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解析]
在“义务及良心”一章的最后一部分,泡尔生试图对“义务”这个概念的含义作出界定。他认为:(1)最狭义的“义务”是要求人们不要做对不起别人的事情,简言之不做坏事;至于“济人之急,成人之美”这类好事,并不是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2)广义的“义务”,是按社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办事,如别人向你问路,你就有告诉别人的义务;至于合身救人这类事,不属义务范围,你做了,是有功,你不做也不算违背了义务。圣贤豪杰不同于一般人的地方,便在于他们做了义务之外的好事。(3)最广义的“义务”,就是像宗教徒一样,无条件按照教义或神的命令行事。
对这三层含义的“义务”界定,毛泽东都写了批语,总体上认为,泡尔生的论述“不甚当”。
毛泽东对“义务”的理解是:(1)义务不是客观的规定,而是主体为了“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的需要。因此,人们只有对自己之义务,而没有对他人之义务。包括做泡尔生说的最狭义的义务范围内的事情,如偿债、勿偷盗之类,也不是为了不伤害别人才去做,而是“我欲如此”也。至于舍身救人这类不属于泡尔生说的义务范围的事,在毛泽东看来,更是应该去做的“义务”,因为“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能发达我的精神和身体能力。(2)对一切好事、善事,没有说不做也无损于义务的。圣贤豪杰做到的事,也是普通人应该做的。普通人做不到的或没有去做,是因为他们的精神及身体能力还没有“发达”到“最高”境界。(3)在泡尔生说的“最广泛”的义务含义,即“按命令办事”一段旁,毛泽东批注道:“此所谓义务直是法律,法律则止于禁人为恶,而不强人为善,岂道德上至要紧之义务而可如此哉?义务者,对己者也,对己之义务无有在一程度中止之理。吾人须以实践至善为义务,即以发达吾人身心之能力至于极高为义务也,即以实践具足之生活为义务也。”
42。文艺创作就是实现自我(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夫由此种种之希望而著书,其所著之书之价值,并不因之而贬损。至于为专利人之鹄的而著书者,亦不必无远劣干好名者之所著也。叔本华者,素不措意干他人之利害者也,其著书也,皆欲泄其所窥见之大秘密。而公之于世,未有以利人为鹄的者。彼之著作,如诗人之行吟,美术家之奏技,自实现其精神界之秘妙而已。夫使世界有我而无他,则一切著作,诚皆无谓。无听者则演说家必不启口,无读诗者则诗人文士或未必下笔。然当其经营之治,固不必专为他人设想也。格代尝语伊克曼(Eckermaun)曰,余未尝以著述家之责任自绳,如何而为人所喜,如何而于入有益,余所不顾也。余惟精进不已,务高尚余之人格,而表彰余所见到之真若善而已矣。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6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节议论透彻之至。人类之目的在实现自我而已。实现自我者,即充分发达吾人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至于最高之谓。故所谓为他人而著书,诚皮相之词。吾人之种种活动,如著书之事,乃借此以表彰自我之能力也。著书之时,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振笔疾书,知有著书,而不知有他事,知有自我,而不知有他人,必如此,而后其书大真诚,而非虚伪。其余各种之事亦然。技术家之为技术,虽系为生活起见,而当其奏技之时,必无为人之念存于其中。庄子曰:“癯瘘丈人承蝉,惟吾蝉翼之知。”凡天下事所以成,所以成而有价值者以此(即一片浑忘人己差别,惟注事际事物之真诚)。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6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46—248页)
