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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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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他说: 「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神,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约壹四: 2-3上)。因为,基督若没有真正取了人的身体,他就没有真正为我们的罪而受死。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必定是一个具有血肉之体的基督(腓二: 7-8; 提前三: 16)。

B、复活
    基督的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 20),并且带给我们复活的盼望(十五: 12-19,50-53)。信主的人,不但灵魂得救,身体也必得赎(罗八: 23)。这证明身体的重要,它是完整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罗认为,基督若没有复活,就失去了信徒复活的保障,也失去了福音的内容。所谓灵魂的复活,或精神不死的空洞口号,乃是与圣经的见证相抵触的。耶稣在复活后亲自向门徒显现,并且对多马说: 「伸过你的指头来,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来,探入我的肋旁」(约廿: 27)。

C、信徒成圣
    重生乃是指人整个的重生。虽然信徒在世界上仍旧带着败坏的身体,但是一个得救的人,他的身体已经成为圣灵居住的殿(林前六: 19),而且作为服侍神的器具(罗六: 13,19下,22)。因此信徒追求成圣,绝不是藉着苦待肉体,将之视作犯罪的根源,反而应当利用身体,达到成圣的目的(罗十二: 1一2)。

D、完全成圣
    另一方面,身体虽然不是使人堕落的原因,也不是罪恶的根源,但是却因人的犯罪而败坏了。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在原则上被神称为是义人,但在实际生活上还是常常犯罪,原因之一是由于这败坏的身体尚未得赎(罗七: 24-25; 八: 23)。因此我们必须要避免另一种谬论,认为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成圣的地步。这种错谬的见解,往往引致自满自傲的罪,并且没有认清罪的严重性(约壹一: 8-10)。

E、最后审判
    最后的审判,乃是根据人在世上之时所行的事,而不是根据人在身体之外所作的。人的命运,是决定于他在世上的生活,并且罪人也将要复活而受审(林后五: 10; 来九: 27; 启廿: 11-14)。

二、属灵部分
    人除了身体之外,尚有属灵的部分,称为灵魂。有些解经家认为,灵和魂为两种不同的素质,而另些神学家则相信,灵和魂是两个不同的名辞,但是指同一种素质。前者的见解称为三元论,而后者的观念则是二元论。
    在研究本题之前,应当注意一件事,即中文国语圣经译本对心理上名辞之翻译,非但毫不一致,而且极其紊乱,不能作为论证的依据。一个较妥当的办法是参考英文圣经译本,查看各段经文的原文用词,以分辨「灵」,「魂」,「心」等心理上的名辞。

A、三元论
    三元论对人的结构之观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一般而言,他们认为,人的身体为属体部分,人的魂为生命之元素,相同于一般动物之魂,而人的灵则是理性及宗教意识等的所在地。灵为最高超的部分,魂的地位是介乎灵与体之间,体则是最低的部分。三元论派所持的理由如下: 
    ①希伯来书四: 12及帖撒罗尼迦前书五: 23指出,人具有灵、魂、体三部分。
    「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 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
    ②人既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的,而神乃是三位一体的,这似乎暗示人也是三元性的。
    ③一般动物都有魂,魂是动物的生命力。而人则除了生命力外,尚有理性及灵性之表现,且能与神有灵交,故是有灵的。(注: 传道书三: 21中译文译作: 「谁知道人的灵是往上升,兽的魂是下入地呢。」原文为「灵1」。)
    ④创世记二: 7记载人的受造时,提到三种素质。「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注: 原文直译应作「他就成了活的魂」。)

