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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西夏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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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灌溉着沿河一些州县的农田。“绥银以大理、无定河为灌溉”③。
① 《长编》卷135,庆历二年二月辛已。
② 陈开俊等译:《马可波罗游记》第57 章,《凉州王国》。
③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④ 《元文集》卷50,《知太史院事郭公行状》。
①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② 参阅王尧:《西夏黑水桥碑考补》,《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8 年第1 期
③ 《西夏书事》卷9。
在修复古渠的同时,还开凿了新渠。相传在今宁夏青铜峡至平罗一
带,修筑了一条著名的新渠——“昊王渠”,也叫“李王渠”。
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西夏还曾出现过专门修渠筑堤的技术熟练的
“水工”。如元顺帝至正年间,欧阳玄作《至正河防记》云:
“两岸(东西)埽(有岸、水、龙尾、栏头、马头等埽)堤(有
剌水、截河、护岸、缕水、石船等堤)并行。作西埽者夏人水工,
徵自灵武;作东埽者汉人水工,征自京畿”④。
这条材料虽然距离西夏修渠灌溉的时间较长,但它间接地反映了早在西
夏统治期间,灵武一带确实存在着修筑渠堤的具有专门技术的“水工”。
西夏统治者为了有效地管理好水利灌溉事业,还专门制定了有关水
利灌溉的规章制度。如仁宗仁孝年间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具体规
定了水渠的组织管理及水的使用办法。其管理水渠的基层组织管理者有
渠头、渠主、渠水巡检、伕事小监,等等。他们的主要任务有二:其一,
负责巡视监察和修理水渠。律令规定:
“诸沿渠干察水渠头、渠主、渠水巡检、伕事小监等,於所属
地界当沿线巡行,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渠口垫版、闸口等有
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若粗心大意而不细
察,有不牢而不告于局分,不为修治之事而渠破水断时,所损失官
私家主房舍、地苗、粮食、寺庙、场路等及佣草、笨工等一并计价,
罪依所定判断。”①
可谓任务明确,责任重大,不可丝毫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否则就要受
到法律的惩处。
其二,负责管理放水灌田。其具体律令规定:
“唐徕、汉延及诸大渠等上,渠水巡检、渠主诸人等不时于家
主无理相□、决水,损坏垫版,有官私所属地苗、家主房舍等进水
损坏者,诸人告举时,其决者之罪及得举赏、偿修属者畜物法等,
与蓄意放火罪之举赏、偿畜物法相同。”
“宰相及他有位富贵人等若殴打渠头,令其畏势力而不依次放
水,渠断破时,所损失畜物、财产、地苗、佣草之数,量其价,与
渠头渎职不好好监察,致渠口破水断,依钱数承罪法相同。? 。(诸
人)若行贿徇情,不告管事处,则当比无理放水者之罪减二等。又
诸人予渠头贿赂,未轮至而索水,至渠断时,主罪由渠头承之,未
轮至而索水者以从犯法判断。渠头或睡,或远行不在,然后诸人放
水断破者,是日期内则主罪由放水者承之,渠头以从犯法判断。若
逾日,则主罪当由渠头承之。”①
这些规定表明,西夏政府要求管理放水者及放水之人,必须遵守下列原
则:即不得无理决口放水;严格按照排定的放水次序进行;定时放水,
不得逾期;水法面前人人平等。如规定放水依次进行,即使是当朝宰相
也得遵守,如“不依次放水”,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提倡尽职尽责、廉
洁奉公,杜绝徇私舞弊,贿赂公行。我们从这里看到了西夏水法的严密、
④ 《元史》卷66,《河渠志》引《至正河防记》。
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5,《灌渠门》。
① 同上。
合理和要求比较全面。
4。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西夏统治者鼓励人民开垦荒地,见于西夏文记载的有《天盛改旧新
定律令》。该律令规定:
“诸人无力种租地而弃之,三年已过,无为租庸草者,及有不
属官私之生地等,诸人有曰愿持而种之者,当告转运司,并当问邻
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细推察审视,于弃地主人处明之,是实言则
当予耕种谕文,著之簿册而当种之”②。
这里“无力种租地而弃之”及“不属官私之生地”,即汉文史籍中经常
见到的所谓“抛荒地”和“无主荒地”。凡属这类荒地,只要履行一定
的手续,如“告转运司”、“著之簿册”,等等,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耕
种,而且三年之内,免交租佣草,三年之后,再根据土地的优劣,苗情
的好坏等情况,决定交纳“五等租”中的哪一等地租。“令依纳地租杂
佃次第法纳租”①。
西夏统治者在鼓励开垦无主荒地的同时,还大力提倡耕种租地的农
户,去开垦其租地邻近的闲田旷土。其具体律令规定:
“诸人地册上之租地边上,有自属树草、池地、泽地、生地等
而开垦为地者,则可开垦为地而种之”②。
即要求“人尽其力,地尽其利”。对于这类闲散土地,其纳租情况,与
“无主荒地”大体相同。即三年之内免征,三年以后,每亩“纳三升杂
谷物,佣草依边等法为之”③。这些鼓励垦荒的规定,对于西夏农业的发
展,无疑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西夏开垦荒地,见于汉文记载的多数在宋夏沿边之处。即用侵耕宋
地的办法,达到扩大耕地面积的目的。“夏人既称臣,而并边种落数侵
耕为患”④。这种侵耕之事,时有发生,其中以宋河东路麟州(今陕西神
木县北)屈野河遭受侵耕最为严重,时间也较长。景宗元昊建国之后,
鉴于宋麟州“(屈野)河西田腴利厚”⑤,开始插木置小寨三十余所,发
动老百姓耕垦寨旁大约十余里范围内之田。毅宗谅祚时,没藏讹庞在军
队的保护下,进一步“放意侵耕”这一带的土地。宋朝为了阻止夏人侵
耕,不惜采用经济制裁措施。史载:
“经略使庞籍言:‘西人侵耕屈野河地,本没藏讹庞之谋,若
非禁绝市易,窃恐内侵不已。请权停陕西缘边和市,使其国归罪讹
庞,则年岁间可与定议。’诏禁陕西四路私与人贸易者”①。
即采用禁绝“和市”的非常手段,迫使西夏停止侵耕。
除了侵耕屈野河地之外,崇宗乾顺时,还侵耕了大理河东一带的土
地。“(夏人)常于夜间直至大理河东葭芦境上,侵耕旷地,昼则却归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5,《取闲地门》。
① 同上。
② 同上书,《租地门》。
③ 同上。
④ 《西夏书事》卷36。
⑤ 《西夏书事》卷35。
① 《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二月甲戌。
本界,经略使禁之,不能止”②。同侵耕屈野河地不同之处是前者明火执
仗,依靠武力强行耕种,后者乘着夜间月色朦胧,越过边界偷偷耕种,
使宋人无法禁止,只好听之任之。
西夏侵耕宋地事件的发生,虽然起了激化宋夏矛盾的作用,但也反
映了西夏统治者对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的重视。
西夏开垦荒地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方面的成就是很有限
的。正如宋人范育所指出:
“臣尝究知夏国之闲田,弥亘山谷,动数百里,未悉垦辟”③。
表明西夏尚未被开垦荒地的数量还是较多的。
5。公私粮窖储存了较多的粮食
由于水利的兴修,各地农田及时得到了灌溉,“岁无旱涝之虞”④。
加上牛耕的普遍使用,开垦荒地,采用汉人先进生产技术,因此,西夏
粮食产量有所增加,具体表现在公私粮窖储存了大批粮食。建粮窖储粮,
并非西夏独有。如唃厮罗统治下的河州(今甘肃临夏市)地区的吐蕃族
也置窖储粟。“河州羌率众三万于敦波,欲复旧地,守约度洮水击破之,
取窖粟食军”⑤。不仅吐蕃人建窖储粮,而且金人统治下的沃州(今河北
赵县)民间也有窖粟。“沃州刺史完颜僧家奴奏:‘田琢军二千五百人,
官廪不足,发民窖粟,犹不能赡’”①。西夏建窖储粮始于何时?从有关
记载看,早在李继迁重建夏州政权之时即已出现。如公元1002 年(真宗
咸平五年)泾原部署陈兴与秦翰等率兵袭击继迁所部康奴族,“穷其巢
穴,俘老幼,获器畜甚众,尽焚其窖藏。”②此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
这种储粮的公私窖藏越来越多。根据有关史料记载,西夏著名的粮仓粮
窖,有夏州境内的德靖镇七里平和桃堆平。七里平有谷窖大小百余所,
粮约8 万石;桃堆平的“国官窖”,“密密相排,远近约可走马一直”③;
灵州西南的鸣沙川(一作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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