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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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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除所破事…空性,岂相违。复次,遮无名言之空亦具有遮无之名言,是吾等所不承许。

  辰一:

  所作性有法,为能立正因,以其具全因三式之故,然若以遮反方面分析,(转成第三聚)趣行于各个三式无相违故,远离一切过。如是使用脊峰垂胡作为定义等,一切亦应如是了知。



  辰二:


  倘若应用一切所知,不能断决其一方,如是承许,与圣定量相违。某些外道主张:能立与破斥之义,欲许所立法之空与否,为直接相违义,欲许于觉识上怀疑为异品义故。量决定论云:‘若如是,怀疑所立法,亦非转成异品。’之说法相违思惟之。(云何于觉识上怀疑所立法?设置异品义故,应非转成异品,若许如是与吾等主张相违故,如是与圣言量无相违。)彼诸相违之旨趣,诠说过不相违背,故剔除住于第三聚之义,于觉识上能立‘宗’之概念,不剔除第三聚之旨趣,故诸法之取舍无观待于‘宗’之理论,彼诸应适用于互相断绝之定义故,是能遮反第三聚。

  癸三·设立彼诸观察实事应理

  【尽其转成设立因,观待于三宗而得,任一实质不具全,承许是唯观待事。】彼三宗者之总相设立因相,是计量功过之实事故,别相真正因相之际,须成立‘宗’与‘同品’,虽然不成立异品亦无过。

  【能立能破作遮遣,此分实虚为二品,诤论之过无 伤。善巧了知正量故。】届中之偈颂。

  壬二·详析彼观待之因有三:

  癸一·真因

  癸二·相似因

  癸三·决定真假因

  癸一·真因有三:

  子一·因之定义

  子二·认定事相

  子三·名相之分析



  子一·因之定义有二:

  丑一·认识定义

  丑二·如何使用彼定义法



  丑一·认识定义有三:

  寅一·破斥他宗:

  【从一式乃至六式,许余卑劣法错乱。】外道馁杰主张:除正因外余支不合理,欲许唯一式之说法,此不应理。若除‘有法’外,其余不应理,则转成不共不定因。若除‘所立法’外其余不应理,则眼所见性故,成立声无常,应成正因。若除‘聚义’外,其余不应理,则当观待于所立。若除‘能立’外,其余不应理,则不违越于唯‘因三式’。又有一说:欲许‘随行宗法’或‘随遮宗法’任一皆可。不应理,随行之差别者含摄于随遮故。是唯因三式于同异二品,唯‘见’‘不见’而误解‘随行’‘随遮’之故。吠陀某一派主张:成立有法为‘昔前者’,同品有为‘有余者’,异品无不见于‘总相’,于现量和圣言量不妨害,应‘无相违’,欲许因四式亦无知因三式之变化。若成立因三式则无相违。若相违则非有因三式之故。有一说:因三式与彼了知识而承许因四式。和欲许因三式,确立各个数目和无妨害之有境等因五式,亦是无知于因三式之变化,易了知不应理。

  又有一说:于因三式之中,断除妨害所立之因相,成无妨害之有境。剔除无错乱相违因,为随欲说之唯一数者。觉识上断除未决定因三式,谓决定是六式说法。此后面三者不应理,且或无妨害之有境是所立,直接妨害是剔除。彼遮除是断除无明显之所立宗,而且不设立妨害因相,需成立所立性,若成立所立,则无需要因相故。怀疑为妨害量,非过故无需断除妨害量。又随欲说之唯一因数者,成立因三式量,‘相违’无错误为非有故。依此,成立‘宗法’之实事,若无所立则无不错乱,与彼义相违为非有,所谓‘决定’亦谓决定唯因三式,当无转成余式,除彼外不需其余,以其无‘否定’之故。

  寅二·自宗:

  【成立宗法定相属,是无过因相定义,成立宗法第一式。】若同品有则存在随行式。若遮反所立则具全随遮式,成立相属故,彼是因三式之旨趣。


  寅三·断诤:

