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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4-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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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这个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和认同。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坚民族诞生了。
  又过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来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
  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却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他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打响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实际上,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北美英属殖民地,现在已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也有了合众国赖以孕育的母体。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原来的“殖民地”(Colonies),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State),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
  不过,1776年7月2日,当大陆会议讨论是否公布《独立宣言》时,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却投了反对票。九天以后,迪金森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个法案,即《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这是《独立宣言》之后、《联邦宪法》之前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据这个条例,“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义上又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这个联合之邦的名字,条例开宗明义地作了规定,叫“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三、在历史的岔路口上
  现在,我们可以为美国的建国史大致列出一张时间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经有了十三个英属殖民地。1754年,他们开始联合。1765年,他们有了一个独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坚民族)。1774年,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和一个国家议会的雏形(大陆会议)。1776年,他们有了一个关于未来国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国理想)。1777年,他们又有了这个国家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而且,从1774年开始,他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属殖民地”变成“联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变成“邦”,最后则是把“邦”变成“邦之联合”(邦联),进而变成“联合之邦”(联邦)。于是,美利坚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会组织由“非国家”(殖民地)、“半国家”(邦)变成“国家”(美国)。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本应由政府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后来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
  不过,这次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的理解都不准确,因此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称为“邦联”。
  邦联不是国联,也不是联邦。也就是说,在邦联制度下,那些联合起来的State,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这些权力和权利部分地授予邦联。所以,这个时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国),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邦联的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因此本文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
  但这样一来,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驴非马了。他们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这究竟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四十三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会议上就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十三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
  独立战争胜利了,而胜利后的国家状况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满危机。1787年费城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他当年年初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麦迪逊显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能约束独立的各邦,并对新成立的“全国最高政府”授权。
  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与会代表很快就发现,他们自己其实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对《邦联条例》进行其实无济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个文件,即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幸而,在历史的岔路口上,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并为此制定一部《联邦宪法》。
  四、走向共和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
  但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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