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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以后,“文”与“化”
已合成一个词,如刘向《说苑》中有“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
后加诛”;晋束哲《补亡诗》有“文化内辑,武功外悠”之句,南齐王融《曲
水诗序》有“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之句,都是明显的例证。从这
些早期例证中,可以看出,中西“文化”一词的最初意义有相当大的差别,
西方早期“文化”是与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农业劳动直接联系在
一起的,而中国的“文化”则主要是与“文治”和“教化”联系在一起。
作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文化的历史是十分悠久的,但文化作为一个
观念、作为一门学科而被研究、讨论的历史却要晚得多。这种研究和探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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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欧洲人从中世纪末开其端绪,主要动因有二:一是由海外探险而引发的
地理大发现和大规模海外殖民活动使欧洲人发现,不同地域、不同国度、不
同民族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都大不相同;二、正在酝酿进行
以反封建为主要目的的启蒙运动的欧洲人,不仅从古罗马人那里吸取学问和
智慧,而且还打开眼界,广泛借鉴世界各主要国家和民族的经验。这就促成
了文化研究的热潮。
较早提出并使用“文化”这一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普芬多夫(1632—1694
年)。他认为,文化是社会及个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东西的总和。到公元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把文化视为不断向前发展的、使人得到完善的、社会生活
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统一。他们认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
文化程度在于其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的合理性,并可用科学和人文领域中的
全部成绩来衡量,与理性的更高使命相符合的文化的目的,是使人人都能幸
福。到公元19世纪以后,对“文化”这一观念的探讨进一步深化。德国的思
想家们对“文化”和“文明”进行了区分,用文明专指物质的和技术的成就,
用文化专指社会的和精神的价值观及其进展,如历史学家兰克 (1795—1886
年)就明确把“文明”定义为“社会的技术范畴”,而把“文化”定义为“社
会的精神范畴”。而英国的学者们在讨论中广泛吸收了法国、德国等国学者
的意见,使“文化”的定义更趋具体化。英国学者泰勒在这种氛围中提出了
他著名的关于文化的定义,即“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
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它任何能力、
习惯在内的综合体”(泰勒:《原始文化》)。泰勒关于“文化”的定义一
问世,立即启发并导致了同代或后世学者纷纷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对“文化”
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迄今为止,历代学者提出的关于“文化”的定义,
光是主要的、有代表性的就达一百六七十种之多,如英国、法国、德国、美
国、日本、前后苏联及西班牙等国的《大百科全书》各有“文化”定义,其
内涵、外延各不相同(《文明和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择》,求实出版
社,1982年版)。定义虽多,但综观其内容,西方所谓的“文化”不外乎4
种涵义:某一特定社会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的总和;社会成员所达到的道德和
思想修养水平;一个社会所达到的发展水平;包括音乐、文学等在内的人文
科学的总称。而再笼统一点,则可划分为两大类定义,即“人文学”的定义
和“人类学”的定义。“人文学”的定义认为人类的文化活动优于其它活动,
其包含的内容一般为上述第2至4项,而“人类学”的定义则只包括上述第
1项内容,是一个涵盖人类社会一切领域的概念 (哈利·瑞特尔:《历史上
的观念辞典》英文版,格林伍德出版社,1986年版)。
稍晚于 “文化”概念的形成,“文化史”(Cultural 或History
Culturgeschichte或Kulturgeschichte)也于公元18世纪末问世,很快形
成了历史学科中通过研究社会形式、符号、比喻、风格、思维模式对人类文
学、美学、思想等方面的活动进行整合分析的一个分支。无论是早期伏尔泰
所著的《路易十四时代》(1751年出版),还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新史学
的代表性作品,如巴克尔的《英国文明史》、拉姆普累希特的《德国史》(1891
年)、鲁滨逊的《新史学》(1912年),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克罗伯的《文
化发展的结构》(1944年)、《文明和文化》、施本格勒的《西方的没落》、
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以及五六十年代美国等地学者围绕着现代化等问题所
开展的广泛的研究,无不试图从科学、哲学、艺术、文化、宗教、语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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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等人类文化活动的一切方面入手,找出人类社会进步 (或不进步)的根本
原因及相应的对策。
在“文化史”本身发展的过程中,雅各布·布克哈特的《意大利文艺复
兴时期的文化》 (1860年出版)和休伊曾加的《中世纪的衰落》(1919年)
是两部公认的经典作品,分别以文化史所持有的恢宏气势展示了历史上一个
特定时代的文化全貌。尤其是休伊曾加,他还对文化史研究的理论做出了经
典性的解释。1929年,他写了《文化史的任务》一文,提出:“文化史的研
究对象是文化这一特别难以定义的概念……文化史明显不同于政治史和经济
史之处在于,只有集中于深层次的、总体性的课题上时,它才名实相符。国
家和商业既是以虚名存在的,同时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文化只有虚名,其
具体细节属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民间传说、古董珍玩等范畴,且极易堕
落为好古之癖”。对于文化史研究的关键问题,他指出:关键之处在于“社
会现象的形式、结构与功能问题……历史学家不仅要勾勒出他所设计的形式
的轮廓,还要凭直觉对之浓妆淡抹,用栩栩如生的比喻使之活现出来……伟
大的历史学家从来都是形态学家,即生活、思想、风俗、知识及艺术形态的
探索者”,“只有当学者们开始确定生活、艺术、思想等总体的形态时,才
有真正的文化史可言。这些形态的性质是不确定的。所谓的形态出自我们之
手,即文化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学者、思想家们自由精神的产物。正因为如此,
在归纳问题时就尤其需要谨慎从事”。
中国对文化概念及文化史的探究相对较晚,国际上对文化问题的讨论直
到公元19世纪末公元20世纪初才陆续传入中国。与欧美学者一样,中国学
者对文化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五花八门,如梁启超认为文化是“人类心能
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 (《什么是文化》),《学灯》1922年 12
月7日),即包括他心目中人类一切历史的内容;梁漱溟认为“文化是生活
的样法”(《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文化主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
切无所不包” (《中国文化要义》);胡适认为,“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
的生活的方式”(《胡适文存》第3集1卷);而陈独秀则认为文化的内容
“是文学、美术、音乐、哲学、科学这一类的事”(《独秀文存》第2卷);
陈序经则主张“一个比较完备而透彻的文化的意义,是要对于物质的文化与
精神的文化两方面,能够加以兼顾” (《文化学概论》)。
1949年以后,中国学术界对文化及文化史的研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直
到进入80年代以后,这种情形才有所改变,形成了一个文化研究的热潮,出
现了一些关于“文化”的“新”定义和文化史编篡的一些基本看法,但定义
方面基本上未超出历史上曾有过的探讨,文化史编篡方面的看法和原则大多
是对中外文化史理论研究中已有成果的重新发现。
在本书中,我们倾向于从人类学的眼光来看待文化问题,即将人类经过
自身的努力所创造的一切成果均看作是文化。这样,无论是人类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