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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唯识二十颂述记-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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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云。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餘造惡者。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難。俱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過。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述曰。自下第二。破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述曰。大眾正量。既見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舉天中。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卒等。舊論無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為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摺1俗诜ㄑ杂叙N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與彼宗差別為摺L熘叙N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述曰。釋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述曰。其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述曰。此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說。由此理故。不應許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眾正量。本計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彼復難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說。復云何解。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集。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剎婆。擲諸有情。置地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述曰。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顯頌文。正破外義。於後長行。方申外義。申外義已。略釋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舉頌破。將為穩便。薩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增上力。於今此生中。生別異大種。非內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無有作用。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論。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述曰。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粗細。起勝顯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樱幜Α;驈娀蛉酢7N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者。皆為強大。故俱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物。假立情名。說為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為獄卒等。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
    論。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述曰。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惡果。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此顯作用。
    次略顯事。
    論。如羝羊山乍離乍合。述曰。眾合地獄有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為離。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為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羊。顯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鬥。餘則不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羝羊。
    論。剛鐵林刺或低或昂。述曰。此鋒刃增中。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烏。□啄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但諍獄卒。及鐵□烏。羝羊山等。因舉苦具。顯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來總是薩婆多救義。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述曰。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餘。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量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故。
    論。復次頌曰。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述曰。自下廣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業熏習餘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執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不許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難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為翻。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論。有教為因。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為傳。義當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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