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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偿付工本。这样,前之下节作为中节,新顶之人又称下节了。如同盛井转顶蔡、万、寇、喻四姓,已达四节,前后历经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荣盐场拥有日分或锅分的地主,有的不愿直接经营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赁现成井灶的盐卤及全套生产设备,加工食盐出售。这种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获取额外利润,当然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改进。从契约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规定“水火消涨,不得异说”,而后佃煎者提出种种要求,出佃者不断让步。“自佃之后,如年限内有卤水不敷,凿掘下脉,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数补足,使费银钱,主人认还”。租期满后,多“外敷六个月”,甚至“外敷一年零两个月为准”。表现的非常被动。由于出租者仍要对盐井的正常生产负责,必须继续投资,因此,这并非是一般性质的租佃关系。同时,佃煎者擅长经营筹划,利润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时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长,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势将井灶变相占有。如乾隆年间,“秦人某佃煎从弟井业,获资巨万,据势阻佃”①。使用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应是盐业资本取得胜利的一种表现。
其四,“杜卖”。这是兼并小资井灶的一种契约形式。盐场中,有的小井灶户因“盐质甚劣”、“利亦微薄”,很难撑持下去,多为大灶户所并吞。文献称“大灶多系独资”,“购得卤权多,设灶亦多”。他们乘机“买卖移并,随时为价”,“一灶归并数灶”②,以致“为场雄伯”③,成为特大井灶户。
杜卖者在文契中多写明“情因负债难偿”、“力难自办”,被迫将自己① 《李氏族谱·丹山叔祖传》。
② 《四川盐政史》卷3。
③ 民国《云阳县志》卷10。
仅有的生产资料,甚至连同自己的劳动力在内,一起出售给了大盐业资本。由于大量商业资本向盐业资本转化,不少商人逐渐成为新兴的盐业资本家。道光初,陕商高某以银三千两与“李四友堂”合办联珠井,获利丰厚。道光十八年陕商某与“王三畏堂”订约,规定每凿一井,陕商出银四百两,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为率。在彭水,“清乾隆间,陕商支千裔来郁开凿新井”①。在云阳,“胡德荣。。移家盐场。。购卤买田,日益完富”②。犍乐场吴景让堂,其先“改营商业。。家益日裕,先后置牛华溪、五通桥诸井灶”③。陕西商人凭藉雄厚资本,在井盐业生产领域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④。成为盐业资本家,也即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
四川井盐业在清代前期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它异常幼弱,除在富荣、犍乐等场存在有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灶为代表的小生产方式仍很普遍。如盐源场“井户多兼灶户。。皆极贫苦,利亦微薄”。忠县场“灶户灶房均系自业,形势甚陋,破房一间,灶一座或两座而已”。万县场“灶户皆贫苦之民。。作辍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业”⑤。就是富荣场的盐业资本主义萌芽面临的道路也是极其狭窄,前途很不乐观。除清皇朝的统治政策的压抑与销售市场的限制外,还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盐场土地性质及地主地位。开凿盐井要涉及土地,并与地主发生关系。富荣场的土地开始在向盐业资本转化。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盐业经营利润的资格,即取得了“地脉水分”。当井出微水、微火后,地主必须继续投资,才能够“分班”(分享盐卤)。契约称“倘开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掘井人用费;如出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脉”。“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因此,富荣场的地主,系以土地作为投资而获得收益的。地主投入的地产乃是井场固定的生产资料,盐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这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资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参加增殖剩余价值的活动。可以说,富荣盐场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经营者的方向演变。
可是,这种演变的阻力是巨大的。由于是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要收取“押金”,时称“押山银钱”。租期有定,一般为十二年。租佃之后,中途不得停锉,否则地主有权收回。井成功后,修建廊厂,往往也受制于地主。由于他们“恐耗费过多而于己之分利有障”,多加阻挠,故均简陋,不便扩大生产。盐井出入道路,如经过其他地主之区,仍得租佃,必然受额外勒索。① 《彭水、云阳地方性资料稿》,《彭水制盐公司概况》第廿号。
② 民国《云阳县志》卷27。
③ 《先府君金三公行伏》,碑存乐山县牛华溪吴家祠。
④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
⑤ 《四川盐政史》卷3。
至于架设枧管更是“縻费不赀”,“非有势力之绅商不能轻易经营设枧,否则必受地主之掯制也”①。后虽有退还押金之例,但总的说来,地主为控制盐卤财富,相与勾结,组成排他性的地方封建势力集团,阻碍外人投资,自由经营的道路愈来愈走不通了。
第二,盐业资本的出路。“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盐业资本每年增殖巨额利润,但多未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首先是回到土地之上。盐场商人的信条是“耕凿并治”①。据统计,“李四友堂”在极盛时期拥有良田千顷,乡庄数十,年收租五千余石。“王三畏堂”亦有良田万顷,遍及富顺、荣县、威远、宜宾等地,年收租一万七千余石。就是以盐场附属的篾索业而言,据近代调查,其经营扩大的过程,恰恰也是其老板由小中地主变为大地主的过程。不仅如此,盐业资本与高利贷、商业资本之间混通,前者丰盈则流入后者,前者亏损亦仰给于后者,它并不居于独立的地位。其次是投向封建官场,盐商均“捐官”成风。“李四友堂”的兄弟子侄人人捐官,同知数千两,道台数万两。甚至其雇佣的仁怀盐号“协兴隆”掌柜,也将号银十万两在贵州捐了道台。这不仅耗费大量资金,而且迫使盐业资本向畸形的道路发展。
再次是寄生的封建家族经济的消耗。富荣大场商多系各大家族,封建宗法家法体制与盐业资本间的矛盾尖锐。如在经营上、用人上往往发生冲突。特别是盐业资本积累与家族的生活消费相混淆,前者屡受后者冲击。场商幕幕家庭闹剧的发生,多是两者矛盾的反映。盐业资本在封建家族的影响下,其积累和扩大都是困难的。
到后来,盐业资本与土地、高利贷、商业之间的渗透日益强烈,盐场主的地主、高利贷、商人,尤其是封建地方绅士的色彩愈来愈浓厚。于是其经营业务的地方性、排他性愈来愈大,而在其势力范畴之内,彼此之间又力求相对稳定,避免竞争,资本的兼并和集中过程也就更不明显了。
第三,关于盐工帮会性质问题。清中叶后,富荣盐场烧盐工和整灶工有“炎帝会”,挑卤工有“华祝会”,钻井工有“泗圣会”。发起之因是“常以一人而为一事则发之也难,以众人而为一事则易也”①,乃是维系、团给盐工的机构。会首由会众公举,并有规章、纪律,如不得偷窃、赌博、吸洋烟等,否则开除,永不得入会。会众间的纷争,亦请会首解决。这些组织曾发动过盐工早期罢工斗争。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它的排外性强。烧盐工必须入会,未入会者不得烧盐。它的封建宗法的师徒关系色彩较浓,如不够资格入会者称“下手”,入会要多交一倍的“香钱”。工作量也有不同规定,如烧花盐,“上手”(正式会众)二人共烧十口,“下手”一人烧三、① 《四川盐政史》卷3。
① 《李氏族谱·果育府君传》。
① 《自流井火神庙碑记》。
四口,合称为一排。上手烧一天耍一天,一月工作十五天,称十五班。下手天天工作,称三十班。联系到灶头、山匠尚有招工等权,他们地位优越,其间还有某些剥削的关系。因此,盐工雇佣劳动所夹杂的封建因素也就不能不更多一些。这表明,离开了土地的劳动者,虽然基于土地而形成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存在了,但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