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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自己所创造的追加资本的关系来说,也是这样。
原有资本是由预付10000镑而形成的。它的所有者是从哪里得到它的呢?它是通过所有者本人的劳动和他的祖先的劳动得到的!——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一致这样回答我们,而他们的这种假定好象真的是唯一符合商品生产的规律的。中国的现代庸俗经济学家们现在还不敢如此明确地回答我们,因为历史还不太远。但他们要求不要追究这一点,否则资本外逃,多么可怕啊!
2000镑追加资本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它的产生过程我们是一清二楚的。这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它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合并追加劳动力的生产资料,以及维持这种劳动力的生活资料,都不外是剩余产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资本家阶级用贡品的一部分来购买追加劳动力,甚至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还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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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
如果追加资本所雇用的就是把它生产出来的人,那末后者首先必须继续使原有资本增殖,其次要对自己过去劳动的产品用比它所费劳动更多的劳动买回来。如果我们把这看作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交易,那末,即使用从前雇用的工人的无酬劳动来雇用追加的工人,问题的实质也不会有丝毫改变。资本家也许还把追加资本转化为机器,而机器又把这种追加资本的生产者抛向街头,用几个儿童来代替他们。不管怎样,工人阶级总是用他们这一年的剩余劳动创造了下一年雇用追加劳动的资本。这就是所谓“资本生资本”。
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积累的前提,是资本家所预付的、由于他的“最初劳动”而属于他的10000镑价值额。而第二个追加资本400镑的前提,只能是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预先积累,400镑就是这2000镑的资本化的剩余价值。现在,对过去无酬劳动的所有权,成为现今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占有活的无酬劳动的唯一条件。工人的“过去”剥削和压迫工人的“现在”。资本家已经积累的越多,就越能更多地积累。
既然构成第一个追加资本的剩余价值,是用一部分原资本购买劳动力的结果,而这种购买完全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从法律上看来,这种购买的前提不外是工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能力,而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自由地支配属于他的价值;既然第二个追加资本等等不过是第一个追加资本的结果,因而是前一种关系的结果;既然每一次交易都始终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家总是购买劳动力,工人总是出卖劳动力,甚至还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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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价值进行的;那末很明显,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因此,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只要略微回顾一下以资本主义积累为终点的各个依次发生的运动阶段,就可以再次弄清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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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
首先我们看到,一个价值额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全按照交换规律进行的。契约的一方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方购买劳动力。前者取得自己商品的价值,从而把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让渡给后者。后者就借助于现在也归他所有的劳动,把已经归他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一种新产品,这个产品在法律上也归他所有。假如法律上不这样规定呢?
这个产品的价值首先包含了已被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有用劳动不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就不能消费这些生产资料;但劳动力要卖得出去,必须能够向使用它的工业部门提供有用劳动。
新产品的价值还包含了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这是由于按一定时期(一日,一周等等)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低于它在这期间被使用后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给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因而让渡了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同任何买卖都一样。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但是,如果拥有白菜的人不愿意按相等的交换价值交换我所拥有的萝卜,我可以自己去种白菜,并参与白菜的竞争。但资本家不会参与劳动力的竞争,而工人也无法提供资本。这种交换规律与前一种相比,其实质是不自由的,至少对工人而言是被迫的。这一规律甚至从来就要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并且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因为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
可见,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尽管这样,这种转化仍然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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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
1、产品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
2、这一产品的价值除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外,还包含剩余价值,后者要工人耗费劳动,而不要资本家耗费任何东西,但它却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
3、工人保持了自己的劳动力,只要找到买者就可以重新出卖。
简单再生产仅仅是这种最初的活动的周期反复。货币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转化为资本。因此,规律并没有遭到违反,相反地,只是得到不断发生作用的机会。
“好多次连续发生的交换行为,不过使最后一次成为最初一次的代表。”(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70页)
然而,我们已经知道,简单再生产足以使这种最初的活动具有一种同把它当作孤立过程来考察时完全不同的性质。
“在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人中间,一部分人〈工人〉每年通过新的劳动获得新的分配权;另一部分人〈资本家〉则通过最初劳动已经预先取得了永久的分配权。”(同上,第110、111页)西方先驱的经济学家早年也有如此深刻的见解!
大家知道,劳动领域并不是长子继承权创造奇迹的唯一领域。
如果简单再生产为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为积累所代替,事情也还是一样。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本家花费了全部剩余价值,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只消费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把其余部分转化为货币,以此表现了自己的公民美德。
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财产,它从来不属于别人。资本家把剩余价值预付在生产上,完全象他最初进入市场的那一天一样,是从自己的基金中预付的。至于这一次他的基金是由他的工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这一事实,和问题绝对无关。但这一事实在某些人看来,却正是他应当得到无酬劳动的原因。如果工人B是用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