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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唯识二十颂述记-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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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拢哒f。名為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拢缘取Q员攘空摺1雀搅慷取C麨楸攘俊<匆员娤唷6^於義。緣此義智。名為比量。言現量者。諸部說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說。識名見。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說。根識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吠世史迦。德句義中。覺為現量。數論師說。十一根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大乘師說。根名為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為現量。此依士釋。若無著以前。但說二分。唯一見分。為現量體。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分為現量體。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分。為現量體。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為現量。無漏皆現量。如說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陳那以後。其拢粤繑z。入此中。此體除此。外更無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為勝。取現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論。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述曰。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樱|。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總言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說言證智者。心心所法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成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此中難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問。云何不成。
    論曰。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述曰。第一句述正理。顯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成無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當知。上一句引喻破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剎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剎那論者。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破薩婆多等。大眾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如薩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摺尅R怙@有二難。至下當知。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緣見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以為喻。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
    下合法顯。
    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述曰。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言。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覺。此中意說。若實現覺。如五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說彼為無。又彼論說。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為證不成。述曰。此結非也。現覺所緣。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現覺為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述曰。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難。
    論。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述曰。釋第三句見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並。起此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述曰。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先見是物。後方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俱。能見實現覺。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若正現量。證色等時。緣心內法。無假智詮。故證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現量覺時。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說。
    論。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述曰。下破薩婆多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剎那論。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現境亦皆已滅。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俱時起。起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能緣已無。所緣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緣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大眾部等。剎那既同。六識俱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述曰。此雙結難。釋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故說現覺證有外境。為證不成。既爾大乘。許六識並。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俱現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或剎那間。亦無過失。然緣心內境。有此現覺生。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說先緣後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曾五識。現所受故。
    論。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述曰。曾現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無。能見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現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所緣。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云何今時有憶持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述曰。外人復問。為何義故證境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述曰。然舊論本。句句別明。分為二段。實如今者合一處。明義相摺省5暾怼Z彼憶持。如前所說。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緣離心外境識。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述曰。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境之識。謂如前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及初論首說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論。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述曰。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緣過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無曾現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有一意識。緣前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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