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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经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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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庇护人应负责及时上缴向依附于他们的居民征收的税款。 

     庇护制在6世纪时继续发展着,一切想禁止它的企图都无济于事,况且 

政府的政策也显得极端矛盾。由于查士丁尼在535年和556年的法令责成各 

省执政者用自己的财产负责征集租税,因此他实际上加速了庇护制的发展。 

     在7至8世纪内,正当拜占庭帝国东方各省已被阿拉伯人侵占的时候, 

拜占庭的欧洲各行省的斯拉夫化过程正日益加紧地进行着,斯拉夫人的移民 

甚至扩展到了小亚细亚。查士丁尼二世(公元685—711年)时为补充长期战 

乱所造成的劳力不足,用强制手段将斯拉夫人大量迁移到小亚细亚和其他地 

区。8世纪时,拜占庭继续推行利用斯拉夫人的国内移民政策,在762年移 

到小亚细亚的斯拉夫人就达202000人之多,数量众多的斯拉夫移民改变了拜 

占庭帝国的民族构成,并且斯拉夫人带来了农村公社,使帝国的社会结构发 

生巨大变化。8世纪前期形成的“农业法”反映了这一变化。当时农村公社 

广泛存在,耕地归公社自由农民占有,份地要定期轮换,使用权受到公社保 

护,作物收割后,休耕地要暂时收回作为公共牧场。其它如森林、草地、牧 

场则为公共所有。“农业法”也表明自由农民已开始分化,有的农民因无力 

耕种而放弃份地,有的农民则租种别人的份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部分收 

获物,成为分成制佃农或“什一租户”。至于富裕农民,不仅拥有牲畜和劳 

动工具,而且拥有奴隶。公社保护私人财产,盗窃或损害他人财物要受惩罚。 

由于自由农民数目大量增加,个体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制加强,使隶农也发生 

相应的变化。7世纪以后,帝国政府不再以法律形式将隶农束缚在土地上, 

从而使隶农获得一定的自由,处境得到一些改善。奴隶制的大领地大部分趋 

于衰落,奴隶制已经不是基本的剥削方式。同时由于土地变为私有财产,特 

别是个体劳动和私人占有的出现,使公社的财产分化和阶级分化成为不可避 

免,因此公社制度的瓦解只是时间的问题了。斯拉夫人的入侵及其在拜占庭 

地区的移民,带来了种族构成和土地关系方面的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增加了 

拜占庭的生命力,成了封建主义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出发点。但在巴尔干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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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在其他地方巩固起来的农村公社在一段时间内曾抵抗了封建贵族,保护了 

