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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又一次的看到,神学家要设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责任加诸于神。可是事实上,赫治并没有满意地解决这个问题。假使世人对亚当的原罪是无可谴责的,他们又如何会对他的罪负有责任的呢?若是一个人对某一件罪是无可谴责的,那末他对那件罪也必定毋须担负任何责任的。换言之,应受谴责和应负罪责,是不能分开的。应负罪责即必也应受谴责; 不应受谴责即不应负罪责。假使我们认为,谴责没有在本身实际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责任加诸于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采取一半,而弃置另一半。加尔文说: 世人「负有罪责并不是由于别人的过犯; 因为当我们说,亚当的罪叫我们受到神的审判,意思并不是指,我们虽然是无辜和无可指责的,却担负他的罪辜,乃是指我们因他的过犯而同受咒诅」(二: 1,8)。
蒙恩的人(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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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恩典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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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之约是神与选民罪人所立的约,「藉着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叫他们信他得救,并应许将圣灵赐给凡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相信」(加三: 21-22; 罗三: 20-22; 八: 3-4; 创三: 15; 赛四十二: 6; 约三: 16; 罗十: 6上,9; 结卅六: 26、27; 约六: 44-45)。韦斯敏司德信条第七章第三节。
许多经文指出,恩典之约并不是神在人堕落以后,才想出来的一个补救办法。神在永世以前,已经有这个计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恩典之约是根据三一真神的救赎计划:
①神在世界创立以前,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的百姓(弗一: 4-5; 提后一: 9)。在这个救赎计划中,父、子、圣灵分工合作。圣父是救恩的源头,他差遣圣子到世界上来。圣子是救赎之主,以祭物、祭司并中保的地位,成全救法。圣灵运行在罪人心中,并且重生一切被拣选的罪人,使他们出死入生,有能力相信耶稣为救主(约六: 37-40; 十: 26-29; 十七: 6,24; 来二: 12-13)。
②依照这个救赎计划,圣子被差遣到世上来,成全天父所托付他的事(约五: 30,43; 六: 38-40; 十七: 4-5)。
③救赎计划之实施,是藉着圣子作罪人的代表。这计划并且暗示,恩典之约之实施,是实现圣父与圣子之间的一个约法(罗五: 12,21; 林前十五: 22,45-49)。基督不但是被赎之人类的代表,他也是救赎计划的代表。
④当基督完成他在世上之工作时,他得到天父的赏赐(约十七: 1,5,24。参腓二: 9-11)。
⑤按照救赎之计划,圣子差遣圣灵到世上来,开启罪人的心门,将救赎的功效赐给他们(约十五: 26; 三: 5-8; 十六: 7; 徒一: 4-5,8; 二: 16-17,33)。
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A、这是一个思典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约法的成就或失败,是根据亚当自己的行动。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亲自为罪人预备了一位中保,而且藉着圣灵的重生,呼召他们得到儿子的名分(提前二: 5-6; 罗八: 14-16)。然而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条件或要求,都是相同的,即顺服神的旨意。
B、这是一个永远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根据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计划,为要显露他永远的大爱(弗一: 4-5)。
②神在永世中拣选了一些罪人,使他们在这恩典之约内有分(弗一: 4-5; 帖后二: 13-14)。
③因基督救赎之工,他一次永远的为他们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来十: 12-14)。
④恩典之约的应许,在那些被拣选并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远有效; 而且不受任何势力的阻碍或改变(罗八: 28-39)。
