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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
(一)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批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包括一方直接、间妆、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是指一方通过自身的投资达到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是指一方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当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果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时,投资者即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的子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将母、子公司定义为:〃子公司指被另一企业(称作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母公司指拥有一个或若干子公司的企业〃。《日本商法典》规定,一公司拥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超过50%,或者超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50%以上的,即构成母子公司关系。通过子公司持有另一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上股份或出资额的亦然。在德国,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相反。本准则所指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是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的母、子公司的概念意义相同;也与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的母、子公司概念相同。但本准则中母、子公司之间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范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的合并范围不同。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等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母、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应当披露其关系及相关交易,如果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有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与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不需要披露,但未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与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从母、子公司的确认条件看,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不仅仅依据投资比例来确定,还应当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当相互之间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并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时,才构成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概念不同,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母、子公司是以投资和控制为纽带而组成企业集团,组成企业集团后,母、子公司各自仍然作为单独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继续经营,并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实行独立核算,编制各自的会计报表,可以独立地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不,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是单独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分公司根据需要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但一般不单独对外提供会计报表,而是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本准则中,母、子公司是关联方,而总、分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二)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不超过半数,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例如,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等。
(三)以法律或协议形式也能达到控制的目的。例如,甲某拥有一家企业70%表决权资本,甲某与其儿子签订一项协议。通过此项协议,甲某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资本转让给其儿子,以此转让为交换,甲某的儿子同意父亲在其健在时对这部分股份具有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甲某虽然将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转让给了其子,但保留了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关于控制的定义是:〃直接地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企业管理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指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藉此从该企业的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本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对于控制如何作出定义,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控制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拥有一定量的表决权资本来实现。因此,控制定义中应当强调所拥有的股权或权益的比例,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的比例来说明控制的程度更具操作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控制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一定完全可以量化,而应视其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控制的定义不能仅仅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的比例为表述,而应当以实际上拥有的控制权来说明。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24和27关于〃控制〃的定义,表述虽然不同,但实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控制定义表述得更完整,所以本准则对控制的定义没有用所占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一般是以投资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来确定企业间,或个人与企业间是否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四、什么是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的特征在于:两方或多方按合同约定共同决定某一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会形成共同控制,一是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相同,根据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被投资企业,从而形成共同控制;二是投资各方出资比例不同,但按照合同规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由投资各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作出决策,从而形成共同控制。无论哪种民政部的共同控制,投资各方均不能单方面作出财务和经营方针的决策,任何经营方针、财务政策都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可见,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B、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B、C、D共同控制。又如,A、B、C、D企业拥有D企业表决权资本各为30%、40%、30%,各方出资比例虽然不同,但按照合同规定,D企业由各出资方共同控制,D企业所有重大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