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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唯识二十颂述记-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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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論。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述曰。此論主徵。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論。設爾何失。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述曰。下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述曰。下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俱時至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摺尅5谌浼暗谒木洹2⑹秋@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顯相摺尅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述曰。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應立量言。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或云。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述曰。此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後握珠。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云。
    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所至珠。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
    所以者何。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云。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處。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量言。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述曰。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無小者。彼小虫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虫。與大色同應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應立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耄АN◤娝嘉┦┰O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徵之。亦不摺怼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枺饔惺狻F涞丶串悺2挥僧惲x。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拆。或多極微。都無一物。如馬住處。名為一物。四足各異。地即成四。如是於足枺鞣疆悺l稏|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無定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設。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非有。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境。何義得成。
    既爾此無言何所顯。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義。述曰。顯歸唯識。離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合為四段。初之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破境實執。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難議境無。卻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有先難後破。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為此問起。先議諸法。刊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刊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綾宓瘸邽槟芰俊>c等所量。知其量數。是其量果。諸心心所。緣諸法時。說有四分。見分能理。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證。緣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理。證自證為量果。如證自證。緣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分。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為量果。能返緣故。若以第三。緣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為量果。能返緣故。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二比量。三拢粤俊=褚黎笠簟T瓢⒏ザ喟Ⅲ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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