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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
定性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27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标准的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l 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 外汇)
定性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10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第11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 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 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第14条“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 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 可以购汇”。第20余“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6 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
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参照本规范企业部分内容,具体依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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