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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的问题,而且对于语言学结构来说也是相同的问题,语言结构的能力是超
过说话人的平均能力的。如果集体自身调节概念或集体平衡作用概念具有一点儿意义的
话,那么很明显,为要判断一定社会的成员是属于逻辑[水平〕还是属于前逻辑[水平],
单参照他们已经结晶了的文化成果是不够的:真正的问题是把这些集体工具的整体利用
到每个人生活中的日常推理里去。然而,这些工具很有可能大大地高出于这个日常逻辑
水平。列维…斯特劳斯使我们想起了土人在亲属关系的体系中精确地。‘计算”出隐含的
关系的情况。但是这些还不够,因为这个亲缘关系体系是完成了的,已经调节好了的,
又具有特定的意义;而我们想要看到的,则是个人的创造性。
所以,就我们来说,我们相信,只要对于不同社会的成员,无论成人还是儿童,关
于他们运算水平(第12节里说的含义)的精确的研究还没有系统地做出来之前,问题还
是不要先下结论。然而,这些研究做起来很难,因为做这类研究,要求对检查运算的技
术要有良好的心理学素养(用自由谈话的方式而不是用测验的标准化形式,并不是所有
的心理学家都具备这种修养的),而且还要有足够的人种学知识和能够对受试者的语言
有充分的掌握。我们知道的这种尝试不多。有一项尝试是关于澳大利亚著名的阿龙塔人
(Aruntsa)的,结果似乎表明在形成守恒概念上(把一定量的液体倒进不同形状的容器
中的守恒性),有系统性的落后;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学习掌握这个概念。通过这个特
殊例子,似乎表明已经达到具体运算水平的初级阶段。但是这里还得要检验命题运算
(如组合系统等),尤其要从这些观点来研究其他社会。
至于结构的功能方面,只要我们承认有一部分自身构造作用,那就很难撇开这个问
题。如果各种效用因素不能单独用来说明结构的形成过程,它们就等于提出了某些问题
来,要这种形成过程为它提供答案,因而结果就使形成过程和答案接近起来了(参见第1
0节瓦廷顿的思想)。另一方面,一个结构按照社会中出现的新需要而改变其功能,这也
是常见的。
总而言之,前面的这些说明,没有哪一点使我们要怀疑列维一斯特劳斯所作分析的
积极方面,特别是结构主义的方面。上面这些说明的唯一目的,只是要把他的这些分析
从光辉的孤立状态之中引出来,因为,人们在一开始就把自己安放在完成状态之中时,
也许忘掉人类活动本身在认知方面是最有特征的性质:人类与许多动物类不同,动物只
有在物种改变时才能有改变,而人却能在使世界改变的同时改变自己,能在建立自己的
结构时使自己成为结构,并不是由于非时间性的宿命从外界或内部消极地接受这些结构
的。智慧的历史不是一份简单的“成分一览表”:智慧是一束转换,这些转换同文化的
转换或象征性功能的转换不能混为一谈,而是远比这后两种转换开始得早,而且产生这
后两种转换;如果理性的演化不是没有理由的,而是由于在逐渐同外界环境相互作用中
不得不具有的内在必然性的缘故而发展的,理性终于还是从动物或人类婴儿的水平演进
到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种学的水平了。
结构主义
第七章 结构主义和哲学
20.结构主义和辩证法
在这一章里,我们将只提到在进行结构主义研究时所引起的两个普遍性问题。人们
可以把这一研究中所引起的问题的单子无限地扩大,因为这种列举的方式已经成了一时
时尚,新近的哲学家再没有不跟着走的;这一时尚的新颖性,使人淡忘了这种方法在科
学领域里的陈旧性,因为在某些哲学里科学是容易被忽视的。
1.我们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显然是不得不研究的。因为,在人们专心致志于结构
的研究而贬低了发生、历史和功能的情况下,当所研究的不是主体本身的活动时,这就
必然要和辩证思维的种种中心倾向发生抵触。所以,看到列维…斯特劳斯在他的《野蛮人
