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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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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特别是归入他的受死、埋葬、和复活(罗六: 3- 6; 加三: 27; 西二: 12)。 
    信徒藉着洗礼; 不但与基督联合,也与圣父并圣灵联合。原因很明显。基督与圣父并圣灵却是合而为一的; 洗礼又是奉三一真神之名施行的,那末信徒若与基督联合,也必同时与圣父与圣灵联合(约十七: 21- 23; 十四: 16- 17; 23- 24) 。
    再者,基督为教会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故凡与基督联合的人,彼此也合而为一; 同作肢体,聊于基督(弗四: 5; 12,15- 16)。 
    ②赦罪除污。 洗礼也象征信徒的罪污被洗净。 水礼在旧约圣经中往往是表示洁净之意(王下五: 14; 利十一: 32; 十四: 6; 9; 参可七: 1- 4; 路十一: 37- 40; 徒三: l9  )。 水的本身就象征除去污秽的元素。 新约的洗礼,也含此意(林前六: 11; 罗六: 3- 4; 6; 来十: 22)。 
    ③信主得救。 洗礼是信心的表记和印证。受洗者承认耶稣为他的救主,进入信徒的身分和地位。因此,「信」是成人受洗的一个先决条件(太廿八: 19; 徒八: 12; 十六: 3-33)。 

C、洗礼的样式
    ①浸礼会的见解。 浸礼会人士认为,浸礼是水礼惟一的合法样式。 他们否定洗礼为合法的样式,并规定凡曾在其它教会受洗而意欲加入浸信会之信徒,必须重新受浸。浸礼会对此见解的主要根据如下: 
    (一)水礼原文的字义是浸入之意。 
    (二)浸礼的样式最能象征与主同死、埋葬、和复活的样式(罗六: 3- 6; 西二: 12)。 
    (三)使徒时代之实例: 如腓利和受洗的太监; 一同下到水里,然后一同从水里上来(徒八: 38- 39); 约翰在约但河里,替人施洗(太三: 6)等。 
    ②改革宗(并其它宗派)的见解。 礼仪的样式并非是洗礼意义之重点,重点乃是洗礼所象征的含意。礼仪的方式,可按实情施行。浸礼和洗礼都为改革宗教会所接受。浸礼的方式对某些受洗人不甚妥当,如老弱病者,信徒的幼龄子女。(浸信会不给婴孩施水礼,故无此问题。)改革宗教会虽采用洗礼的方式,但并不反对浸礼的方式; 对凡已在浸礼会受过浸礼而意欲加入改革宗教会之信徒,也愿接纳,不须重新受洗。
    关于浸礼会所申述之理由,我们认为并无确实的证据。
    第一; 水礼在原文中并非只指浸入的方式,有时也指滴水的方式(浸入──王下五: 14; 非浸入──利十四: 6- 7。两者皆可──路十一: 38)。 犹太人传统是将水浇在手上,或把手浸入水内。 参John  Murray之「基督教洗礼」,9,33页。 该文对此点有详细的讨论。 
    第二; 与基督同死、埋葬、和复活,并非是洗礼的惟一喻表样式,因为在同段经文中,洗礼也被喻作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这种方式显然与浸入的方式不同(罗六: 3- 6)。
    第三,约翰和腓利的实例,只能证明他们曾走入水的边缘,而并不证明受洗者全身浸入水中。另一方面,使徒行传中的其它实例似乎表明,他们是用洒水的方式。例如(一)在五旬节那天,有三千人信主受洗。 使徒们在体力上和时间上都不可能为三千个人施浸(徒二: 41)。(二)禁卒家里很少可能会备有大型的水桶,可作临时受浸之用(徒十六: 33)。(三)古时犹太人男女分隔的传统观念很深,而且河边也无换衣之处,尤其如果妇女们必须受浸礼,全身浸入,受礼后衣服全湿,必定不太雅观。五旬节日受洗之人,在听道前根本未曾想到会在当天信主受洗,若他们必须受浸入礼,礼后无替换衣服,岂不会受凉得病?这些实际的困难,对浸入礼的方式不易解决,而对洗礼(滴水礼)却并无困难。 

D、洗礼的对象
    洗礼的对象包括两类,即成人(包括青年)和婴孩(包括幼童)。 
    ①成人洗礼。 基督教会,除了小部分教派外; 一致承认,应奉主的吩咐,为信主的人施洗。 成人受洗的惟一条件,是受洗人必须承认基督为他个人的救主。 各教派对接纳会员的先决条件,不全相同,或须参加教义班的讲习,或须经常参加聚会一段时间之后,但基本的条件,则只有一个,即受洗人对基督之信仰。 
