陪审团制度

  
  ? 陈 伟
  什么是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对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德威尔(William
  L。 Dwyer)坦承:“对外国游客而言,甚至对很多美国人来说,陪审团制度都是一种令人惊奇的发明。”〔1〕
  在轰动一时的球星O·J·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虽然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基本恰当〔2〕,但却被骂得体无完肤,狗血淋头,被贬为外行断案,荒诞无稽,族裔偏见,不可救药,整个儿就是一帮目无法纪、不学无术、油盐不进、愚不可及的废物傻瓜。个别偏激人士甚至呼吁修宪,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公民宪法权利,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案,一锤定音。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取消了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对抗式诉讼”将魅力大减,神韵尽失;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将枯燥乏味,兴味索然。回顾历史,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治文化以及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庭上舌剑唇枪、剑拔弩张、起伏跌宕、引人入胜的“对抗式诉讼”的源头和灵魂。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二十三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决,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二十三人的大陪审团。很多人断言,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心存偏见,肆无忌惮地追查克林顿总统的私生活,置党派斗争于国家利益之上。但实际上,独立检察官并无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他只是遵循“人民检察院”的裁决而已。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十二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辛普森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最终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十二人的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如何,见仁见智,争议极大。反对者认为,由一帮法律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竟然凌驾于职业法官之上,煞有介事,自不量力,指手画脚,越俎代庖,对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者,恰恰是个不懂陪审团制度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之间分工明确,职能泾渭分明,并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的问题。相形之下,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略有点像“赶鸭子上架”,让专业法官和业余陪审员共同审案,既裁决事实认定问题,又裁定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半路出家”,有职无权,学识不足,难承重任,陪而不审,形同摆设。当意见一致时,陪审员随声附和,随波逐流;当意见不同时,法官居高临下,独断专权。
  实际上,实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使职业法官的权力受到普通民众的制约。对于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作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毫无疑问地证明辛普森有罪?此类事实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高深莫测的法律和法理。在法庭审判时,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通过律师对事实和证据通俗易懂的分析解释,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唇枪舌剑,最后在主审法官的法律指导之下,凭借普通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但是,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在1966年米兰达案中,警官违规审讯嫌犯获得的证据在庭审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规定的计票规则是否合法?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常言道,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杜绝专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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