的思维》一书里差不多用了整整最后一章来讨论萨特(J。P。Sartre)的《辩证理性批判》
(Critique de la raison dialectique),我们认为这是很自然而且又很有教益的。对
这场争论在这里加以检讨,在我们看来也是肯定非做不可的,特别是因为我们感到,争
论的对立双方似乎都已经忘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各种科学本身的领域,结构主义
总是同构造论紧密联系的,而且就构造论而言,因为有历史发展、对立面的对立和“矛
盾解决”等特有的标记,人们是不能不承认它有辩证性质的,更不用说辩证倾向与结构
主义倾向是有共同的整体性观念的了。
在萨特所运用的辩证思维里,其主要构成成分是构造论以及构造论的推论历史决定
论。关于这第二点,列维…斯特劳斯除了在上文中已经讨论过的对历史的总的批判之外,
还很有道理地特别指出萨特的思想说不通,因为他把中心放在自我上,或一个“我们”
上,“但一面又谴责这个‘我们’只是一个自我的二次幂,它的本身对于别的‘我们’
又是严严实实地封闭的”(《野蛮人的思维》法文本第341页)。不过,在萨特那里,这
些并不是辩证法的产物:它们只是一种存在主义的残余,它是仍然带有哲学性质的辩证
法还没有能够去掉的一种存在主义的尾巴。反之,在科学思维领域里,辩证化过程本身
就含有使各种看法发生互反关系的意思。至于构造论呢,我们采取与列维…斯特劳斯的异
议相反的立场,把它保存下来,但是有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保留,即萨特(除了极个
别的例外情况外)认为构造论是哲学思维的特权,与科学知识不同,而且他对科学知识
的描绘几乎完全是从实证主义及其“分析”方法借用来的。然而,不仅实证主义不是科
学,它只给了科学一个系统地歪曲了的形象,而且如梅耶森经常指出的,在哲学上最主
张实证主义的学者都只限于在他们作品的前言中声明他们这样的信仰,而当他们阐发他
们的经验分析和他们的解释性理论的时候,他们的做法与这个学说主张的常常几乎是相
反:所以,如果我们指责他们没有意识到、或有认识论意义上的错误,这是一回事;但
是如果我们不再把他们的科学工作同实证主义相提并论,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这样说了之后,可以看到,列维…斯特劳斯在辩证理性和科学思维之间所建立的联系,
虽然更为正确一些,但是从对于科学思维的要求来看,仍然留有一种令人不安的不足,
必须把辩证过程所占的地位,恢复到比列维…斯特劳斯似乎希望赋予它的还要重要的位置。
而且,看来很清楚,如果说列维…斯特劳斯把辩证过程多少有些低估了,这是由于他的结
构主义是相对静止的或反历史主义的,而并不是因为有了一般的结构主义倾向的缘故。
如果我们对列维…斯特劳斯确实理解的话,他是把辩证理性看作是一种“一直在起构
造作用的”理性的(见《野蛮人的思维》法文本第325页及以下各页),但是有“勇敢”
的含义,就是说,它建造起一座座的桥梁,向前迈进;这与分析性理性相反,分析性理
性是为了理解而分解事物,并且主要是为了检验。但是,说“辩证理性……不是别的东
西,而就是分析性理性……只是在分析性理性上加了点儿东西”(第326页),我们根据
这样一个补充来说,并不是要强词夺理;这个补充的意思,几乎就是要把后者所缺少的
创造功能或进步功能给予前者,而同时又把验证的主要工作为前者保留下来。当然,这
种区别是本质性的,同样当然的是,并不存在两种理性,只有理性可以采取的两种态度
或两类“方法”(用笛卡尔赋予这个词的意义)。但是,辩证态度所要求的构造,不仅
是要在我们无知的深渊之上“建造一座座便桥”,这个无知的深渊的彼岸在不断地向远
处伸展(第325页):这种构造过程还假定有更多东西,因为时常就是构造过程本身,在
同种种肯定结合起来时产生种种否定,接下去在共同的“矛盾解决”中再得到它们之间
的协调一致。
这个黑格尔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