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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就以上第21段(2)而言,在行使或转换潜在普通股时,普通股的发行通常不产生一项红利因素,因为潜在普通股通常按全额发行,结果会导致企业可获得的资源的比例变化。在一项权利发放中,行使价格通常小于该股份的公允价值。因此,这种权利发入包括一项红利因素。用于计算权利发放前积压期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数量,是该发放之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乘以下列因素的结果:
临近行使权利时每股公允价值/理论上每股行使权公允价值
每股理论行使权公允价值,通过临近行使权利时每股公允价值的总额加入行使权利的所得款项中,再除以行使权利后发生在外普通股股数来计算。如果在行使日前,权利本身将与股份分开来单独公开交易,则这种计算中所用的公允价值应选择股份和权利一起交易的最后一天的收盘价。
计量…稀释每股收益
24.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应根据所有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予以调整。
25.当本期发行在外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全部转换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一致的。即:
(1)配给普通股的净利润,由于当期根据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确认的税后股利和利息金额而增加,并依据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其他的变化调整。
(2)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由于假定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已转换而一直发行在外的、新增的普通的加权平均数而增加。
计量…稀释每股收益…收益…稀释的
26.计算稀释第一线股收益时,按第11段的要求计算的当期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应根据下列积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
(1)在按第11段的要求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时已经扣除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利;
(2)根据当期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确认的利息;
(3)由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而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其他变化。
27.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后,与这些潜在普通股有关的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将不再发生。替而代之的是,新的普通股将有权参与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分配。因此,按第11段的要求计算的、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会由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一旦转换成普通股后所节省的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而增加。与潜在普通股有关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反映为收益调整的折价或溢价(见《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的金额,应按由企业负担的、应分配给这些项目的税额调整。
28.有些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可能导致其收益或费用的相应变化。例如,与潜在普通股有关的利息费用的减少和由此产生的当期净利润的增加,可能导致与非分离性雇员利润分配计划相关的费用的增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净损益应按这种收益或费用的相应变化作调整。
计量…稀释每股收益…每股稀释
29。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为按第14段和第20段的要求计算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加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当期初或者(如比期初晚)潜在普通股发行日已换成普通股。
30.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款确定。计算时应假定,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的角度,按最有利的转换率或行使价格转换。
31.下如在计算简单每股收益时那样,其发行依赖于某些事项出现的普通股应视为是发行有外的;并在符合条件时(事项出现),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或有发行普通股应自当期初起(或,如比期初晚,则自或有普通股协议日起包括在内。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的或有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以在报告期末即为或有期末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基础理论。如果或有期已过仍不符合条件,则不允许重述。本段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时即可发行的潜在普通股(或有发行潜在普通股)。
32.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可能发行或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或报告企业的普通股的潜力在普通股。如果子公司、合营业员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这些普通股对报告企业的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有稀释影响,则其应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
33.计算每股收益时,企业应假定行使了该企业的稀释选择权或其他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来自这些发行的假定发行收入应被认为已按公允价值从发行中收取。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和将按公允价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无补偿的普通股发行处理。
34.以上所指的公允价值应以当期普通股的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
35.如果选择权和其他股份购买协议将使得普通股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发行,则其具可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发行价格。因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每项这样的安排应视作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当期内以其平均公允价值发行一定数量普通股的一项合约。拟将这样发行的股份是公允地定价的,并假定为既不具稀释性也不具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考虑它们。
(2)无补偿发行剩余普通股的一项合约。这些普通股不产生发行收入,对可分配给发行在久的普通股的净利润没有影响。因此,这些股份是具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它们应加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中。
36.这种计算选择权和其他股份购买协议影响的方法,会与在某些国家采用的库藏股法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进行了一项购买其自身股份的交易,这种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可行的,或者在某些管辖权内是不合法的。
37.对于部分支付股份无权参与财务期间股利分配的情况,该部分支付股份应被视作购股证或选择权的对等物。
计量…稀释每股收益…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38.当且仅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政党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
39.一个企业应使用持续政党经营净利润作为〃控制因素〃,该〃控制因素〃被用于判定潜在普通股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持续政党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分离出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政党经营(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与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的净利润;因此,它分离出了非常项目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错误的更正的影响。
40.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政党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政党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具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的影响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
41.在考虑潜在普通股是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时,潜在普通股每次或系列发行应单独而不是汇总地予以考虑。考虑潜在普通股时沿用的顺序可能影响其是否具稀释性。因此,为使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最大化,潜在普通股的每次或系列发行应按最具稀释性到最少具稀释性的顺序予以考虑。
42.潜在普通股应在其发行在外期间予以加权。报告期内被撤消或允许终止的潜在普通股,只能根据其发行在外的期间比例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报告期内已转换成普通股的潜在普通股应包括在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从转换日起,形成的普通股应包括在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中。
重述
43.如果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一项资本化或红利发放或股份分割而增加,或由于一项反向股份分割而减少,则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追溯调整。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公布日前,则对这些变化以及列报的以前各期财务报表的每股计算,应以新的股数为基础。此外,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应根据以下(1)和(2)调整: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与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重大错误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