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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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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典,确认神的恩典(约三: 36; 太八: l3; 参太八: 10-1l; 十五: 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介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②生命的力量。 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 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 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 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 23; 太十七: 20)。
    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 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 23; 参来十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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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因信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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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 28; 加三: 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是忿怒之子,应受地狱之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 19- 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 是个法律上的名辞,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审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 1- 2; 罗三: 21- 24; 加二: 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五: 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 33- 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 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 2- 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是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证据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 39)。 

二、称义之依据
    ① 天主教的观念。 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行合作而成的果实。 他们教导称,藉着重生,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 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 ,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藉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 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 (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惟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 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 惟独困信称义」之教训,大相迳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② 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 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立足之馀地。 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摈除恩典(加五: 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 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 3~5,23-24; 加三: 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l-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义,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清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③神的义。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 ,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l  :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 :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一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它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未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一二:2)。

三、称义之结果
     ①罪得赦免。因信称义的一个立即后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记念我们的过犯,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无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来的。他免除我们的罪责,不再定我们的罪(诗卅二:2;一○三:12;赛:18;罗五:9;八:1,33-34)。
   ②获得永生。永生之获取,是称义正面的结果。它与负面的赦罪可说是一种结果的两面。信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保罗论到这事的两方面,说:「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参多三:7)。
   ③与神和好。被称义的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他们不复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却亲切如朋友(罗五:1;林后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论到真实的信心时,引证两段旧约经文,指出因信称义的后果之一就是成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创十五:6及赛四十一:8)。耶稣也称他的门徒为朋友(约十五:14-16,19)。
    ④嗣子之分。当神宣称某人为义时,他同时接纳他为嗣子,欢迎他进到神的家里,承受天国的产业(约一:12;来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圣灵在心内作证,证明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存恐惧之心,如同奴仆恐惧主人的忿怒,倒以儿女的身分,呼神为父,坦然无惧地向他祈求(罗八:14-17;加四:4-7;太六:9;参来四:16)。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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