  【因二式与随行相,引伸遮反无二过。】有一说:宗法与差别随行者或差别随遮者,二者或成立宗法相属,含摄随行,随遮二式故,转成因二式之说法无过?若无‘能证成同品’,‘能破除异品’二量,则当不成立相属,若证成相属,则成立随行随遮之因二式故,是成立因三式,又若唯‘随行’者为错乱,差别随行者若归摄于随遮之范畴,则引伸随行随遮不应理。若因同品有则存在所立法…彼随行性,若遮反成为异品无则遮止所立法,虚体是无错乱不相违。彼故遍及彼宗法支成立彼宗法相属决定因三式同义异名。

  丑二·彼定义如何使用法:

  正因决定因三式,或谓唯容许决定。此由三点解析:

  寅一·破斥他宗:

  【许决定非因疑故。】‘容许决定’不定故是怀疑。若设立怀疑之烟等因,是不成立。量决定论云:‘若怀疑自性或彼之实事,是不成立因相,譬如成立火含摄于雾烟等之实体产生怀疑’。如灯火对于色,非能了悟自之体性故。若未定能依于‘遍满’或‘有法’,则非能成立彼自性因。亦无法比测决定之因相故,转成怀疑。‘不成因三式怀疑,非了悟者之能立’。


  寅二·诠说自宗:

  【确立因相能立故。】于外界定义不能作立破,而于遣余方式作立破,于剔除方面成立唯‘因三式’,亦存在于有余不定因,而且趣行‘能立’非有不决定,若无决定则当不成立相属之故。彼故,陈那论师云:由相属旨义是决定之说法。唯一‘容许决定’是现量之境界。某一乐许实有义自相,彼非因相,外义非所依。能依于声义成立。‘比量’和‘所比量’之名言,能依成立相异识而设置。最后信乐‘决定性’,观待因三式。故不谓此根识能缘声义境而谓缘持。因相之声亦不说‘能了解’,而谓‘能知’性之说法。

  寅三·断诤:

  【此无其他之质难。】彼有三:


  卯一·不决定因不应理


  有一说:‘决定’无‘否定’义,虽不决定亦是因相之故。若非如是,则箱内之种子亦非种子谓类推之。断除怀疑之烟等,如箱内之种子,亦若不与缘相聚,不欲许种子作用之因。若不决定因,则‘不能成立所立’非能立之因。

  卯二:实义法不应理:

  倘若所决定因三式,若观待彼能决定之觉识,则‘烟’和‘所作性’等非转成实义法(因相成立时,义与名言皆成立,譬如:谓‘牛’谓唯名成立牛之实义,谓唯名因相成立实义性,因相非烟之作义功能,非能生苗芽之种子。)若不观待觉识,则怀疑之时亦存在‘决定’故,应无法断除怀疑之相似因?云:虽观待觉识上然而‘烟’与‘所作’等当不形成非义法,以其观察现相缘持同一体之故。

  卯三·极成过分为五:

  辰一·名相应成实义之过

  应成诸士夫所决定,吠琉璃青色是实义法故。若任一世夫观待诸实体,如观注于青色,一切因相应成真实青吠琉璃之过?吾等于觉识上显现义相,认取义故一切因相无过。

  辰二:由‘因相’不生‘缘取因相’之过

  未决定因三式之前,非转成因相故,从烟等产生缘取因相之觉识,于彼非因相产生缘取因相之觉识,若承许之。‘凡事尽相似,缘因心之因,由彼相似事,生彼具因心。’谓之说法相违?吾等所引述因之体性,承许从烟势作性等产生缘因心。不承许由决定因三式后而产生因相之定义。

  辰三·‘境’‘有境’应成颠倒因果之过

  若谓决定因三式观待于觉识(有境),则观待已相异之觉识转成彼因,观待已成相异境之实法故转成彼果?曰:不承许由决定产生境。(决定因三式之觉识彼有境非作彼之因,‘彼觉识’性是遣余方式之觉识,以其是所作境是无过。)唯‘决定’是遣余方式所取实境法,不相违。

  辰四·‘能破因’为无常之过

  (譬如:虚空法者,空无实体,以其有所为义之空故。)有所为义之空等当成无常,若前时未决定,则非有所为义之空故,若后时决定,则成为正因之故,若承许之,应成实体?若实义刹那灭,则转成无常。觉识上暂且所持取,故转成无常之实义,则为极成过。若彼转成过,则容许决定,亦具相似过。

  辰五·定义相似过:

  若谓正因须要决定,则定义亦须要决定相似故?欲许如是,一切立破不依于实义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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