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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级土地上的追加的预付资本得到普通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为资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润,那末,这个条件就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到A级土地上。这就是说,这个条件已足以使资本家投入新的资本而得到普通利润,并进行正常的资本增殖。
这里应当指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也必然高于A的生产价格。这是因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给,供求关系显然就会发生变化。以前是供给不足,现在是供给充足了。因此,价格必然会下跌。要使价格能够下跌,它必须已经高于A的生产价格。但是,由于新耕种的A级土地的肥力较差,所以价格不会再下跌到和B级土地的生产价格调节市场的时候一样低。A的生产价格,并不是市场价格暂时提高的界限,而是市场价格比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种的土地比一向起调节作用的A级土地肥沃,但也只够满足追加的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就保持不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最低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们这里正进行的研究也是一致的,因为在这里,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个前提,也要由以下事实来说明:市场价格已足以使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恰好用这个价格来补偿已经用掉的资本加上平均利润;简单说来就是,市场价格对他提供了他的商品的生产价格。
无论如何,只要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作为资本家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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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尽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耕种A级土地。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现已存在。但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租地农场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现在还是能够在合乎资本增殖的平均条件下,在A级土地上进行投资,——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属于A级的土地,现在就会立即让租地农场主去支配。租地农场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润来增殖他的资本这一事实,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决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给租地农场主并如此慈善地给这位营业伙伴以无息信贷的理由。这样一个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这个限制决不会由于租地农场主有下面这种简单的想法而消失:如果他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说,如果他实际上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是不存在的,那末,谷物价格的水平就使他能够通过利用A级土地的办法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普通的利润。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作为资本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是级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垄断,超额利润就不会转化为地租,就不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而会落到租地农场主手里。甚至在作为级差地租的地租并不存在的地方,也就是,在A级土地上,作为限制的土地所有权还是继续存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那末,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但是,这种废除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质来说只是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第一,当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资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市场价格已经提高,足以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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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A级土地上得到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他就会亲自经营他的土地。为什么?因为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不会构成对他的投资的限制。他可以把土地视为简单的自然要素,因而决定他行动的只是对他的资本的增殖的考虑,即资本主义的考虑。这种情形实际上是会发生的,但只是例外。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如果对谷物的需求的增加,要求耕种比自己经营的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更多的A级土地,也就是说,如果为了耕种所有A级土地,必须出租其中的一部分,那末,这样假定土地所有权对投资构成的限制已被废除,马上就会站不住脚。这是一个荒谬的矛盾:先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出发,然后又反过来假定,凡是在没有土地所有权独立于资本而存在,因而资本从土地的耕种上并不提供地租的地方,土地所有者通常总是自己经营。(见以下引用的亚·斯密关于矿山地租所说的话。)土地所有权的这种废除是偶然的。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第二:在一整片租地中间,可能会有一些个别的地块,它们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不能支付地租,因此实际上是无偿出租的,但是土地所有者对此却不是这样看的,因为他所看到的,只是这片租地的地租总额,而不是其中个别地块的特别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如果只注意租地中那些无租的地块,那末,作为投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就消失了,并且是由于他和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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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人订立的契约而消失的。但是,他所以能不支付这些地块的地租,只是因为他支付了把这些地块作为附属部分包含在内的那片土地的地租。这里的前提正是一种组合的情况:为了弥补供给的不足而不得不使用较坏的A级土地时,A级土地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生产场所,而只是作为掺杂在较好土地中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来使用的。而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情形,却正好是A级地块必须独立经营,也就是说,必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前提下独立出租。
第三:一个租地农场主可以把追加资本投在同一租地上,然而这样取得的追加产品,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只会为他提供生产价格,为他提供普通利润,而不能使他支付追加的地租。因此,对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一部分来说,他是支付地租的,而对另一部分来说,则不支付地租。但是,这个假定对于问题的解决也没有什么帮助,这一点从下面就可以看出:如果市场价格(同时还有土地的肥力)使他能用追加的资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这个较大的收益,和旧有的资本一样,除了生产价格外,还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那末,在租约未满期间,他就会把这个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为什么?因为在租约未满期间,土地所有权对他在土地上投资的限制并不存在。但一个简单的事实——要为他保证这个超额利润,就必须有追加的较坏土地独立地开垦和独立地出租——却无可反驳地证明了,旧有土地上的追加投资,已不足以保证必要的增加了的供给。一个假定排斥另一个假定。诚然,现在可以说,最坏土地A的地租,不论和土地所有者自耕(但这只是一种偶然的例外)的土地比较,还是和投在不提供任何地租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比较,它本身都是级差地租。但是,1.这个级差地租不是由于各级土地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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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别而产生的,因而不是以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其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这一点为前提。2.同一租地上的追加投资是否提供地租的问题,和新耕种的A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问题完全无关,这正象下面这种情况一样,例如,同一生产部门的另一个工厂主是把不能全部在自己的企业中增殖的资本的一部分投在有息证券上,还是对他的企业进行所得利润虽不充分但还是大于利息的某种扩大,也和新的独立的工厂企业的建立完全无关。这对他来说是次要的事情。另一方面,追加的新企业必须提供平均利润,并且正是希望得到平均利润才建立的。当然,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和A级新地的追加耕种会互相成为限制。追加资本能在比较不利的生产条件下投到同一租地上去的界限,是由A级土地上进行竞争的各个新的投资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一级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也受到旧租地上进行竞争的各个追加投资的限制。
不过,这一切错误的辩解,都解决不了问题。这个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假定谷物(我们在这种研究中以谷物代表一切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足以使部分A级土地得到耕种,已足以使这些新土地上的投资得到产品的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也就是说,假定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已经存在。这就够了吗?这时,这个资本是否就能实际投入呢?或者,市场价格还必须上涨到使最坏土地A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