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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哲学思想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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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因素的改变也能引起社会机构的变化。”概括得十分中肯和精辟。 

       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对此又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此书前前后后, 

  用去17年的时间才正式发表。17年时间实在不是一段很短的时间,或可说, 

  他经过17年的研究、思考与斟酌,对他理解的这种变化规律有了更成熟的认 

  识。他认为,这些规律作为规律本身,乃是一种必然关系。换句通俗的话说, 

  就是事物在变,而规律不变,正是不变的规律反映了世界的规律性变化。他 

  认为这个规律就是“法”。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 

  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 

  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 ‘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 

  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② 

       顺便说一句,在这个地方,孟德斯鸠对法和规律有混为一谈的倾向,于 

  是有的学者便说这是他理论上的一个缺点。但如果历史地从政治哲学、法学 

  哲学来理解他的这个观念,又可以说这恰恰是他理论的一个优点,至少是一 

  个特点。他不以法论法,他想得更深刻也更有逻辑。他认为世界在变,但作 

  为规律的法是不变的,由此出发来确立他的理论体系。而他讲的不变,还有 

  排除上帝暨宗教的特权的特殊含义。他这样讲解自己的想法: 

         “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一种盲目的命运所产生 

  出来的,这是极端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 ‘智能 

                                             ① 

  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 

  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 

  之间的关系。”② 

        由此也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关于法即规律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化 

  了的理性观念。他与他的前辈的区别就在于,他要以人的理性对各种国政体 

  形态作出的合乎理性的人的判断。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对公民自由和权力予以充分重视,或者说,公民 

  自由也是构成他政治观念的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他的公民自由观念中有非常 

  丰富的内容,又有从一个法学家角度发表的种种理性意见。 



① 转引自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第179 页。 

②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 页。 

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 页。 

② 同上。 


… Page 75…

       他的公民自由观,既包括财产自由,也包括信仰自由,还包括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他根本反对所谓思想罪。他说:“马尔西亚斯做梦他 

  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 

  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 

  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③ 

       不错,如果有思想罪,做梦也会犯罪,因为梦中的思想往往更为真实— 

  —它未经人的自觉意识的矫情与修饰。然而,那还得了!你做梦发疯,你就 

  是疯子;你做梦杀人,你就是杀人犯;你做梦开小差,你就是逃兵,乃至你 

  做梦死了,你就不能再回来,如此等等。此等异说,令人惊骇不止。而从法 

  理上将这一切予以否定的,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个著名人士。 

       孟德斯鸠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的三权分立说。分权原则,同 

  样古已有之,至少在古希腊时期就可以找到它的历史雏形,但进入中世纪, 

  它被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彻底取代了。 

       分权原则在近代的发明人也不是孟德斯鸠,至少洛克就是他的前辈。但 

  洛克的分权原则未曾臻于成熟;孟德斯鸠完善和发展了洛克的学说。他的三 

  权分立思想成为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普通原则。 

       所谓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分开。虽然在他的理论 

  中这种分开与现代人的理解还有相当区别,但其基本框架,也呈奠基之势。 

  他说: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 

  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 

  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 

  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① 

       三权分立,意在制衡;权力制衡,意在自由。没有自由,三权分立便失 

  去灵魂和方向,没有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自由便成为一种空话。他对此自有 

  极为成熟的思考与清醒的认识,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 

                                               ① 

  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 

                                   ② 

  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权力制衡是一种有效的民主机制,放弃制衡, 

  乞求民主,若不误入迷信之途,也等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实际上,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几乎完全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底本的。 

  虽然他将社会政治体制区分为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和专制体制,但他私心所 

  淑的还是君主立宪制。毕竟他本人就是一位新式的有着非凡头脑又享有贵族 

  称号的思想家。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和政体论直接影响了法国革命,又通过某种媒介深 

  刻地影响了美国独立运动,影响了法国《人权宣言》,也影响了美国《独立 

  宣言》。不仅如此,他的思想早在19世纪便穿洋过海来到中国。孟德斯鸠是 

  一位世界级的政论人物,直到今天,西方的民主原则依然不出他的基本理论 

  框架。 



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 页。 

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97 页。 

② 同上。 


… Page 76…

     但也应该看到,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中,平民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 

视。这一点,他绝对不如卢梭——虽然他的思想也曾影响卢梭。他的政治哲 

学也没有超出洛克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而他的政体理想,除去英国式的君 

主立宪制之外,其实也提不出更好的理论设想。他是一位法国人,可他却好 

像在照英国人的方式思考,这是他的遗憾所在。就此而言,虽然法国人权宣 

言和美国独立运动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思想的影响,毕竟实践高于理论, 

这两场人类伟大的政治运动,以其规模巨大的实际创造丰富和发展了孟德斯 

鸠的理论原则,或套用某位哲人的话讲,理论毕竟是墨写的文字,伟大的社 

会行为才是血铸的诗章。而凡此种种,似也不应过于苛求于这位政论前贤的。 

     需要补充的是,18世纪是欧洲政体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此前,已有英 

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的理论正是基于这个模式的一种政治设想。然 

而,法国有自己的国情——它有强大的专制传统,却没有产生革命。因此, 

在英国可以以“光荣”不伤面子的和平方式解决的问题,在法国非用暴力方 

式才行。在这个意义上讲,英国需要洛克,法国需要卢梭。孟德斯鸠虽是洛 

克政治学说的谪传,但终于未能被法国大革命所选中。卢梭光芒四射,孟氏 

日隐他方。这不能说不是法国革命的遗憾,但那根源还在产业革命。 


… Page 77…

                                八、伏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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