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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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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②为了保证漕粮平安无误地运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尽管如此,依然是弊端丛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庞大的督运漕粮的官僚队伍,来保证漕运的正常通行,结果适得其反,成为漕运的负担。
  清代设置的督漕官吏有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巡漕御史、督抚(有漕粮省分的督抚)、粮储道(简称粮道)、监兑官等。这些都是专理漕务的官员。漕粮的征收,以县为单位,设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务。漕粮的运输中,设立押运官、卫所守备、领运千总、随帮武举、什长、本军、副军、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世仪《漕兑揭》。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徐旭龄《厘剔漕弊疏》。
  ② 俞樾:光绪《川沙厅志》卷四《汤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闸官、标夫、浅夫。漕粮的收储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仓监督、稽查官等。这样庞大的官吏队伍,专门为漕运四百万石粮食的督催,是绰绰有余的。但是“各卫本帮千总领运足矣,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粮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数百员。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为人择官,多方以耗剥之”。冗官必然误事。如:淮安盘粮,漕臣不去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通州上仓,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两处所费,数皆不资”。就这样,清廷官吏都视漕运为“利薮”,争逐不已。而各级漕司官吏则人浮于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贪污风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来规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谓之“岁造”。修船所用价银,按地方之远近,时间之久暂为差。费用来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军地征十分之三,备给料价。如不足,则征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许旧船在通州售卖。漕船大部分在清江关成造,“自仪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实在是劳民伤财。负责修船的官吏,“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虚作假,从中取利。本来,漕船长年航行,不免有遭风沉溺之事,而运丁因贪图私利,多携土宜,揽载客货,夹带愈多,漕船难承重荷,损坏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频繁。另外,运河南北水势相差甚大,如果船身过大,掉挽困难,清政府曾规定酌量减小漕船尺寸,但江苏、广东两省漕船,因运丁贪图夹带,务求广大船身,结果,“载重则行迟,行迟则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旬日者”①。“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嘉庆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赔累日甚,清政府决定每船除例给二百零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余两。以此可见清王朝为了维持这么一支庞大的漕运船队,仅修船一项,就要“年糜国帑数十百万”①。
  再次,漕船在航运沿途受到的各种苛索,是清漕难以克服的痼症。漕运“沿途有总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抚委、河委等官,陋规馈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费,湖口有放水之费,淮上盘粮有兵胥比对之费,通州卸米有经纪验收之费,又过坝过闸,在在需索,奸徒放帐,被诱百端”。于是,“帮丁等无计补累,势必满揽客货,致误程期。甚且挟制州县,勒增兑费”。而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地方官吏则“苛取病民,任意朘削”②。
  漕船自南方而来,过淮是一大关。雍正时,粮船过淮的陋规,已经是“一帮费至三四百金者”,清廷虽然命令淮安的漕运官司,严饬属下,不许“向旗丁额外需索”,除了夹带私盐及违禁物品以外,“不得过于吹求,以致粮运迟滞”③,但并不见效。在清代漕运中,所谓“过淮之费”,有增无减,成为一大难关。
  漕船渡黄河,又是一关。由于“汎地弁员不顾风色水势,混行催趱”,粮船渡黄之后,到白洋河及台庄八闸,由于逆流水急,必须添雇人夫,于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④。尤其是承担漕运主要任务的江浙粮船,路远迢迢,由镇江出口时,竖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员以查看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过淮、过黄、抵津、抵通,关关受欺,层层盘剥,更是惨苦。
  各省粮船北上,每遇过闸过坝,以及急溜浅阻的河段,必须用人力挽拽。沿河兵丁经常把持包雇,他们或者以老弱充数,或者横索雇值,“借端抑勒”,使运丁“深为苦累”。清廷曾规定粮船“雇募纤夫,听运弁自为酌办”①。而且对于由天津转卫的河段,由每一州县常设夫头十余名。从山东韩庄以南,由于闸多水溜,需夫较多,令山东巡抚分三段,每段设夫五百名,随时受雇,“事竣仍令归农”。至于江南、江西两省,漕船一入瓜仪,即需添备短纤,常设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设夫头一名,“选派土著民人充当”,并且“给与执照”,即使“散夫亦给与腰牌,随时查验”,“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撵逐”②。清廷的规定如此细密,可见沿河雇纤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终于完成运输任务,然而最后的种种勒索也在这里发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粮船要向坐粮厅交纳两种茶果银两,一种叫“仓茶果”,“系供仓场各衙门书役饭食,并办公杂费”。一种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银十两,小米船交银七两,每年通帮共四五万两,向系坐粮厅陋规”。后来觉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称“厅茶果”③。同时,旗丁须雇募剥船,每百里给饭米一石,耗米一石。还有石坝经纪乘机勒索斛费,竟“每船至三十金”④。漕船进仓时,又要遇到仓场胥吏的惯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更有一种所谓“拨运”。即粮船到通后,由仓场官员坐派,将粮米运至离京通各仓较远的圆明园、沙子营及新城、蓟、易等处。这也成为“奸胥射利”的手段。本应轮帮挨派,胥吏却唯视纳贿多少,任意先后,抽帮拨运。
  ② 《清宣宗实录》卷302。
  ③ 《清世宗实录》卷77。
  ④ 《清世宗实录》卷103。
  ① 《清高宗实录》卷578。
  ② 《清高宗实录》卷1022。
  ③ 《清高宗实录》卷135、393。
  ④ 《清世宗实录》卷108、45。
  清代漕运,不外乎征收、运输、收仓三大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上产生的各种弊漏,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终清一世,所谓“剔除漕弊”的议论,喋喋不休,然而都无补大局,清代漕运继承明代旧制,也继承了明代漕运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运的发展清代漕运是所谓“治国要务”,康熙帝曾将漕运与河务、三藩同列为“三大事”,“书宫中柱上”。顺治二年(1645),巡漕御史刘明英所奏关于漕运的额数宜清、运法宜定、修船宜急、运道宜豫等四条建议,立即被清朝统治者所采纳①。顺治、康熙两朝,着手在整顿漕政、加强漕运官司、疏通河道、严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统、全面地恢复漕运。这项工作显然对清皇朝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现了仓储充裕的局面。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仓内,贮米甚多,各省运至漕粮,亦无亏欠,在仓内堆积,恐致红朽”。清政府下令,于苏州、镇江、江宁、淮安等处,各截留粮米三万至十五万石不等,以备动用②。这种现象,与顺治初“节年拖欠,多至数百万石”相比,显然进入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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