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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没有权利是一个方面,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另一个方
面,或者说是更重要的方面。如果名义上具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是天下最幸
福的人,实际上,这些权利如同80岁的中风老汉肩上的一篓子鸡蛋,稍不留
神就会打成一摊烂酱。甚至还要以种种方式逼迫你把这权利双手捧着交将出
去,脸上还要浮现出无比幸福的微笑。这样的公民权利,岂非等于一个“零
蛋”。
在洛克这里全然不是如此。他认为公民交出一部分权力,是因为要使自
己应得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而政府的生存目的,不是别的,恰恰就是
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扰和侵犯。
自然,洛克的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制的。他认为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
②
任的状态” 。他说:“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
③
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比如你占有一件文物,这文
物 100%属于你,但你没有权力随便让它毁坏。比如你养了一只熊猫——请
恕我姑妄言之,这熊猫 100%归你所有,但你同样不能对它有任何伤害。他
的理论是,“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①
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话虽然是他在谈到人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时提出
的,很显然,他心目中最合理的社会体制和价值原则,也必然如此。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重视契约,必定重视法治。他的基本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的反证是:既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可以要求例外。
一方面,他认定:“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
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
家的形式。”②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即使对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也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这包括: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
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③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
目的。”④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①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
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②
这4条限定,尤其是第一条中关于“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
② 同上书,第6 页。
③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6 页。
② 同上书,第88—89 页。
③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88—89 页。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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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的规定,其实就是对“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最好注释。你高官也罢,贵戚也罢,教主也罢,国王也罢,只能
依法行事,否则,就对不起了。
(6)法律不等于法令,政府不得以令代法
洛克是一个完全的法制主义者,所以在他的政体理论中,必然将法律置
于主导地位,面对统治者颁布的法令、命令以及临时方案,则别有所解。他
并非轻视执政者,而是要求执政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事。
洛克既不能容忍专制主义者的为所欲为,也坚决反对所谓的贤君统治。
他认为:“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
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
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
③
惮。”把社会权力交给一个人,不管这人是圣人也好,是痞子也好,是君子
也好,是恶棍也好,总而言之,大家都成了奴才,只有一个主子,而一个主
子绝不比1000万人为个人利益而相互争斗的好。他讽刺说,这种观念和行为
“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
①
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纵使英雄或圣贤,我们也不能把本来属于自己的
权力盲目交给他们,否则,英雄一发烧,全国全发疯;圣贤一喷嚏,人民就
感冒。
(7)坚持分权原则,主张权力制衡
洛克虽然不是主张法治的第一位思想家,却是主张分权和实行权力制衡
的近代第一位思想家,他是孟德斯鸠和美国各位开国元勋的民主思想的先驱
人物,而且他不是只提出一个原则,而是有一整套理论。
首先,他认为不分权就是没有自由。他的分权理论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
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这里说的联盟权主要是指涉外权力。他认为,立法
权是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法律形式保障社会尤其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力,执
行权则是对法律的实施权,联盟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
外权力。三种权力相比,立法权属于最高权力,但最高权绝非专断权。立法
权的最大范围也依然不能超越社会公民福利这个基本范围,换句话说,立法
的原则和根本目的只是为公民利益服务。
洛克又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把国家政体区分为三种形式:
立法权归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且由他们委托官吏予以执行的属于民
主政体;
立法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属于寡头政体;
立法权归于个人的属于君主政体。
洛克本人就是君主立宪制的拥护者。而他的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虽然
比之孟德斯鸠的模式尚有不甚合实用也有某些不够严谨之处。但那基本理念
却是前后贯通的。洛克的分权著述,无疑具有经典性质。
(8)针对暴政,人民享有起义权
③ 同上书,第57 页。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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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主张社会权力的均衡作用,坚决反对任何一种形式的专制行为。他
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不但提出分权与制衡理论,而且提出政府解体和人民享
有起义权的思想。他说:“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
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
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
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
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①
这就是说,虽然人民可以将立法权力交给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玷污了这
些权力,人民就有权对他们予以罢免。
对立法者如此,对执行者自然也是如此。而且洛克明确提出:“在一切
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
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②
针对暴政,可以使用暴力。虽然他也曾说过,暴力只可用来反对不公不
法的暴力。但何为不公不法,恐怕站在不同立场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对此,
罗素先生也颇有微词。但是能够提出这样的见解,总是好的。唯有在体系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