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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放在今天,并非就不是问题,而且还不是简单的问题。
1927年,国民党北伐成功,随着后来的“东北易帜”,便从南北完成了全国形式上的统一。这时,国民党祭出孙中山的大旗,宣称战争结束,军政任务完成,国家除了“统一军政”外,应当进入“训政”时期,而训政则是军政向宪政的过渡。国民党的这一逻辑本自孙中山。早在1906年,孙中山就提出了“革命程序论”,把中国革命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是“军法之治”,军队为人民破敌,行政则归军政府。第二阶段是“约法之治”,军队和人民约法三章,双方各自遵循,地方自治权属于人民,而国是总揽却在军政府。第三阶段是“宪法之治”,此时,军政府解除权柄,国事俱按宪法实行。后来孙中山多次对此进行思想阐发,并最终完形为一个“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段论。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民党经过一番准备,于1928年10月10日宣布开始进入训政时期。那么,国民党的训政内容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一切权力归本党,并且形成了一个口号:“以党治国。”怎么治?亦即“以政权付托于中国国民党之最高权力机关”,并且,最高监督之权力“仍属之于中国国民党”(按:自己监督自己,这是中国二十世纪政党政治的一大奇观)。国民党握以重权,居然是“为求达训练国民使用政权,弼成宪政基础之目的”;而且,“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稍微懂得一点宪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宪法之为用,不是用来限制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的,而是相反,用来保护人民这些自由权的。国民党整个给搞反了,还口口声声说是要为宪政作过渡。但,这种训政恰恰和宪政南辕北辙。
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以胡、罗为代表的《新月》知识分子以这份杂志为依托,于1929年春,也即国民党刚训政几个月,就开始了这场虽然当时说不上轰轰烈烈但却对历史产生久远影响的反训政的“人权运动”。在此以前,《新月》主要是一份同仁性质的文学杂志,同时带有一些文化色彩。但从1929年第二号起,杂志立即政论化,不但显示出浓厚的政治思想意味,并高密度地刊发批判国民党政治的重量级文章。胡、罗最终惹怒国民党,从而使《新月》没有变成其同仁所希望的“满月”,而是变成了“流星”,只是在二十世纪中国的漫漫长夜中短暂地一划而过。但,一划就是存在,短暂即为永恒。至少,直到今天,它的文字光泽依然在烛照着我。
所以这样说,是想借这个机会郑重表示一下我对《新月》的歉意——这对我来说很有必要。由于不弄现代文学,长期以来,我没有直接接触过《新月》,对它的了解,基本来自鲁迅,也止于鲁迅。我第一次知道“新月”,是从鲁迅笔下。鲁迅对它的态度,大致决定了我的看法。除了徐志摩滥情似的风花雪月,无非就是鲁迅所谓“三帮”那一套了。尽管没有帮凶,但帮闲和帮忙总免不掉吧。然而,我错了,错得那样厉害。《新月》非但我所以为,甚至恰恰相反。问题在于,我不该用别人的眼光——哪怕是鲁迅的——看待对象。就像鲁迅看前人文章反对看选本而主张看全本一样,因为选本只是选家的目光;我难道不应该用自己的目光去看《新月》?
无法忘却我读《新月》影印本的感觉,由于内疚,更由于现实的感触,胡、罗的文字无法不让我心潮澎湃,尤其那种“直面”的方式。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只有鲁迅才是敢于直面的,因为鲁迅骨头最硬。的确,鲁迅敢于直面人生,可是,至少在1929年和1930年,真正直面国民党并接二连三出击的肯定是胡、罗而非其他。并且,“直面”是鲁迅的态度不是他的为文。就行文言,鲁迅走的是隐晦一路。关于这一点,历来的解释是环境严酷。不错,“那时难于直说,所以有时措辞就很含糊了”(《二心集·〈野草〉英文译本序》。并且,“我是在二七年被血吓得目瞪口呆,离开广东的,那些吞吞吐吐,没有胆子直说的话,都载在《而已集》里”(《三闲集·序言》)。当然,这不过是鲁迅独特的表白方式:自嘲。鲁迅何曾被吓倒过?壕堑也好、隐晦也罢,对鲁迅言,不过是策略。然而,这时不策略的可能就是胡、罗了。同样是刚刚经历过可怕的1927年,面对刚刚统一中国因而踌躇满志的国民党,胡、罗二位,不惮于直道而行,其方式不是以壕堑而是以对垒,其语言不是以隐晦而是以坦率。但,当胡、罗等人“直面”国民党时,鲁迅却“直面”人权派,这,构成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连环。也是在上面那篇“序言”中,紧接我刚刚的引语后,鲁迅接着道:“……我到了上海,却遇见文豪们的笔尖的围剿了,创造社,太阳社,‘正人君子’们的新月社中人,都说我不好……”于是,鲁迅在上海滩奋力反围剿,对那些“都说我不好”的人,以“痛打落水狗”的习惯“一个都不宽恕”。而此刻,国民党利用自己的专政工具,对《新月》中人权知识分子的围剿也正在拉开帷幕。
国民党训政的实质在于搞“党治”,即“以党治国”,“党在国上”,“党权高于一切”,胡、罗二位紧紧盯住这一点,以“法治”力反之。党治还是法治?由此拉开二十世纪中国知识分子和执政党之间冲突绵延已久的第一幕。这是多么根深蒂固的冲突,它的巨大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的意义决不仅仅是历史的。1929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声称“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对此,胡适立即作《人权与约法》以驳诘,文章针锋相对地指出:“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果言简意赅,胡的意思是,自由之危害,正来自于政府。所以,胡适呼唤制定宪法,最低限度也要制定训政时期的临时约法,以约束国民党政府。这和上面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以约束人民的自由正好相反。因为,在胡适看来,“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两个月后,在当年《新月》的第四号上,胡适再接再厉,又著文发难,这篇《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中,不仅再次呼吁制定宪法而非约法,而且把反训政的锋芒直指孙中山。这是一种必要的溯源,因为训政思想本来就来自孙,孙的本意,于宪政之前,先行训政,由政府训导人民,以培养人民民主能力。由此才有国民党在训政时期的集权论:“厉行党治,扶植民权。”胡适因此指出:“故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胡适的言论公然反对孙的遗训,反孙即反动,这实际上是贻国民党打压以口柄。但胡适并不惧然,1929年底,他干脆把这些发在《新月》上的反动文章(包括罗隆基和梁实秋的)辑为一集,命为《人权论集》。在其《序言》中,胡适坦然地说:“这几篇文章讨论的是中国今日人人应该讨论的一个问题——人权问题。前三篇讨论人权与宪法。第四篇讨论我们要的是什么人权。第五六篇讨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第七篇讨论国民党中的反动思想,希望国民党的反省。第八篇讨论孙中山的知难行易说。这两篇只是‘思想言论自由’的实例:因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上帝我们尚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这句话虽然出自胡适,但做得更漂亮的是他的《新月》盟友罗隆基。也许,由于气质、修为,乃至学历的不同(胡学的是哲学,罗学的是政治学),罗隆基比之胡适锋芒更锐,态度更激,文章更犀利,溯源更深远,同时也更到位。就后者言,反训政、反党治,胡适溯到孙中山,罗隆基则更往上行,一直把根子追到苏俄。《新月》第二卷第十二号上,《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开头第二个标题就是大号字的“反对国民党的‘党在国上’”。那么,孙中山的这一思想所从何出?罗隆基直言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