农民的自由,制止了农奴制度在拜占庭的扩张。不过它的抵抗只是暂时的。 

     前述8世纪时的“破坏圣像运动”,实质上是教会和军事封建主土地和 

财产的再分配。这一运动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以军事贵族为代表的封建势 

力更加强大,村社农民更快地沦为依附农民或农奴。 

     马其顿王朝统治时期(公元867—1056年),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迅速发 

展。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没落。从6 

世纪时,拜占庭的全体居民就已必须纳税。政府从工商业、专利事业和买卖 

官职中得到大笔收入,但主要收入来源是各种捐税。沉重的捐税和劳役促使 

农民破产,教俗封建主则依仗权势侵占公社附属地和农民份地,并迫使破产 

农民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到10世纪,拜占庭的大地产迅速增多,小领地不断 

减少,一个新的贵族阶级已在农村形成,他们不仅购买和吞并私有地,而且 

购买和侵吞屯田兵土地,把屯田兵也变成农奴。这个新贵族阶级在10至11 

世纪之间成为统治阶级的基本集团。 

     10世纪时,拜占庭的封建化进入了决定性的阶段,这一时期,拜占庭乡 

村居民的社会等级完全确定了。农民处境困难,生活极端贫困,国家用连环 

保的办法迫使他们及时缴纳租税,而封建贵族则用残酷的办法剥夺他们的土 

地,把他们变为农奴。10世纪农民农奴化范围十分广泛。无数佃垦农,也就 

是依附农民住在地主贵族的土地上,领佃主人的份地,而为地主服封建义务。 

他们的经济地位比自由公社社员的地位更加困苦,因为代役租和其他的赋役 

夺走了佃垦农的大部分劳动和生产物。 

     自由农民的破产,屯田兵制的破坏,固有地的减少,使皇帝们感到了大 

地产的威胁和税源兵源减少的危机。因此从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时期 (公 

元920—944年)开始,历代皇帝反复颁布立法,保护小土地所有者,削弱“有 

势力”者。 

     922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颁布了一项新法令,禁止“有势力”的 

封建贵族以任何方式(赠送、购买或租赁)攫取农民的土地,并把近30年来 

征用的屯兵的军人土地还给屯兵,同时让农民享有购买地产的优先权。 

     但封建贵族们却乘着928年的歉收和饥荒的机会,在高利贷条件下更大 

规模地收买了农民的土地。所以在934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在第二个法 

令中命令贵族们把从饥荒年度起购自农民的土地按原价还给农民。但农民土 

地仍被剥夺,自由农破产问题仍十分严重,所以君士坦丁七世(945—959年) 

不得不在自己的新法中承认了这一点。但他宣布屯田兵的土地是不能转让 

的,并规定凡把屯兵变为农奴(佃垦农)和攫取他们土地者一律课以巨额罚 

金。当小亚细亚“有势力”者的代表之一尼斯福鲁斯·福卡斯取得政权时, 

他就废除了原先被承认的农民和屯兵优先购买贵族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在 

他统治期间,贵族胡作非为的行为特别猖獗。 

     976年,瓦西里二世 (公元976—1025年)即位后,于996年颁布了反 

对大土地所有者的全面立法,勒令大贵族将 922年以后吞并的土地归还原 

主,并把征税权交给地方领主,而不再由农村公社承担,这表明农村公社已 

完全瓦解,农村的封建军事贵族领地业已形成。后来,在1001—1002年之间 

公布了所谓“担保”法,责成大贵族对贫苦农民的欠税负责。皇帝的措施无 

疑巩固了拜占庭乡村中的农奴制度。同时,瓦西里二世为了讨好僧侣,在998 

年废除了尼斯福鲁斯·福卡斯曾经颁布的一些法令 (这些法令的目的在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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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增长,它们禁止建立新寺院,禁止把土地转与现存寺院 

或赠送给大主教、主教和济贫院)。教会人士和僧侣现在可以放肆扩展自己 

的领地了。 

     由此可见,这些皇帝的限制性措施都是不够彻底、不够坚决的,它们遭 

到大贵族和官员的激烈反对,所以并未产生应有的后果。 

     11世纪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进一步发展。科穆宁王朝(公元1081—1185 

年)实行了普洛尼亚制度 (即监领地制),也称“恩准制”,类似西方的采 

邑制。政府将国家土地和农村公社土地分给公职贵族监领,接受监领地者, 

有权享受自己领地上的税收和租税,对领地上的农民(巴力克)享有支配权。 

监领地可终身享用,死后归还王室。“巴力克”领有世袭份地,必须向监领 

人纳税、服劳役,并且丧失人身自由。 11世纪末,拜占庭的自由农民大多 

数沦为农奴,封建关系最终确立。由于监领人只是终身占有这块土地,所以 

他们拼命从依附农民身上榨取油水,而不考虑什么后果。 

      (3)农业和农民阶层 

     10世纪一个拜占庭的皇帝说:“要保全一个国家,有两件东西是必需的, 

那就是农业和军事艺术”。他们像罗马人一样,认为土地是财富与国力的主 

要源泉。为了这个原因,拜占庭人采取多种方式来补充长期战乱所造成的劳 

力不足,并积极开展农业拓             殖。在各省建立的军事殖民地,士兵 

们都耕种分给他们的土地,作为一种军事服役。帝国还利用摩尼教派、雅各 

教派、保罗教派          等异教的基督教派别来拓殖荒地,这些异教教徒是 

从亚美尼亚和小亚细亚迁到色雷斯和希腊的。7世纪时从黎巴嫩来的 12000 

名叙利亚冒险者,即定居在色雷斯、伯罗奔尼撒和伊庇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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