C、这是一个有范围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全人类在亚当里有分,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将世人分为两类。恩典之约的应许,只有在那些蒙恩得救的人身上,得到实现。其余的人,仍旧按照行为之约的条件,担负应得的罪责(罗九: 6,8; 二: 12上)。
D、这是一个包括各时代的约
在原则上而言,恩典之约在各时代中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神只有决定一个救赎的计划,也只有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此点可自下列数点得到证明:
①恩典之约是与亚伯拉罕正式建立的。当时神不仅是和亚伯拉罕立约,也和他的后裔立约,并且应许说,万国将因他而得福(创十七: 7; 参5-6; 廿二: 18)。圣经也清楚指出: 第一,这约并没有因在西乃山所立之约而被废弃(加三: 17-18)。第二,凡是相信耶稣基督而得救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与他同受应许(加三: 29)。第三,耶和华不但是亚伯拉罕的神,也是一切信徒的神(罗九: 6,8; 太八: 11; 罗四: 11-12)。
②神只有预备了一条福音的道路,就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救法。除此之外,并无别的得救之法(徒四: 12; 加三: 8; 参来十: 1-4,11-12)。而且救主也只有一位(加三: 16; 约十四: 6; 参弗二: 11,22)。
③圣经明言,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够得救,因为罪人没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悦的事。假使我们在救赎方面将人类的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那末除了所谓恩典时代以外,没有人可以得救了。然而,事实上,在所谓律法时代中,仍是有许多人得救的,而且也是靠信心得救的(来十一章)。我们必须要了解,罪人惟一的盼望,乃是神的恩典,这恩典在亚当堕落以后的整个人类历史中,自始至终得到影响(罗三: 9-10,12,19-20; 来十: 1-12; 加三: 11; 引哈: 二: 4上; 加二: 16下)。
二、恩典之约的意义
恩典之约具有双重的意义,即法定的契约与生命的交流。
A、法定的契约
恩典之约是神按着他的恩惠,与信徒所立之契约。根据此契约,他成为信心之父,亚伯拉罕的神,并与他「世世代代的后裔建立」这约,作他们的神(创十七: 7)。契约的由来,是因着神对亚伯拉罕的呼召。亚怕拉罕也凭着信心,听从了神的呼召(创十二: 1-4; 来十一: 8)。约法的表记乃是割礼(十七: 10-14); 在新约时代以洗礼代之(西二: 11-12)。
凡是成年的人,必须籍着信仰进入恩典之约在决定上的契约。亚伯拉罕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罗四: 9-12)。在新约时代,也是如此(太廿八: 19; 徒八: 29-3s; 十: 24-8)。
然而这法定上的契约,也是与信徒的儿女所立的,因此他们也在恩典之约法定的意义上有分(创十七: 25-26; 廿一: 4; 徒二: 38-39; 十六: 13-15; 三十: 34)。
B、生命的交流
恩典之约的目的,是要使罪人能因信而得救,重新成为神的儿女。凡是对神有真实信心的人,都享受到生命的交流之福分。这福分是神对他们的应许(创十八: 18-19; 约一: 12-13; 三: 16,18; 彼后一: 4)。
但是在教会中始终都有口是心非的门徒。他们在口里认基督为主,然而心里没有改变,也没有信心的根。这等人虽然领受了恩典之约的表记,进入法定上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生命交流之福分。此外,有些信徒的儿女,虽然在幼年时已经受到恩典之约的表记,而长大后在他们的生活上显出没有新生命,因此表明没有得到恩典之约所应许之福祉(罗二: 25; 九: 31-32; 徒五: 1-1l; 太十三: 18-22,24-30)。
三、附录: 时代论简评
时代论起源于主后一八三○年的弟兄会运动,达尔培(John Darby,1800一82)为该运动的一个著名领袖。到二十世纪初叶时,藉司可福注解圣经(Scofield Reference Bible)而风行美国。时代论说的基本要点,是将人类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 即无罪时代(在伊甸园中); 良心时代(逐出伊甸园之后); 人治时代(挪亚时期,洪水以后); 应许时代(亚伯拉罕时); 律法时代(摩西时期,在西乃山); 恩典时代(耶稣受死复活以后); 及国度时代(耶稣第二次再来,建立千禧年)。
根据司可福,「一个时代乃是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中,人的试验是在他顺服神所特显的某种旨意。」(李晨钟译本第6页)。即是说,神在不同的七个时代中,用七种不同的方法或显明的旨意,来试验人的心,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