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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泡尔生此说诚哉其然。然谓知识毫无影响于人心则非,知识固大有影响于人心者也。人心循感情冲动及良心而动作者半,循新得之知识而动作者亦半,人类之有进步、有革命、有改过之精神,则全为依靠新知之指导而活动者也。
夫所谓信仰者,必先之以知识,知之而后信之。虽有迷信之人,此乃吾人称其人过甚之言,彼未有自认为迷信者也。彼自谓知之已稳,故信之也坚,吾人乃指其坚信之状态,而字之曰迷信也。夫知者信之先,有一种之知识,即建为一种之信仰,即建一种信仰,即发为一种之行为。知也,信也,行也,为吾人精神活动之三步骤。凡知识必建为信仰,当其知识之时,即心以为然,此以为然之状态,即信仰也。吾人既由道德哲学而知良心之内容,则其对于良心之服从也必更勇。否则,既知不信,必陷于矛盾,必往往而无适。由此以观,虑因论理学及心理学既明,必破坏道德秩序之正当性质固非,即泡尔生之以人虽明论理学与心理学,而仍不依之以行,仍依其固有之冲动及感情及良心,亦非至当之论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27—229页〕
[解析]
泡尔生这段原文的意思是,人们是依据自己的良心的命令为人处世,而不是靠逻缉理论、心理学结论等理性知识来决定自己的动作行为。举例来说,对那些信神信鬼的人来说,即使科学知识证明了迷信鬼神是荒谬的,也不能改变他们的迷信心态;就是那些大哲学家,也不是用他们的道德哲学来指导其日常行为的,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他们的冲动、感情、良心等。
毛泽东的批语则不同意泡尔生的观点。他的批语说得很明确:(一)影响人们行为动作的,除国有的冲动、感情、良心等非理性的人格因素以外,还有理性的知识,如逻辑、心理学等知识,它们的影响力各占一半。(二)泡尔生用以论证其观点的重要论据,是人们的信仰并不受知识的干扰。毛泽东驳议说,所谓信仰,也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信仰、行动是人们精神活动的三个环节,即知之而后信之,信之而后行之,知之越熟,信之越坚,行之越切。如果知、信、行不统一,人们内心必陷于矛盾而无所适从。(三)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来看,正是不断地获得新的知识,才有不断的变革进步。
40。服从神何不服己(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论者又难曰,良心之起原,既如经验论之说,终不免使人类有法律以外何所不为之思想。盖其初固以道德律而出于神之命令也,今若以神之有无为可疑,又或决神之为乌有,则举其所谓命令而唾弃之,非自然之势乎?余答曰:然,是诚自然之势,而决非真理也。道德律即如经验论之说,决非偶然断定之制度,而实以宇宙之性质及人类之性质为根本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或人之说,必以道德律为出于神之命令,而后能实行而不唾弃,此奴隶之心理也。服从神何不服从己,己即种也,神以外尚有所谓神乎?吾研究良心之起原而知之,此问题已得于己矣,即当举其所得于己者而服从之。一切时空内百般之事物,其应服从,价值无有过于此所得于己者之大。吾人一生之活动服从自我之活动而已,宇宙间各物之活动,各物从服自我之活动而已。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盖我即宇宙也。各除去我,即无宇宙。各我集合,即成宇宙,而各我又以我而容,苟无我何有各我哉。是故,宇宙间可寡者椎我也,可畏者惟我也。可服从者惟我也。我以外无可尊,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畏,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服从,有之亦由我推之也。
——摘自毛译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30—231页)
[解析]
在伦理学史上,有一种主张,认为人类的良心道德法则,起源于神的旨意。泡尔生不同意这个观点,提出道德法则的根本是“宇宙之性质及人类之性质”。这确实是一个进步,把“道德律”从神的世界引向了人的世界。但是,因没有对人类和宇宙的“性质”作出科学的明确解释,其“道德律”仍属于客观唯心论的范畴。毛泽东的批语,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主观唯我的道德律。
毛泽东的思路是,要说有神的话,自己就是神,人们的道德行为所依据的,便是自我;如果说,道德法则起源于宇宙性质的话,那么,我就是宇宙,或者说,宇宙本就是由不同的“我”组成的。因此,在道德上,可尊、可畏、可服从的,便只有我。这就把泡尔生的客观唯心论范畴的道德律,引申到纯主观的道德律了。
毛泽东的批语中提到,他曾经主张“无我论”。“无我”原为佛教名词,认为世界上没有物质性的实在自体(即“我”)的存在。其说又分二种:一为人无我,是说人身不外是色、受、想、行、识“五蕴”结合而成,没有常恒自在的主体;一为法无我,认为宇宙间一切事物,都由种种因缘和合而生,不断变迁,无常恒坚实的自体。我国近现代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国古代思想史时,往往把古代某些思想家强调重视“大我”、牺牲“小我”的思想也称之为“无我论”。例如杨昌济发表于1903年《游学译编》第八册上的《达化斋日记》中说:“曰为己,又曰无我,何也?宇宙年事,皆吾性分内事,为己者为此也;元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无我者无此也。”毛泽东说他曾主张“无我论”,大概是指他接受杨昌济的一些伦理学观点说的。
41。“义务”即发这自我之精神身体能力(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义务观念,以最狭之义言之,则吾人对于他人主张之权利,而定其当为及不为,如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诈伪,是也。至其济人之急,成人之美,则在义务以上,以其出于自由之意志,初非如前者之有所谓责任也。以此意言之,则无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矣。
以义务之广义言之,则凡与风俗习惯及道德律一致之生活及行为,皆谓之义务。如有人揖我而问途,而吾不之告,是即违义务者。盖义务观念中,固有亲爱同胞之命令也,若乃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则在义务以上,为之则为有功,不为之亦无损于义务,盖圣贤豪杰之所为也,以此广义言之。吾人得有对于自己之义务,发达自己之能力是也。义务之责人,乃有一程度,所行者在此程度以上,即为有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与良心”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节不甚当。
吾则以为,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凡吾思想所及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即凡吾所知者,吾皆有行之义务。此义务为吾精神中自然发生者,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诈伪,虽系与他人关系之事,而亦系吾欲如此者也。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已。至济人之急、成人之美与夫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亦并不在义务以上,盖吾欲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设见人之危难而不救,虽亦可以委为无罪,而吾心究果以此见难不救为当然乎?不以为当然,则是吾有救之之义务也。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而充分发展吾人精神之能力也。
为之则为有功,即宜以为之为义务,安有不为之亦无损于义务之理。既认为圣贤豪杰之所为,即当认为普通人之所为,圣贤豪杰之所以称,乃其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之谓。此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乃人人应以为期向者也。谓圣贤豪杰独可为舍身拯人之事,而普通人可以不为,是谓圣贤豪杰之身心能力发达最高,而普通人不必如是也,岂为合于论理之言哉!——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34—237页)
[解析]
在“义务及良心”一章的最后一部分,泡尔生试图对“义务”这个概念的含义作出界定。他认为:(1)最狭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