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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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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分二: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未贰、说假立之我。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分二: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申贰、彼破。
  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
  若谓佛说蕴是我,故计诸蕴为我者。
  若认为佛经中说五蕴是我,故许诸蕴为我者,乃未解佛经密意。
  申贰(彼破)分二: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分二:戌壹、略说;戌贰、广说。
  戌壹、略说:
  彼唯破除离蕴我,余经说色非我故。
  为遮破计离蕴之我为我见所缘,亦观待世俗谛而破外道,及为无倒显示世俗谛,佛陀乃作如是宣说。否则即与其余经中所说色等诸法非我相违。
  戌贰、广说:
  由余经说色非我,受想诸行皆非我,
  说识亦非是我故,经说非许蕴为我。
  由余经说色蕴非我,以此则其受蕴、想蕴及行蕴皆非是我,亦应说识蕴非为我,故经教的密意并非承许诸蕴为我。
  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分二: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
  戌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
  经说诸蕴是我时,是诸蕴聚非蕴体。
  佛于经中说五蕴是我时,是指诸蕴的总聚为我,并非指一一蕴体悉皆为我。
  戌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分二:亥壹、如何相违之理;亥贰、破答。
  亥壹、如何相违之理:
  非依非调非证者,由彼无故亦非聚。
  若如汝宗所许,彼蕴聚非是依怙、非可调伏、非是证者,由彼唯是蕴聚,无有实物故,亦非是我。而经中说我为依怙、可调伏、为证者,如是则有理证相违之过失。佛经云:“我自为依怙,亦自为怨家,如作善作恶,我自为证者。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
  亥贰(破答)分二: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甲二、与理相违。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分二: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乙二、彼破答。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丙一、若聚是我则喻车支聚应成车;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则车支聚应成车:
  尔时支聚应名车,以车与我相等故。
  若许蕴聚为我,将车的支分积聚一处亦应称名为车,以佛经中宣说车与我的总别之相为相等的缘故。
  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经说依止诸蕴立,故唯蕴聚非是我。
  佛经中说依止自相续五蕴才能成立假立我,故各蕴的体性及蕴聚均非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谓是形色乃有,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彼等非有形状故。
  若汝认为需以形色成立为我者,则应唯说色蕴是我,此外心等诸蕴之聚应非是我,因为彼等非有颜色形状故。
  甲二(与理相违)分二:乙一、真实;乙二、答破。
  乙一、真实:
  取者取一不应理,业与作者亦应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名作业,即五蕴。若计我与蕴聚一体极不应理,否则作者与作业,亦应成一体。
  乙二、答破:
  若谓有业无作者,不然离作者无业。
  若谓此中唯有所取蕴聚之所作业,全无能取蕴聚的作者。此则不然,因弃离了作者,决定无有作业之故。
  未贰(说假立之我)分三:申壹、经说依蕴之假多;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
  申壹、经说依蕴之假我:
  佛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
  及依眼等六触处,假名安立以为我。
  佛于《父子相会经》中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性,以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触处,仅是假名安立,分别心以为是我而已,此外不得少许堪忍的自体。”
  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
  说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积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执境。
  说依于心与心所假立为我,非但彼等任何一界不是我,彼等积聚亦非是我。是故彼等诸法皆非是我执心之所缘境。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分二:酉壹、真实义;酉贰、比喻。
  酉壹、真实义:
  证无我时断常我,不许此是我执依,
  故云了知无我义,永断我执最希有。
  汝计现证人无我时唯断遍计常我,而不许此常我是俱生我执的所缘境,故云:唯了知无此常我,便能永断无始以来的俱生我执,可谓最希有罕见。
  酉贰、比喻:
  见自室壁有蛇居  云此无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  噫嘻诚为他所笑
  有愚夫见自室壁有蛇居住,甚可怖畏,余人告曰:此中无有大象。若因知室中无象,非但能除惧象之怖,亦能消除惧蛇之畏,噫嘻!此诚为他等智者所笑之处。
  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分二: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午贰、共同结尾。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分二:未壹、破能依所依;未贰、破许我上具蕴。
  未壹、破能依所依:
  于诸蕴中无有我,我中亦非有诸蕴,
  若有异性乃有此,无异故此唯分别。
  诸蕴中无有自性能依之我,我中亦非有自性能依之诸蕴。因若蕴与我为有自体之异性,乃可有此自性之能依所依二种分别,但实际没有自相之异性,故此唯是分别心妄加安立而已。
  未贰、破许我上具蕴:
  我非有色由我无,是故全无具有义,
  异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无一异性。
  自性我上非有色蕴,由我之自体本来无有,并我蕴自性一异悉已破讫。是故我与诸蕴全无具有自性义,此二亦非相依而成,以我本无,则我上依住之色蕴亦不可能有,如无树之处,说树上有鸟窝之事亦不可能成立。如果认为我上具有色蕴,则我蕴必为异性。所谓异性者,如同天授有牦牛,人牛非一故。若谓此喻不合,我与色应为一性,如一补特伽罗与自身,是同体具有之色,人色无别故。其实以理观察时,自相的我与色俱无一性异性,前以理论屡已破讫故。
  午贰(共同结尾)分二:未壹、明总结二十萨迦耶见;未贰、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萨迦耶见且是遍计。
  未壹、明总结二十萨迦耶见:
  我非是色色非我,色中无我我无色,
  当知四相通诸蕴,是为二十种我见。
  色蕴非属我,色蕴与我亦非为一体,我非依于色蕴,色蕴亦非依于我。如是四相,通于五蕴,故有二十种我见。
  未贰、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萨迦耶见且是遍计:
  由证无我金刚杵,摧我见山同坏者,
  谓依萨迦耶见山,所有如是众高峰。
  通过修行证悟人无我空性,就象以金刚杵般的无漏智慧摧毁了我执之大山,同时亦能摧坏依根本萨迦耶见山引生的二十种恶见,所有恶见之众高山峰均被击为碎屑。
  卯叁(破许我蕴一异体何者亦不可言说)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有计不可说一异,常无常等实有我,
  复是六识之所识,亦是我执所缘事。
  有者认为我与诸蕴虽不可说为一体、异体、有常、无常等,但实有自性之我是必然存在的,此我复是六识之所识法,亦是我执之所缘事。
  辰贰(彼破)分三:巳壹、若成立有事应成有说之过;巳贰、若无可言说应成无事之过;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巳壹、若成立有事应成有说之过:
  不许心色不可说,实物皆非不可说,
  若谓我是实有物,如心应非不可说。
  不许心、色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则诸实物皆非不可说,若谓我是实有之物,应如心识非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
  巳贰、若无可言说应成无事之过:
  如汝谓瓶非实物,则与色等不可说,
  我与诸蕴既叵说,故不应计自性有。
  如汝谓瓶非独立之实有物,则计彼体与色等支分不可说是一性异性,如是我与诸蕴既不可说为一性异性之假有,故不应计补特伽罗为自性实有。
  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汝识不许与自异,而许异于色等法,
  实法唯见彼二相,离实法故我非有。
  若许我为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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