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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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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这种土地所有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这些原因就是: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处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已经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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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瘠和枯竭;公有地(这在一切地方都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第二个补充物,并且只是因为有了公有地,小块土地所有制才有可能饲养牲畜)已经为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种植园经济或资本主义经营的大农业加入了竞争。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情况就是这样。
  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小农业在它和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所特有的弊病之一,就是由于耕者必须投资购买土地而产生的。(这同样适用于这样一种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投资购买土地,然后作为自己的租地农场主来从事经营。)由于土地作为单纯商品在这里取得的可以变动的性质,财产的变动也就增加了,因此,对每个新的一代来说,在每次分配遗产时,从农民的观点看来,土地都要重新作为投资出现,也就是说,成为他所购买的土地。因此,土地价格在这里也就在各项非生产费用中,或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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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生产者的产品成本价格中构成一个特别重要的要素。
  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如果农业是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的,土地所有者只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对土地除了支付这个年租外,不再支付别的什么,那末,很清楚,土地所有者自己为了购买土地而投入的资本,对他来说,虽然也是生息的投资,但与投在农业本身上的资本毫无关系。它既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也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它不过为买者提供索取年租的权利,但是和这个地租的生产绝对无关。土地的买者把这个资本正好是付给出卖土地的人,于是卖者就放弃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这个资本不再作为买者的资本存在;它已不再为他所有;所以,这个资本已经不属于他能以某种方式投在土地本身上的资本。无论他是用高价或低价购买土地,或者白白得到土地,都不会改变租地农场主投在农业经营上的资本,也不会改变地租,而只会发生这样的影响:对他来说,这个地租是表现为利息还是不表现为利息,或者是表现为较高的利息还是表现为较低的利息。
  例如,拿奴隶经济来说。在这里,为购买奴隶而支付的价格,不过是提前支付的、资本化的、将从奴隶身上榨出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购买奴隶付出的资本,不属于用来从奴隶身上榨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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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剩余劳动的资本。恰好相反。这是奴隶主已经放弃的资本,是他可用在现实生产上的资本中的扣除额。对他来说,这已经不复存在了,正如用于购买土地的资本对农业来说已经不复存在一样。最好的证明是:这个资本要在奴隶主或地主再把奴隶或土地卖掉的时候,才会重新出现在他们手里。不过,这时对买者来说,同样的情况将会出现。他已经购买奴隶的事实,还不能使他立即剥削奴隶。他只有进一步投资到奴隶经济本身中去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同一个资本不会二重地存在,既在土地卖者手中,又在土地买者手中。它从买者手里转移到卖者手里,事情就此完结。买者现在没有资本,而有了一块土地。这个新的土地所有者,会把由这块土地上的实际投资所生出的地租,算作他不是投在土地上,而是为取得土地所付出的资本的利息,这一情况丝毫也不会影响土地这个因素的经济性质,正如某人曾经为购买利息率为百分之三的统一公债而付出1000镑这一情况,和那个用其收入来支付国债利息的资本完全无关一样。
  事实上,购买土地的货币,和购买国债券的货币完全一样,只就它本身来说是资本,正如每一个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就它本身来说都是资本,是可能的资本一样。为土地而支付的东西,和为国债券而支付的东西,为所购买的其他商品而支付的东西一样,是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就它本身来说是资本,因为它可以转化为资本。卖者得到的货币是否实际转化为资本,取决于他对货币的使用。对买者来说,这个货币和他已经最终支出的任何其他货币一样,再也不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了。按照他的计算,这个货币是作为生息资本执行职能的,因为他把他在地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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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形式上的收入,算作他为购买这种收入的索取权而花费的货币的利息。只有通过再卖掉,他才能把这个货币当作资本来实现。但这时,又有另一个新的买者处在和他过去一样的情况中,这样支出的货币,不管怎样转手,对支出者来说,都不能转化为现实的资本。
  在小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有一种错觉更要顽固得多:似乎土地本身具有价值,所以完全和机器或原料一样作为资本加入产品的生产资格。但我们已经看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地租,从而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才能作为决定的因素加入土地产品的价格。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农业资本(这个资本和购买土地的资本毫无共同之处)的构成,土地产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市场情况又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实现这个差额。第二种情况是存在垄断价格。这两种情况,在小块地经营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场合,都很少发生,因为正是在这里,生产的很大部分都是为满足本身的需要,和一般利润率的调节作用无关。甚至在这种小块地经济是在租地上进行的地方,租金比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在更大的程度上包括利润的一部分,甚至包括工资的克扣部分;在这种场合,它只是名义上的地租,不是那种同工资和利润相对立的作为独立范畴的地租。
  因为,为购买土地而支出货币资本,并不是投入农业资本。这其实是相应地减少了小农在他们的生产领域本身中可以支配的资本。这相应地减少了他们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从而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这使小农遭受高利贷的盘剥,因为在这个领域内,真正的信用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即使购买的是大田庄,这种支出也是农业的一个障碍。这种支出实际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矛盾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土地所有者是否负债,整个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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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关系的,无论他的土地是继承来的,还是购买来的,反正都一样。他究竟是自己收下地租,还是必须再把它付给一个抵押债权人,这不会在租地农场本身的经营上引起任何变化。
  我们已经知道,在地租已定时,土地价格是由利息率调节的。如果利息率低,土地价格就高;反过来也是一样。所以,在正常情况下,高的土地价格必然和低的利息率相并行,如果农民由于利息率低而按高价对土地支付,那末同一个低利息率,也必然保证他以有利的条件通过信用取得经营资本。但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情况实际上不是这样。第一,信用的一般规律并不适用于农民,因为这个规律要以生产者是资本家为前提。第二,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在这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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