B、二元论
    二元论者相信,人的结构在基本上是二元性的,即包括身体和灵魂。他们认为,在论到人的结构时,「灵」与「魂」往往是两个通用的名词。这种见解的理由列举如下: 
    ①圣经中不但提到灵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词。若要坚持每一个名称必须代表一种素质,则人的结构将要包含六七种。
    ②许多经文都证明,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兹举数例于后: 
   (一)人有时被称为包含灵与体,而有时则被称为包含魂与体。显见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林前七: 34; 杂二: 26; 太十: 28)。
   (二)论到人的死,圣经有时称之为「灵离开了」,而有时则称之为「魂离开了」 徒七: 59; 路八: 55。创卅五: 18; 王上十七: 21、22)。圣经有时称那些已经离开世界的信徒为灵,有时则为魂(来十二: 23。启六: 9; 廿: 4)。耶稣基督为罪人舍身之事,也是用灵和魂两个名词交互而论的(约十九: 30; 约十: 15)。
   (三)圣经在描述人与神的灵交时,也是以灵和魂为通用的名辞。此点特别否定了三元论之以灵为人与神交通之部的说法。
    马利亚的颂赞: 「我心(直译应作「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路一: 46-47)。此处,马利亚显然是指她的灵魂尊主为大,且以她的神为乐(参赛廿六: 9)。大卫更单独应用「魂」为他对神的颂赞。他说: 「我的心哪(直译应作「魂」),你要称颂耶和华; 凡在我里面的,也要称颂他的圣名」(诗一○三: 1; 参诗一三○: 5-6)。
  (四)基督为人的罪而忧伤。这忧伤有时称为灵的忧伤,有时称为魂的忧伤(可八: 12; 太廿六: 38; 参徒十七: 16; 彼后二: 8)。
  (五)灵性的增长往往以「魂」字来代表的(徒十四: 22; 雅一: 21; 弗六: 6,「直译」; 西三: 23「直译」)。
    主耶稣教训人说,最大的诫命乃是: 「你要尽心,尽性(直译应作「魂」),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可十二: 30)「耶稣显然是指,人应当全心全身地爱神,然而,在他的这句话中,却并没有提到人应当以他的「灵」来爱神。

C、对三元论的批判
    ①三元论者称罪人为一个有魂的人,称重生的人(特别是一个虔诚的人)为一个有灵(和魂)的人,因为他们声称,人在犯罪后,他的灵就失去了功效,与神隔离,直到重生得救后才恢复活动。然而圣经并无此种划分。人确是因犯罪而败坏了,影响及全身(林后七: 1; 雅四: 5)。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并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灵的管辖,而是受到圣灵的管辖(林前六: 19; 罗八: 9)。
    ②三元论者认为,基督徒成圣的进展,是在于让他的灵逐渐地增强对他的魂和体的控制,因此引成一种属灵之骄傲的态度,而忽视了信徒的成圣,是藉着神的灵之运行和控制(腓二: 12-13)。
    ③三元论者往往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他的魂控制他本身的灵所致。因此偏重于以魂的反叛为犯罪的根源。而圣经则指责整个的人,或称人的心(创六: 5; 那十七: 9)。
    ④三元论对「灵」和「魂」所作的区别,是与圣经的见证相冲突的。此点可自前面所举的例子上得到证实。
    有两节圣经似乎是支持三元论的见解,即帖前五: 23及来四: 12。关于「帖前」的经文,保罗的目的是要强调,整个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坚持这段经文证明人是由灵、魂、体,组合而成的,那末他们也必须要承认,耶稣所称的诫命总结上包括心、魂、意、力(体)四个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 30),因为耶稣在该段经文中,也是强调整个的人应当爱神之原则。
    论到希伯来书四: 12的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①该处不但提到魂与灵,也提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与灵若是人内两种不同的元素,那末「心」岂非也应当被列为是一种元素吗?如此,三元论应当改作四元论了。
    ②灵与魂是代表人内心的深处,正如骨节与骨髓是代表人体的深处。骨节与骨髓显然不是代表人的身体。骨髓只是包含在骨内的一种素质,而骨节乃是指骨与骨连接之处。希伯来书著者很可能提到灵与魂,以便和骨节与骨髓成一(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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