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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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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汝识不许与自异,而许异于色等法,
  实法唯见彼二相,离实法故我非有。
  若许我为实有,则内识不许与自体相异,补特伽罗亦决定不异自体。但汝却许内识异于色等诸法,那么亦应承许补特伽罗与诸蕴相异。谓实法者,唯应见彼一异二相。但离此二实法之故,则我决定非有自性。
  寅贰(承许假立之我)分二:卯壹、虽七边无我唯依缘立如车;卯贰、说其余有事也如是假立。卯壹(虽七边无我唯依缘立如车)分二:辰壹、明真实假立;辰贰、如是了知之利益;辰壹(明真实假立)分二,巳壹、无我之义;巳贰、无我之喻车。
  巳壹、无我之义:
  故我执依非实法,不离五蕴不即蕴,
  非诸蕴依非有蕴,此依诸蕴得成立。
  是故我执所依非为自性实有之法,所谓的我并非离开五蕴别有异体,亦不即五蕴为一体,既非诸蕴之所依,亦非以诸蕴为我之所依,我亦非自性能有诸蕴。此我唯依诸蕴之众缘聚合而假名安立,非为自相实有。
  巳贰(无我之喻车)分二:午壹、总破;午贰、别破。
  午壹、总破:
  如车不许异支分,亦非不异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积聚复非形。
  以车喻为例的七相理论:不承许有异于支分的单独之车存在;亦非全不相异,车支一性;非自性有彼支分;自性不依支分;非支分依于车;非唯支分积聚是车;复非支体形状是车。我与五蕴亦是如此。
  午贰(别破)分二:未壹、破计积聚为车;未贰、破许唯形为车。
  未壹、破计积聚为车:
  若谓积聚即是车,散支堆积车应有,
  由离有支则无支,唯形为车亦非理。
  若谓车的各各支分非为车,而支分的积聚即是车,那么拆散车的众多支分而无序堆积,应成有车的运行作用。若说支分的堆积虽不是车,但可说是车的支分,其实离开车的有支则车的支分决定无有,无车的各各组成部分亦不会成立车的自体,因而认为众多支分的聚合为车不应道理,同样唯车支的某种形状为车亦非应理。
  未贰(破许唯形为车)分二:申壹、破许支形为车;申贰、破计积聚形为车。申壹(破许支形为车)分二:酉壹、破许唯前形为车;酉贰、破计余形为车。
  酉壹、破许唯前形为车:
  汝形各支先已有,造成车时仍如旧,
  如散支中无有车,车于现在亦非有。
  未形成车之前已有轮等各支异相,后于成车时应仍如旧,如果认为未成车前的轮轴等零散分支中无有车,那么以此支分组成之车于现在亦决定非有。
  酉贰、破计余形为车:
  若谓现在车成时,轮等别有异形者,
  此应可取然非有,是故唯形非是车。
  如果说现在车成时的轮、轴、箱等支分的方圆长等异形与未成车前别有不同,此诸差别应为眼识所见,但这种差别却没有,因为积聚起来的支分与散置的支分并无任何差异形相而得,故唯计余形是车,非为应理。
  申贰(破计积聚形为车)分二:酉壹、真破;酉贰、以理说明空性因中生果之应理。
  酉壹、真破:
  由汝积聚无所有,彼形应非依支聚,
  故以无所有为依,此中云何能有形。
  以理观察,汝计的众支积聚无有实体,彼之形状应非依支聚假立,而汝宗自许假有诸法以实体为所依,而许支聚为假有法。在观察车时,既然以无所有、无有实体者为所依,那怎么可能有假立的车形作为所立法呢?
