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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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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二)修正指标计分方法 
    修正指标计分方法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企业效绩基本指标计分结果作进一步调整。修正指标的计分方法仍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以各部分基本指标的评价得分为基础,计算各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指标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四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综合修正系数=∑该部分各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第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功效系数=(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在计算修正指标的修正系数时,对有关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作如下特殊规定: 
  1。当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的分母为0或负数时,如果分子为正,则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如果分子也为负,则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 
  2。如果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分子、分母出现负数或分母为0时,则按如下方法确定其单项修正系数: 
   (1) 如果分母为负,分子为正,则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 
   (2) 如果分母及分子都为负,但分子的绝对值小于分母的绝对值,则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反之,分子的绝对值大于分母的绝对值,则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3) 如果分母为正,分子为负,则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 
   (4) 当分母为0时,如果分子为正,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如果分子为负,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 
  3。如果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实际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值,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如果高于行业平均值,用以上计算公式计算。 
  4。如果技术投入比率指标没有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在每一部分修正后的评价分数计算出来后,要计算该部分修正后的分析系数,用于分析每部分的得分情况。计算公式为: 
  某部分修正后分析系数=该部分修正后分数/该部分权数 
   (三)评议指标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计分方法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运用评议指标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相关非计量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作出企业经营状况的定性分析判断。具体根据评议指标所考核的内容。由不少于5名的评议人员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指标达到的等级,然后计算评议指标得分。公式为: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议人员选定的等级参数)/评议人员总数 
如果被评价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失真、丢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合法会计数据资料等异常情况,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已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时,经相关的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可单独运用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计分方法 
    定量与定性结合计分方法是将定量指标评价分数和定性指标评议分数按照规定的权重拟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即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对定量评价结论进行校正,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定量与定性结合评价得分=定量指标分数×80%+定性指标分数×20% 
六、评价基础数据
企业效绩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为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在具体评价前必须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对有关数据的口径进行确认。 
  (—)基础数据核实确认的依据、范围和原则 
  l。企业效绩评价的基础数据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核实确认,以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价基础数据核实确认的范围主要是企业提供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对于集团型企业,原则上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均属于基础数据的核实范围,如果不能对集团内的全部企业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纳入核实范围的企业资产总额一般不应少于集团资产总额的70%。 
  3。对评价基础数据的确认,要坚持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避免被评价企业主观意愿的影响。 
  (二)基础数据核实确认的重点和口径 
  1。关于社会负担问题。为公平反映新老企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社会负担方面的差异,对于一些国有企业举办的义务教育机构、司法机构、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从企业的评价基础数据中剔除,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损益项目。 
  2。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为鼓励企业消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当期消化历史挂账(如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政策性亏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等)的,评价时可以将其还原为企业的当期利润,但相应挂账科目应同还原。 
  3。关于清产核资损失核销问题。如果企业评价当期发生清产核资损失核销事项,应当按照核销金额相应调整企业相关科目年初数。 
  4。关于资产重组问题。如果企业评价当期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入时间在6月30日前的,纳入合并范围评价;划入时间在6月3O日之后的,可以不纳入评价范围。凡是评价当期发生资产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事项的,均不纳入评价范围。如果当期发生债务重组(含债转股),按照不重组进行评价,并相应调整有关指标。 
  5。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在多数企业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提取8项减值准备等产生的与执行旧制度的重大差异,可以按原会计制度还原;如果多数国有企业都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则不再进行调整。 
  6。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如果注册会计师或政府审计机关对被评价企业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对这些审计意见作进一步的核实,并根据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7。关于三年前数据的调整。对于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和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指标中的三年前所有者权益和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对三年内的客观变动事项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追溯调整。新设企业,这两项指标不修正,即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以上经确认调增评价年度利润事项的,不予调增相关资产、权益指标数据。 
  (三)基础数据核实确认程序 
  1。检查企业所提供数据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数据资料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补充。
  2。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审计报告等进行表间、表内鉴别,确定数据核实范围;制定核实计划。 
  3。核实基础数据的客观性和有效性,采取包括审计方法在内的各种方法,对企业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各级政府派驻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在基础数据核实时要与监事会沟通意见。 
  4。数据调整事项要在企业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的基础上;报请评价组织机构复核认定。 
  5。对相关数据的调整;要在评价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在评价报告附件中作详细说明。 
  6。评价基础数据确认事项不作为当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调整依据。 
  (四)评价基础数据核实确认责任 
  l。企业对其提供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评价人员对评价基础数据负有核实确认责任。 
  2。对企业主动报告的差异调整事项要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如果情况属实并合理合法,评价人员可直接进行基础数据的调整。但评价实施机构要将该差异事项通报同级企业会计决算主管部门。 
  3。对于评价人员查证的在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不但要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相应扣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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