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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部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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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 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 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2.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企 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 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3.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54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 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4.未(少、多)计提长期 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企 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 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 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5.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65条“企 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6.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6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7.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二)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8.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合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19.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4条“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会计法》第26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20.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63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五)提取公益金…
其他企业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216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1.虚报注册资本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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