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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国家预算拨入的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其他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发行建设债券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金制的主管部门用部门管理的基建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用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建设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如建设单位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1)“国内储备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12)“周转借款”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借款。
3。本表纵向各栏的填列方法:
(1)“年初借款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年初各种基建借款的余额。根据上年本表“年末借款余额”数字分行填列。
(2)“本年实际借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支用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生产自立借款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还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累计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豁免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内经批准豁免的基建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末借方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各种基建借款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1。本表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表时,按所属实行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逐行填列。
2。本表各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栏,根据概算批准的包干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概算包干数填列。
(2)“已完单项工程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基建概算中该单项工程概算数填列。
(3)“已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栏,反映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数额。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栏,反映已完单项工程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2栏数字减3栏数字后的余额填列。
(5)“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6)“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应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8)“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9)“应付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基建拨款办法的建设单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填列。
(10)“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已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实际已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17号 1998年6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
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音乐会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设安装工作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音乐会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金”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
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音乐会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