[解析]
泡尔生在书中为了说明人的行为动机是实现自我,即“利己”,常常用包括文艺创作在内的“著述”活动为例。在前面引述的原文里,泡尔生便引了伊克曼(今译埃克曼,歌德晚年的助手),在《歌德谈话录》中记录的一段话,即著述都为自己,而不是为他人,目的是“表彰余所见到之真若善而已”。
毛泽东当时接受了实现自我的观点。实现自我,是当时从西方传入的“自我实现主义”的一个主要观点。“自我实现主义”的主要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格林(1836—1882),杨昌济在《各种伦理主义之略述及概评》中介绍这种主义时说:“充实自我具有发达的可能性,谓之实现自我,以实现自我为吾人行为之最高目的,谓之自我实现主义。”在前面引述的毛泽东的批语里,他基本上重申了杨昌济介绍的“实现自我”的观点。
泡尔生在《伦理学原理》中,从人格道德和人格意志的完善和实现的角度,阐述了主观论的一些艺术美学观点。在所有这些段落旁边的批语中,青年毛泽东都表示了赞同的态度,并有所发挥,特别强调实现自我的观点。从他的批语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观点。
(一)艺术以及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是主体本性的外发。即“言者、心声。心声者,其心之本质之所具之能力所发”。这显然是以中国传统的言志缘情的表达方式来发挥他读西方论著时所获得的启发。这样,在文艺等精神产品的本质,究竟是客观生活的反映还是主观世界的表现这两种观点的悠长久远的分歧面前,青年毛泽东明显地选择了后一个观点。
泡尔生在《伦理学原理》中,还以歌德创作《浮士德》这部艺术杰作为例,说明“强大之天才,可以为暴君,可以为圣贤”的主观性。浮士德这一形象开始是蔑视国民的信仰风格,放纵主观欲望,后来则克己慕义,追求至善至美的人生境界。这种由极恶而向极善的转化是怎样发生的呢?泡尔生认为,这全由浮士德的主观选择促成,他是为了“奋自救拔”,“趋至高尚之鹄的”,“实现此观念”。但是,由于作者歌德本人并未有经验过像作品中所描绘的浮士德由主体人格的大抑郁转而赞美建造防水工程那样的大善大美之事,所以作品结尾部分的描写并不确当,并且戛然而止。泡尔生由此得出结论:像歌德这样的艺术创造天才,也只能描绘主观世界所体验和感觉的东西,一“远轶于主观范围”,便“不敢纵写也”。毛泽东读到此批道:“诚然,诚然”。
泡尔生在书中阐述艺术表现主观世界这一观点的集中段落,就是前面引述的原文。其核心是,创作目的的最终实现是通过他人的接受转换来完成的,但创作目的本身和创作出发点,毕竟是一种自我表现。从毛泽东对这段论述的批语中,可以引申出他关于文化艺术创造的其他相应的观点。
(二)就文艺创作的发生而言,文艺创作活动同人类其他活动一样,都是为了实现自我本质中的某种能力和意志,而绝非是为了达到外在于主体自我(如为他人利益服务之类)的目的和责任。否则,那便不能创造真诚之作,真诚的作品只能根源于真诚地表达主观世界,人品与诗品基本是统一的。创作的灵感、才情、想象来自自我的那个“秘妙”世界,来自主体人格所追求和感觉到的真善美世界。
(三)就文艺创作过程而言,这是一个自由抒发、仗气使才、纵情捭阖、人己浑忘、气脉贯注的宣泄过程。这是一种浪漫主义的创作观。毛泽东的批语,很容易使我们想起鲁迅着力提倡的“天马行空”的大精神的创作境界。这显然是对天才人物的想象力和独创性的极意颂扬。归根结底是一种自我崇拜、主体崇拜,萌生于青年毛泽东的“圣贤创世”和英雄崇拜观念。从创作论角度看,似乎比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辩,成一家之言”,比陆机的“观古今于须史,抚四海于一瞬”的创作境界理论还要狂放和洒脱一些。
(四)就文化艺术价值而言,既然作品是主观世界的表现,创作是自我的需要和实现,那么衡量文化艺术作品有无价值的标准,就只能是主休需要与否,主体表现真诚与否,而不应以社会的客观的是非效用来判断。值得一提的是,泡尔生在其著作中还曾谈到,人类的生活有无价值,难有既定的标准,因时因地而异,只要是萌生于人们的自然需要的活动,都有价值。例如,“人类于幼稚时期,以嬉戏为乐者,亦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