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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4-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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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必多”,这是周厉王以杀止谤,周召公对他说的话。后来的“权力者”亦无不将此奉为治世的格言。可惜的是,“治人者”“奉”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行 走
  行走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人两条腿又不让人走路,就像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鸟儿两只翅膀又不让它飞翔一样。中国话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是指人走路所必须借助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缠脚就不光构成了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而且是对他们天赋人权的最直接侵犯。
  不光是人类,自然界的飞鸟走兽也都有行走权。但人和飞鸟不同的是,飞鸟行走靠的是空气的浮动,人则必须借助道路。道路是什么?道路是人在没有路的地方用脚踩出来的。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探索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人们,自然最初赐给人们的路,不是铁路、立交桥,更不是高架桥、磁浮列车,而是荆棘野地、荒榛密林,否则,就用不着踩了。
  既然自然赐给人们的路是土路、石路、山路,甚至是悬崖峭壁、大海荒漠,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没有路的地方架了桥,在有路的地方铺了铁轨,在地上的路不够的情况下向下挖了隧道,通了地铁,然后向使用它的人收取适当的费用就是合理的。但条件是必须向行人开通可以免费行走的通道。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所有者霸占了自然所赐的路面,又没有给行人留下可以通行的道路,而一旦上他的路又要收取高昂费用时,这时的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就等于公开承认自己不是合法的所有者,而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强盗。
  对付强盗当然不能克己复礼、温良恭俭让,否则就成了助纣为虐。因为这种狠暴行径等于剥夺了人的天赋行走权,将人们推到了自然法的境地里。而在自然法的境地里,人人都有权采取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惩罚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所有者阻断了交通,又在没有征得附近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费用时,使用这路面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砸断栏杆,拆毁铁轨,并开着汽车强行闯关。
  迁徙的权利是由行走的权利衍生出来的,它和居住自由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而居住自由最初是和土地的承继、使用有关,即人们继承了父辈或祖先的土地而自然就成了该国公民。因为不能想象要寻求政府对土地的赠与、出售、转让、租赁等经济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又不将土地置于该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之下。但这种由于使用一个国家的土地而不得不服从其法律管辖的义务是有限的,它随着土地使用的结束而结束。当地里的出产不能养活耕种者以及他的妻儿老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别的国家或地区居住。因而有居住自由就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就是不居住的自由。
  在我们所亲历过的人类所有管理自身的办法中,限制或剥夺迁徙自由最严酷的莫过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最早是为防止奴隶逃跑或奴隶主逃税而设的,后来被一些半军事化的国家用于人口管制。它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这个制度基本上不承认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而是由出生地来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它毁坏了人的尊严,伤害了人的心灵,拆散了无数美好的婚姻,使数不清的英雄俊才抑郁林下,抱困终生。这是国家利用最落后的方式来对它的子民进行最野蛮地歧视,因而为今天的大多数国家所摈弃,只有在个别不开化国度里还像罂粟一样地绽放着。
  实际上,户籍制度不用说在人类社会,即使在动物界也罕有所闻。一只北方的候鸟到南方过冬,不需要办暂住证;一群东部的蚂蚁到西部产卵,即使不带户口本和准生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遣送,更不会被打死在中转站。
  从这一意义上讲,2000年6月,牺牲在英国多佛尔港口的五十八位中国农民就不是什么偷渡客,而是为捍卫自己天赋迁徙权的殉难者。他们的死构成了人类迁徙史上最为悲情的一页。尽管在看电视之前,我已经知道了故事的结局,但当看着他们一个一个从一辆满载西红柿的闷罐车厢上拉出时,仍然难以抑制自己的悲愤。不管是荷兰的“蛇头”,还是沿海的农民,本来他们已经得到了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但一种恒久的人类追求幸福的梦想鼓舞着他们铤而走险,使他们一时忘了“国家”是当前世界上限制人口迁徙的最大罪魁。就这样,他们也把自己当成了西红柿装上了车厢,永不回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根植在人性深处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何等的坚固顽强,众水不能淹没,大火也不能熄灭。
  自 卫
  每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业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每个人生下来尽管一无所有,但他至少拥有自己的身体。身体是上帝赐予每个生命的最初财产。由此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对这最初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吃饭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嘴巴的支配权,性爱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权,迁徙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脚和腿的支配权,信仰的权利则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因而身体是一切权利的起点,保护身体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种补给和手段不受侵犯就是保护自然赐予人们的最基本的财产;反之,人若失去了身体就失去了整个世界,其他一切权利对他都毫无意义。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卫就是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中国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意思是身体是父母给的,自己不敢毁伤,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毁伤,所以才有“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话;而西方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不仅自己不能毁伤,即使是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毁伤。这不需要法律来证明,因为即使在非法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拥有自然法赋予的捍卫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执行的是永恒的意志——自然法。自然法虽然不像明文法那样有具体的条款,但它的准则却来自自然镂铭于人心中的基本理性。它包括,每个人享有的权利都不比他以外的任何一个人少,因为既然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自然,那么造物主便赋予我们相同的属性。我要别人怎样待我们,我们也得怎样待别人。我没有理由要求别人付出比我对别人更多的爱心;我也没有理由宽恕别人对我比我对别人更坏的恶德。如果我为害一方,那么我就只能等待惩罚;如果我被别人危害,我就有权施以报复。
  与明文法不同的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具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因为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然的创造物,那么造物主要我们怎样,我们就得怎样,就像一个牧人对他的羊群所做的那样,而作为创造物的我们则不能彼此相伤,就像羊只与羊只不能大顶其架一样。而现在罪犯既然已经违反了自然的意志,已经开始按照理性和公正之外的原则去生活,那么我就没有理由相信他伤害完别人不会伤害我。这时没有法庭,造物主把裁判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即每一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对罪犯作出裁决。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不光是受难者的家属,而且与受难者无关的任何人都可得而诛之。因为罪犯既然用杀人这桩事实表明他已背弃了理性,那么他的存在就是对全人类的威胁,全人类的任何一个成员就可以把他当作猛兽加以消灭。《圣经》记载了人类第一起谋杀案的经过:该隐因为和亚伯争宠,就杀死了其弟亚伯。当上帝亲临现场审问的时候,该隐起初以假装不知道来蒙混年轻的上帝,而上帝明察秋毫,就断然判处该隐“流离飘荡在地上”。该隐不服,认为“刑罚太重”。因为他知道,自己若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于“杀人偿命”这条自然法的明确昭示。因为即使是杀了人的该隐也知道,他若背弃了自然法,自然法便不再保障他的安全。
  自然法也可以惩罚那些比杀人这类命案较轻的犯罪,比如偷窃、掳掠、奸淫人妻等。这时受害的一方,除了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惩罚犯罪的权利外,还自然地拥有索取赔偿的权利。惩罚犯罪旨在惩一儆百,最终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而索取赔偿只属于受害的一方,任何人无权褫夺。人们可以由于公共意识的淡薄,对烧杀抢掠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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