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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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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二:一、宣说根本罪;二、支分罪见别论。
  辛一、宣说根本罪
  颂曰:贪求名利自赞而毁他;
  因悭吝性不施财与法;
  嗔恨伤人不受他谏悔;
  愚故说相似法此四种;
  遮此四根本罪行学处。

  此四根本罪散布于许多大乘经论中,由无著菩萨摄集于《菩萨戒品》中叙述,以贪、吝啬、嗔、痴可分为四,即:一、以上品贪心求名闻、利养、恭敬等,赞叹自己,或呵斥他人。二、对痛苦、饥渴、无怙的众生,以上品吝啬不布施财物和正法。三、他人对自己有不如法的行为,醒悟后求忏悔,自己不但不接受其忏悔,反以上品嗔恨毁伤之。四、以上品痴心烦恼诽谤大乘经典,或者将非法视为正法并于他人面前以相似正法的方式宣说。如上所说为四根本罪,应当遮止。遮止此四根本罪为行菩萨戒之学处。
  以下将四根本罪作详细说明。
  分四:一、自赞毁他;二、悭惜财法;三、嗔不受悔;四、谤乱正法。
  壬一、自赞毁他
  子、基:
  (一)所说对境:异自相续,能对别人宣说,能解所说义,与自己同类之众生。(二)所说义:讲说自己之功德及他人之过失,即是赞自;毁谤众生所恭敬之有德他人,是为毁他。(三)所贪求的利养恭敬:利养,如衣服、饮食、房舍、车乘等;恭敬,为设座垫等承事侍奉。(四)境之差别:求利养之境,不是自己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否则,自赞毁他全无意义;恭敬之境,也可向自徒众希求,所以不一定是自徒众以外的他人。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自心相续发起贪心,不是为了供养三宝,不是为了遣除贫穷者之苦等希求利养恭敬,而是爱染于利养恭敬并增上贪求。若违犯本罪,自赞毁他,对于利养恭敬随一之事定需贪著,但不一定需二者俱贪。
  寅、加行:
  为获得利养恭敬而赞叹自己或呵斥受利养恭敬的他人。自赞或毁他,二者随一,即满足加行。
  卯、究竟:
  能说、解义、与自己同类的众生听到其自赞毁他的言语并理解语义为本罪究竟,不一定要被呵斥的人亲闻或两人以上多人耳闻。
  印度云海论师于《传释》中云:“利养,谓诸饮食、衣服、宝等。恭敬,谓敬重承事设床座等。”三摩渣论师于《律仪二十颂18新疏》中云:“有所获得故名利养,谓衣食等。善妙承事名曰恭敬。若于此等增上贪著,是名贪求。”《菩萨戒品》云:“若诸菩萨,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
  菩萨不应自赞毁他,如《随转诸法经》云:“然彼菩萨于菩萨所生下劣想,己身发高大想,谓我少除业障故。此菩萨于彼菩萨或说教令应住佛想。菩萨于菩萨所勿起毁訾之心,彼不舍菩提心故。佛言天子,菩萨如是不断少分善根,于菩萨不二行中,设不发菩提心者,下至聪利菩萨,尚不起於凌蔑,何况发菩提心者。”《梵网经》云:“若佛子!自赞毁他,亦教人自赞毁他。毁他因,毁他缘,毁他法,毁他业。而菩萨应代一切众生受加毁辱,恶事向自己,好事与他人,若自扬己德,隐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毁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壬二、悭惜财法
  子、基:
  (一)能求者,即求财产与正法者。求财产者,有苦,无有财物;贫困,乏无饮食;无怙,无养育者,如家等;无依,无诸亲友能饶益者。求正法者,堪为法器,有求法意乐。总谓匮乏二种资财,除菩萨外,无有余人为除其苦,彼特意前来乞求。(二)所求者,指所求之财产与正法。所求财产,谓非刀等不宜物19,及非毒等诸不净物。此是指刀毒等有害之时,若用于有益之事,不在此列。所求法为三乘妙法,八万四千法门。(三)所求之处,指有可施物及了解正法之菩萨。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无有施舍的意乐,被悭吝所蔽,决定不舍。
  寅、加行:
  大成就者洛钦大译师说:由于吝啬的缘故,对求财者不施一点儿财物,或对堪为法器者不传法,为加行。
  卯、究竟:
  决定不施舍财物与正法为本罪究竟。
