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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② 《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③ 《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① 《唐氏族谱》卷1。
② 《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③ 《吴氏宗谱》卷1《宗规》。
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
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 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
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④ 《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27 页,390 页。
①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 页。
② 《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③ 《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 《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
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如果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② 《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 《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 《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 《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③ 《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⑤ 《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可以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 《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②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 辑,二十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