    教会既无洞察人心的能力; 只能按普通常识和经验来决定,申请受洗者之信认见证是否出于真诚之心。除非有充分理由,教会通常接受申请人的见证,以此为接纳为会员之凭证。 
    ②婴孩洗礼。 对于婴孩洗礼之习俗,自初期教会起,已经实施。宗教改革运动之领袖们,几乎都承认婴孩洗礼的正当性。 浸礼派人士否认婴孩洗礼的教义,他们只限于为亲自能信认基督的成年人或青年人施浸。改革宗教会对婴孩施洗的根据如下: 
    (一)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包括他的后裔。 立约的表记和印证; 乃是割礼。 凡属亚伯拉罕之家的男子,都必须领受割礼; 凡在立约之后出生的男婴,须在第八天领受割礼。凡不受割礼之男子; 一概按破坏约法定罪(创十七: 9; 14)。
    根据代表性的原则,亚伯拉罕本人因信神而领受恩约的表记割礼,但是凡属他的人,则因他的信仰而一同被关在恩约之内,故也必须领受割礼,包括尚未懂事之男婴(创十七: 12; 廿一: 4; 罗四: 9下- 13) 。 
    (二)神的教会,包括新旧约两个时代。他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从未被废止(加三: 19); 他给亚伯拉罕之应许和福祉,也临到新约外邦人基督徒身上(加三: 14)。 而且,保罗下结论说,凡信基督而属他的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三: 29)。 
    新旧约教会的合一性,有许多经文之证明。约十: 16; 罗十一: 16- 24; 弗二: 11- 14; 19- 20; 彼前二: 9- 10; 申七: 6; 出十九: 6等。 
    (三)洗礼和割礼的含意相同。 此点已在前段说明。 此处要证明的,是洗礼取代了割礼。保罗指出,新约的基督徒,在基督里「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 你们既受洗与他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同复活」(西二: 11- 12)。 
    (四)使徒行传中数次记载全家受洗之实情。 除非我们否定,在这些家庭可能有任何婴孩和幼童,这些实例证明,使徒们也对信徒的婴儿及幼童施洗(徒十六: 15; 十六: 33) 。 
    ③对婴孩施洗之异义。 反对为婴孩施洗之教派,通常提出如下之各点理由: 
    (一)新约圣经并无明文规定,应为婴孩施洗。
    答: 耶稣和他的门徒及传福音最初的对象,都是犹太人。 他们熟知; 凡在恩约之内的男婴,都必须领受该约之表记──割礼。 现在基督来到世上,应验了旧约时代之应许,那末,新约信徒之婴孩,也必然应当领受恩约之表记的。 所以不需要特别明文规定。 
    反之,若是新约的教会却不给信徒的婴儿施行恩约的表记──洗礼; 则当时的犹太人基督徒必会大感惊奇,也必会向使徒询问此事。然而使徒行传中从未提起关于此事之讨论或争辩; 可见当时的教会仍继续为信徒的后裔施行恩约的表记,即是说,为婴儿施洗。
    (二) 信认基督是受洗的主要条件,婴孩或幼童尚无理解能力,不可能志愿信认基督,所以不应对他们施洗。 
    答: 基督在马太二十八章的嘱咐,是以对非信徒传道为主要对象。 当时「普天下的人」大多尚未信主,因此主要的对象是成人,而成人受洗的先要条件乃是个人信认基督。 对这一点; 没有争执。正如旧约时代,亚伯拉罕是在信认神之后,才受割礼。 
    然而,他的后裔却世世代代必须在出世后第八天领受割礼,虽然他们当时也是尚未达到理解的年龄。 故此,若要反对给新约信徒的子女施洗礼,也就必须反对给旧约信徒的男婴施割。然而那是根据神制定的规则(创十七: 9; 13)。 
    (三)婴孩不能了解洗礼的含意,因此对他们施洗,乃是一件毫无意义之行动。 
    答: 这种异议实际上是质询神的智慧和方法。 旧约信徒的婴孩,也不能了解割礼的含意,但神却吩咐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须给他们施行割礼,作为立约的表托和印证。 
    (四)许多人在婴孩时受洗,长大后却没有显露信心的痕迹。
    答: 这确是一件可叹的情形。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放弃神为信徒安排的恩约表记,倒应勤奋教导儿女,使他们从幼年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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