  《菩萨戒品》云:“若诸菩萨,现有资财,性悭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正求法者来现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正求法者来现在前,性悭法故,虽现有法而不给施,是名第二他胜处法。”《梵网经》云:“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缘,悭法,悭业。而菩萨见一切贫穷人求乞者,随前人所须,一切给与。而菩萨以恶心嗔心,乃至不施一钱一针一草,有求法者,不为说一句一偈一微尘许法,而反更骂辱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壬三、嗔不受悔
  子、基:
  (一)对境:能解义的同类有情。(二)行谏谢人:劝谏忏悔者。《律仪二十颂新疏》云:“先作侵犯悔谢其罪。”意指菩萨先为侵犯,现前以至诚心欲求悔谢。(三)劝谏忏悔之法:顺时、顺法,求其忍恕。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菩萨于先侵犯自己者,内心怀着猛利的忿恨意乐,发粗恶语。此时只发粗言,忿恨还不能消除,反而更增加忿恨,由嗔心烦恼所蔽。
  寅、加行:
  由于忿恨增上,以自身手脚等,或以石块、木棒等物捶打于他。将其人禁闭等,而作伤害,或以鞭鞑及系缚等而作损恼。
  卯、究竟:
  不听谏谢人的言语,不能忍受宽恕其人,也不舍弃忿恨之心。
  《菩萨戒品》云:“若诸菩萨,长养如是种类忿缠,由是因缘,不惟发起粗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石块刀杖,捶打伤害损恼有情。内怀猛利忿恨意乐,有所违犯,他来谏谢,不受不忍,不舍怨结,是名第三他胜处法。”《梵网经》云:“若佛子!自嗔,教人嗔。嗔因,嗔缘,嗔法,嗔业。而菩萨应生一切众生善根无诤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顺心。而反更于一切众生中,乃至于非众生中,以恶口骂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犹不息。前人求悔,善言忏谢,犹嗔不解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嗔恨具有诸多过患,如《遗教经》云:“汝等比丘,若有人来节节支解,当自摄心,无令嗔恨。亦当护口,勿出恶言。若纵恚心,则自妨得,失功德利。忍之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能行忍者,乃可名为有大力人。若其不能欢喜忍受恶骂之毒如饮甘露者,不名入道智慧人也。所以者何?嗔恚之害,则破诸善法,坏好名闻,今世后世人不喜见。当知嗔心甚于猛火,常当防护,无令得入。劫功德贼,无过嗔恚。白衣受欲,非行道人,无法自制,嗔犹可恕,出家行道无欲之人而怀嗔恚,甚不可也!譬如清冷云中,霹雳火起,非所应也。”
  壬四、谤乱正法等
  子、基:
  (一)所谤事,指所开示的一切大乘菩萨法藏。(二)所说相似正法,指将非法说为相似大乘法要,故为随顺黑法。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发起诽谤菩萨法藏的意乐,或将非法相似说为大乘正法的意乐。
  寅、加行:
  通过说和写,及运用各种宣传工具诽谤大乘菩萨法藏,或对相似法深生爱乐,为他人宣说,并使他人安立相似法之邪见。
  卯、究竟:
  自己或使他人毁谤正法乃至舍弃正法。
  《菩萨戒品》云:“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相似正法,于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云海论师云:“说非正法犯他胜罪,言爱乐者,是自欲乐,如其爱乐亦为他说,故名宣说。言建立者,是令他人修行趣入。”《梵网经》云:“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20。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萨以恶心嗔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犯轻垢罪。”
  如上所述总摄四根本罪。《菩萨戒二十颂》云:
  谓由猛利烦恼心,即能毁坏戒律仪,
  当知其罪有四种,此等意同他胜处。
  由贪利养供敬故,赞叹自己而毁他;
  于彼有苦无怙者,悭吝财法不施与;
  他来谏谢不忍受,内怀忿恨复捶打;
  谤毁远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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