  酉贰(以理说明空性因中生果之应理)分二:戌壹、总说;戌贰、分析广说支分。
  戌壹、总说:
  如汝许此假立义,如是依于不实因,
  能生自性不实果,当知一切生皆尔。
  如汝所许,依此假有积聚安立为形状之义,如是依于无明与种子不实之因,能生诸行与苗芽自性不实之果,当知一切不实因果法之生悉皆如是。
  戌贰、分析广说支分:
  有谓色等如是性,便起瓶觉亦非理,
  由无生故无色等,故彼不应即是形。
  有小乘弟子认为,色香味触等四微尘聚合后,住有宝瓶之相,于此上便起瓶觉之心,此亦非理。上述车喻之理抉择了一切有法本来无生,此色等诸法亦非自性实有,既然计瓶等以实法为因不应理,故瓶等的差别法亦不应即色法的形相之别。
  辰贰(如是了知之利益)分二:巳壹、随比喻之车而说,巳贰、随意义之我而说。巳壹(随比喻之车而说)分二:午壹、名言不坏极为应理之利益,午贰、易证胜义之利益。午壹(名言不坏,极为应理之利益)分二:未壹、七边不观察而成立,未贰、虽无自性然成假立名言。
  未壹、七边不观察而成立:
  虽以七相推求彼,真实世间皆非有,
  若不观察就世间,依自支分可安立。
  虽以七相理论推求彼车之假立义时,真实胜义或世间名言中所谓的车悉皆非有。若不以理观察车之假立义,唯就世间名言,则依轮轴等支分可以假立名车。
  未贰、虽无自性然成假立名言:
  可为众生说彼车,名为有支及有分,
  亦名作者与受者,莫坏世间许世俗。
  在世间名言不观察基础上,可为众生说彼车之有,观待车的轮轴等亦可名为有支以及有分,又即彼车观待有取轮之作用,亦名为作者,及以观待所受色等之事相,亦名为受者,切莫失坏世间共许车等名言。
  午贰、(易证胜义之利益)分二:未壹、真实;未贰、除疑难。
  未壹、真实:
  七相都无复何有,此有行者无所得,
  彼亦速入真实义,故如是许彼成立。
  在观察时,七相中的任随一相皆无所有,故车无有自性,言车有自性者唯无明障蔽慧眼者之所妄计。若能由人我空性之理而生定解,必将速疾悟入真实胜义之道,故应承许不加观察唯由世人共许彼假有成立之义。
  未贰、除疑难:
  若时其车且非有,有支无故支亦无,
  如车烧尽支亦毁,慧烧有支更无支。
  (有支)车的自性尚且非有,支分的自性亦定非有,比如一辆车被烧尽之时,其车的众多支分同样毁尽无余。若用智慧之火焚尽我执的有支,则更无蕴等支分的我所存在,如云:“我性且非有,何况有我所。”
  巳贰(随意义之我而说)分二:午壹、虽无自性极为应理名言;午贰、能现前胜义之相。
  午壹、虽无自性极为应理名言:
  如是世间所共许,依止蕴界及六处,
  亦许我为能取者,所取为业此作者。
  世间共许承认,依止五蕴六界及六处等亦假名承许我为能取者,因依彼等安立我故。亦可安立所取五蕴为作业,我为作者。
  午贰(能现前胜义之相)分二:未壹、证见远离断常之道;未贰、明得解脱之果。
  未壹、证见远离断常之道:
  非有性故此非坚,亦非不坚非生灭,
  此亦非有常等性,一性异性均非有。
  此依诸蕴假立之我非有自性,故不可说坚、不坚、亦坚、亦不坚、非坚、非不坚,如是生灭、常、无常、一性、异性各各四句,均皆非有。如《中论》云:“寂灭相中无,常无常等四。”
  未贰(明得解脱之果)分三:申壹、唯一假立故能除俱生我执;申贰、除我执故亦无我所;申叁、无有彼二解脱之应理。
  申壹、唯一假立故能除俱生我执:
  众生恒缘起我执,于彼所上起我所,
  当知此我由愚痴,不观世许而成立。
  凡夫众生以无始习气恒缘我事,起实我执,于彼所属之法上起我所执,当知此我唯具无明愚痴的众生方有,在不观察的前提下并随世人共许而安立。
  申贰、除我执故亦无我所:
  由无作者则无业,故离我时无我所。
  由无作者,则决定无有作业,由离俱生我执时,决定无有俱生我所之法。
  申叁、无有彼二解脱之应理:
  若见我我所皆空,诸瑜伽师得解脱。
  若能以智慧现见我、我所之法皆为空性,破除能所二取边执,诸瑜伽师必定获得解脱。如《中论》云:“若内外诸法,我我所皆灭,诸取亦当灭,取灭故生灭。”
  卯贰(说其余有事也如是假立)分二:辰壹、推理瓶等之分与有分等;辰贰、推理因果。
  辰壹、推理瓶等之分与有分等:
  瓶衣帐军林鬘树,舍宅小车旅舍等,
  应知皆如众生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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