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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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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租出烟瓜地十一亩三分六厘,每亩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亩六分,每亩租谷七斗④。
  属于公府的私田应向地方政权交纳田赋。顺治十二年当认佃汶上县废藩田产十一顷五十亩,曾认租十五两二钱,后来又开垦了几十顷,共该完银二百十九两七钱七厘①。康熙十七年在东平州开荒一百六十顷、国税四百八十两②,二十八年又垦一百十五顷,该税银四百六十两,此项银应归入河饷③总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规定了国税。有不少也确曾按数完纳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府总是借故逃脱、拖欠甚至拒不交纳,设法以私充祀,逃脱国税,如在一份答复滕县催征的文书中说:“簿查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期,俱入优免,从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④对东平州的国课,则借口被灾,“佃户星散,无凭催迫”而不交⑤。② 《孔府档案》4815 号。
  ① 《孔府档案》4695 号。
  ② 《孔府档案》4812 号。
  ③ 《孔府档案》4806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①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②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③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对泗水、汶上、滋阳、邹县、曲阜、宁阳等县的钱粮,也是屡屡拖欠。嘉庆十二年(1807)兖州府移文衍圣公府,指出其历年拖欠泗水县银九百四十两余,米八十五石余⑥。爵府置若罔闻。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数已达银一千三百余两,漕米一百八十余石⑦。圣公府同地方政权的矛盾日趋加深。
  ⑤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⑥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⑦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第三节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规和要求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①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 《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③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 《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① 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②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① 《李氏宗谱·宗范》。
  ②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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