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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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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
  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阳梁天功雇李举佣工,工价二千文,另给鞋二对①;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汤阴石其孝雇张大佣工,完全以粮支付,言明工价粮四石八斗②;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③;乾隆六年,直隶热河戮哈兔雇吴三做工,年工价粮五石④;嘉庆二十五年,四川邛县梁国甫雇曾锡蔡,言定三年工价钱十千文,另给“大小衣服十件”①;山西宁远厅梁凡绢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钱十千文,另给“每月谷子二斗”②。广东南部一些农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价,如乾隆三十五年,广东徐闻县邹忠平雇叶亚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③;嘉庆十三年广东钦州沈显祚雇刘贵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④。
  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
  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农业雇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要求摆脱人身隶属关系。农业雇工队伍的发展,伴随着雇工频繁的反抗斗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阶级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导致了封建关系的松弛。许多农业雇工为了卫护自己的劳动所得和人身自由,对雇主侵夺工资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发的报复手段与之进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隶宁津县(今属山东)李三雇与陈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给李三工钱五千文,后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获,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渐寒,向陈四索讨工价,陈四不允,即行詈骂,复拳殴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还殴,致伤陈四额颅等处,越四日殒① “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④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①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蒋攸铦题。
  ②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抚成格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德保题。
  ④ “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题。
  命。①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庆府定远县陈进伟引进陈进葵,受雇与胡正纲家佣工,八月二十一日,陈进葵向胡正纲索讨工银未给,即于是夜将胡正纲马一匹私行牵逃,堂兄陈进选把陈进葵拴了去,投诉于族长陈泽林。族长们说,叫他亲兄陈秀林来按家法处治,戒他下次。陈进葵分辩说,原因工银牵马的,你们不替我做主,若说是偷的,你们就是同伙。结果,陈进选等失手打死了陈进葵②。
  经营地主的增多康熙后期和雍正以来,雇佣劳动进一步发展,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一个雇主同时雇用三、四个,五、六个甚至十几个长工,和在农忙时加雇大量短工的现象已日渐增多。同时,经营地主的数量也在增加。
  大多数经营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由于雇工反对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对自己的人身侮辱,并进行积极的斗争,因此,经营地主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以调动雇工的积极性来发展致富。
  经营地主一般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大牲畜作为生产动力,和备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农具,和供短工临时使用的小型农具。所以清代文献中有记载说,“百亩之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东作以供耕种,西成以资转运”①。又说,“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每具牛二、三头——笔者注),骡马百蹄”②。百蹄,即二十五头。
  在经营地主土地上劳动的农业长工,由于雇佣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劳动分工。经营地主常常根据雇工的耕作经验和生产能量,在雇工中选定一个或两个做为工头。在南方,“工头”常称为“作头”或“头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称为“掌作的”或“作伙计”。“作头”或“作伙计”负责领导其他长工耕作,全盘计划地主土地上的各种农活,指挥长、短工进行生产,是地主家中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计”的工资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优厚。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① 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① 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 页。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0 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0—120 市亩需长工五人,120—200 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00—320 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00 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 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 亩,其中472 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 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发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00 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00 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00 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0 亩地雇长工一人。①《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 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 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0 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 户占总户数的10。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0—100 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00—400 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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