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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化。在预测这些惯例和习俗方面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悬而不决一旦引起不满,它们就能被制造出来。我们应当坚信现行宪法会尽到作用。不能让它毁于轻率的修改,我们应当看一下已有的事物是否真的没有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宪法在接受实践检验之前,其形式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实践能够显示它们的作用,确定它们的意义。我们不止一次地借口重建而拆毁建筑。从今以后,我们应当利用那种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知识,遵循中庸之道,调动聪明才智,在那位最慷慨、最强大的同盟 —— 时间 —— 的帮助下,循序渐进地满足我们所有的局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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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臣的责任
关于大臣的责任问题,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既完全适用又十分全面,它也许是惟一一部做到这一点的宪法。
大臣们能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受到控告,并应受到起诉:(1)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2)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3)由于侵犯个人的自由、安全与财产。
我在三个月前出版的一部著作'2'中谈到,由于最后这项罪行与大臣们被合法授予的权力无关,因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应与普通公民同等对待,交由普通法庭判决。
毫无疑问,一个大臣由于一时冲动而夺去一位妇女的生命,或者盛怒之下杀死了一个男人,就不应把他作为大臣,采取任何特殊的方式予以起诉,而应作为普通法的一名触犯者,接受他的罪行所适用的普通法的惩罚,而且要采取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被法律宣告有罪的任何案件,与绑架案或谋杀案毫无二致。大臣犯有非法侵犯公民自由或财产的罪行,这并非他的大臣职务的错误,因为他的权力没有给他非法侵犯任何个人自由或财产的丝毫权利。他是所有其他罪犯的同类,必须像其他罪犯一样受到起诉和惩办。
必须指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如果我愿意,我可以雇上四个人在街角等着我的仇人,把他拖进某个隐秘的藏身之处,使他成为我的囚犯而不为人知。大臣未经法律授权而杀死公民,犯下的是同样的罪行。他的大臣职务与他的这种行为毫不相干,而且绝对改变不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另外,他的大臣职务也没有授予他无视法律并违反正规程序逮捕公民的权利,如果他犯下这种罪行,那就和谋杀、绑架或者任何其他个人犯罪没有什么两样。
毫无疑问,大臣的合法权力为他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手段。但是,他的权力的这种用途不过是一种附加的罪行,就像某个人伪造对大臣的任命,以便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后者的助手一样。这样的人事实上是在模仿一种职责,行使他并不拥有的权力。同样,决定采取非法行动的大臣也是在装成得到授权的样子,其实他从来没有被授予这个权力。因此,就所有那些使平民个人成为牺牲品的罪行而言,他们必须能够采取合法行动反对那些大臣。
普通法庭就这种性质的控告进行判决的权利一直受到质疑。人们各持一端、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庭慑于权贵的淫威而缩头缩脑,有的认为把所谓的国家机密交给这些法庭会有诸多不便。
最后这个问题产生于过时的观念。它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残余:在这个制度下,人们认为国家安全有赖于专横措施。由于无法证明权力的专横干预具有正当性 —— 因为它完全缺乏法律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 —— 于是,保密被说成是必不可少的。当一名大臣下令非法逮捕和拘禁一位公民时,如果他的辩护土推说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是只有大臣本人才知道的秘密,即使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能透露,那真是太容易了。在我看来,我不知道有什么公共安全会不保护个人。我相信,如果公民看到权力带来的是威胁而不是保护的话,公共安全才会格外遭受损害。我相信,专横权力才是公共安全的真正敌人;如果专横权力是包藏在朦胧气氛中,那只能加剧这种危险;公共安全只能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法律只能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之中。我相信,任何公民的自由对整个社会机体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他采取任何制裁措施的理由,均应告知他的天良。我相信,这是所有政治制度的主要的、乃至神圣的目标;由于没有一部宪法能够在其他目标中找到它的完全合法性,因此到其他目标中去寻求可靠的力量和持久性是徒劳的。
当有人说法庭对罪犯过于宽大时,可以认为那是由于革命曾把它们推进了一种变动不居、俯仰由人和惊恐不安的状态。政府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使自己成为党争的不幸产物和党争激起的仇恨情绪的可悲的继承人。这样的政府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忍受独立的法庭。
我们的宪法规定,从现在开始任命的所有法官今后一律不得罢免,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已被剥夺了太久的独立地位。他们将会发现,对大臣进行审判就像审判其他被告一样,不会遇到任何宪法障碍,不会受到任何威胁。而且,从他们的安全感中将会同时产生公正、温和以及勇气。
这并不意味着在大臣们可能侵犯自由的时候,在公民们成了牺牲品却又不敢发出抱怨的时候,国民的代表们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做出反应。允许指控大臣危害国家安全或荣誉的同一规定,使我们的代表也有权在大臣们企图实行专横统治时对他们提出指控,因为专横统治与任何政府的安全和荣誉都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公民有权要求纠正使他成为牺牲品的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否定他的这项权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所信任的人们应当能够接手他的案情。这种双重保证既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的宪法默认了这一点。有待解决的只是把它和大臣本身也应得到的保障合法地融为一体,因为大臣们比普通平民更容易受到攻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否受到伤害,都应得到法律及其形式的公正而充分的保护。
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危害公共利益 —— 这与平民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 的非法行为,也完全不同于大臣们滥用被合法授予的权力。
许多非法行为只对普遍利益有害。显然,只有立法议会才能控告并起诉这种行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从对它们的起诉中获得好处,也没有权利那样做。
更为显而易见的是,大臣们是否滥用了授予他们的合法权力,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去判定;同时,只有一个被授予特别权力的特别法庭,有权宣布滥用权力的严重程度。
此外,我们的宪法十分明智,它允许我们的代表可以就所有方面的问题提出控告,并且给予了应当宣布判决的迭庭以自由载量权。
从事一场非正义的或毫无意义的战争,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方式:莽莽撞撞、三心二意或粗枝大叶地进行指挥;谈判时要么毫不通融,要么弱不禁风;用披着各种名义的冒险行动、居心叵测的算计或者欺瞒诈骗去破坏信誉。如果这些危害国家的方式都要由法律 — 一载明或者详加说明的话,有关责任的法规将会变成一部历史和政治专著,即使如此,它的法律规定也只能适用于过去,大臣们很容易为规避未来的责任找到新的途径。
即使在普通法领域一丝不苟地忠实于对法律的字面解释的英国人,难道不是也没有把要由大臣们承担责任的罪行标示得一清二楚,而是仅仅含糊其辞地使用了一些既不能指明罪行的程度。也不能指明罪行的性质 —— 诸如 “ 重罪 ” 或 “ 轻罪 ” 之类的字眼吗?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把大臣们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危险地位。当我们为普通公民要求最细致人微的保护和法律条文的保证时,大臣们却面临着一种由起诉人和法官行使的专横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是不可避免的;它的缺陷必须由庄重的程序、法官的威严和适度的惩罚加以弥补。但是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最好在理论上承认那些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事情。
一个大臣拥有的权力,可以使他无需背离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能犯下重大罪行,以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